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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方向:中国民法学、中俄比较私法、公共与私人财产法研究。
主要著作:《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研究》、《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研究》等。
摘要 俄罗斯在其崛起进程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专制帝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同时,它也不断地修正本国的法治理念,特别是从法制到法治的持续性转变。俄罗斯把推进私法的法典化作为一项使命,随着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司法经典化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通过对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回顾,可以发现俄罗斯大国崛起进程中从法制到法治,从工具主义的民法典编纂理念到本体主义的民法典编纂理念的转变。
关键词 俄罗斯 民法典编纂 法治之路
俄罗斯的崛起之路,无论是从公国到帝国,还是从沙俄到苏俄,以及从苏俄到新俄罗斯,与法制观念的逐步深入和民法法典编纂活动的迭次展开密切相关。可以说,在俄罗斯,法典编纂活动就是一个政治问题。①本文以俄罗斯近现代历史上的三次最著名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为视角,透视俄罗斯大国崛起进程中的法治之路。
俄罗斯帝国民法典编纂浪潮:史上最持久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从民法典编纂的角度看,俄罗斯是世界上民法典编纂运动最频繁的国家。早在18世纪初期,私法法典化就成为俄罗斯帝国政府的重要任务。这个时期正是西欧近代历史上开明专制主义兴起的时代,彼得一世治下的俄罗斯也试图建立合乎法律的国家,其标志就是1700年彼得一世设立的专司法典编纂与立法体系化的法典编纂局②。自公国到帝国的两百多年间(1649年至1917年),俄罗斯专制政府分别进行了13次(民)法典编纂,但均告失败。在这近两个世纪的时间内,每个新任沙皇都曾试图编纂新的法典,连续成立了多个法典编纂委员会,但其成果最终都没有成为法律。③1835年,在斯佩兰斯基的卓越领导下,帝国政府成功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集》。但这部汇编性质的诸法合体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士丁尼法典的特征,与现代的作为立法活动的民法典编纂相去甚远,民法的独立化与现代化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在1882年~1915年间,受到德国民法典编纂运动的强烈刺激,俄罗斯帝国也试图对民法进行根本改革,其所起草的1905年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虽然已经完成并得以公布,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未完成立法程序。
尽管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多以失败告终,但其在起草过程中却能够以合法君主制所体现的法制思想为源头,以开明专制主义为动力,推动艰难而独特的俄罗斯现代化的崛起进程。如,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领导的新法典编纂委员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涵盖了俄罗斯作为现代化国家崛起的全部基本问题,通过贵族特权诏书和城市特权诏书的阶段性成果,率先赋予贵族和商人以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将俄罗斯帝国建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等级制国家,最终在1861年通过废除农奴制改革实现了全体国民在法律上的普遍自由和平等。这种逐级推进、缓慢施行的法制实践几乎是所有大陆型国家崛起中所共有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俄罗斯的历史发展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并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过程。正如当代著名俄罗斯社会学家米罗诺夫所说,从17世纪到20世纪初,俄国政体处在不断发展变化时期。他的结论是:“在俄国,法制国家已初具规模,法律至上、司法行政及权力分散是其本质属性,依据行政法规及合理制度施政的官僚阶层是其基本工具”,“事实终归是事实,俄国社会有法可依,君主及其政府基本依法行事”。④强调专制君主必须恪守法律的法制意识和守法精神强烈地体现在沙皇身上,亚历山大一世曾说:“对众人而言,皆应遵循同一之法。若朕先行违法,则何人还将遵纪守法视为己任?即便朕可以超于法之所限,然而,朕并不想为之。朕不信世上尚有不合法之公正。恰恰相反,朕深感理应率先遵纪守法。他人可不求全责备,朕则难以逃脱公正之审判。”⑤叶卡捷琳娜二世、亚历山大一世、尼古拉一世以及后来的历任沙皇也都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苏维埃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之谜:社会主义与民法典
从十月革命初期起,列宁就认为苏维埃国家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的系统编纂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法令的系统化和法典的编纂。1917年,以司徒契卡为首的司法人民委员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典编纂司,于1918年开始着手制定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并通过,令世界大为惊奇,吸引了全世界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界的目光,而令资产阶级法学家们大惑不解的是:为何革命者在以破坏一切旧事物的精神打碎旧的社会组织与治理手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同时,又迫不及待地制定了通常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制度之产物的民法典?
