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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此时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能会被牺牲。我们认为,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都需要考虑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补偿标准与个人损失进行比较,只有达到比例原则的要求时才能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包括延续行政许可,从而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