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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均多处提到农作物种子检疫问题.其目的是促进植物检疫机构提高检疫质量,保证种子的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更好地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县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才是合法有效的,任何其他单位的检验都不能代替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