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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兼具私权保护、监督行政以及解决争议三大目的,主流观点认为监督行政是其首要目的,认为行政诉讼主要是客观诉讼,并据此构建起了以被诉行政行为为中心、以撤销诉讼为主要形态的诉讼制度。但此种诉讼制度存在漠视私权保护、逻辑不统一、不能涵盖新类型诉讼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重新认识行政诉讼的目的。要从高度重视私权保护的角度,重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从理念、制度、诉讼类型化等方面对行政诉讼进行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