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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法。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