以列宁为例,他极为重视法典编纂活动,亲自参与各项法典的制定工作,对法典的编纂做了很多原则性指示。在起草民法典时,民法典起草者最初在财产关系上规定了广泛的自由,列宁了解情况后,要求对此重新进行审定,以便规定国家对财产关系实行最大限度的干预。
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同时代的其他人身上也得到了体现。科兹洛夫斯基在1920年召开的第三次苏维埃司法工作者代表大会上说:“如果到目前为止我们是在没有法典的情况下生活的话,这并不是说由于有人反对过制定法典,而是因为当时没有可能制定法典,谁也不怀疑有制定法典的必要。”⑥1921年,时任司法人民委员部领导人的司徒契卡也说:“我们常常碰到一个必须驳斥的神话,似乎我们总是反对法律,特别是反对制定各种法典,恰恰相反,我们是从建立诸如土地社会化、八小时工作日等等这种一般法规开始的,而且不可能不这样做。要知道,我国革命是有史以来最有组织的革命。难道我们能够拒绝像立法这样一种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吗?”⑦自彼得一世以来,俄国社会中对法律的重视主要是看中了法律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功能。列宁明确指出:要“根据法制来管理国家”⑧,“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么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⑨与彼得一世曾说过的话——“破坏法令,以叛徒论处”、“无视法令,无异于叛徒”——惊人地相似。 笔者认为,绝不能因此认为沙俄及苏俄时代的法制思想与理念就是完美无缺的,或者是与西方社会中的法制思想与理念别无二致的。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过程中,俄罗斯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对自然法精神的审视和批判,强烈地坚持实在法主义的观念,缺乏对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大文豪列夫·托尔斯泰认为:“法律就是由行使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人们所制定的规范,如果违反这些规范,违反者就将受到剥夺自由或死刑的制裁。”⑩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对此评论说:“以民众的眼光看问题的托尔斯泰,既不区别自然法与实定法,也不区分法与法律。然而,把法看作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正如以托尔斯泰为代表的——俄罗斯民众的法律观念,或许很容易成为播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的土壤。”可以说,在近代以来的俄罗斯社会治理中的“法制”并非被视作保障民众自由的法制,而是作为统治阶级“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法制,这也与大陆型后起国家急于加快国家现代化转型进程的意图有关。
国家主导、强制推进、缺乏个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设激起了一般民众的集体冷漠,过于强调保障国家的权力而缺少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也导致了知识分子的不满。米罗诺夫在评价十九世纪俄罗斯社会的法制时说:“十九世纪俄国社会所遵循的法规为国家提供了太多的权力,未能满足包括自由派知识分子在内的某些俄国公民的要求,也未能保证符合当时的西欧标准的社会生活。”这种评价也完全可以适用于苏联时期。直到20世纪90年代苏联时代终结,俄罗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重新补资本主义的课时,才有所改观,国家主导、强制推进型的法制建设模式没有改变,但是已经开始注意到必须加强对公民自由的保障,此为后话。1930年,印度著名作家、诗人、社会活动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泰戈尔在对苏联进行朝觐式访问时,就敏锐地意识到了苏俄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还是觉得,他们不能正确地划清个人和社会的界限。在这方面他们同法西斯分子相类似。他们忘记了,削弱了个人,不可能加强集体。如果束缚个人,那么集体也不可能获得自由”,“在当今这个病患的时代,布尔什维克的政策可能是一种治疗方法,但是这种治疗是不可能持久的”。果然被不幸言中!
尽管苏俄成功编纂了民法典,但是,由于列宁继承了自彼得一世以来强调法制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工具价值理念,忽视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形成了以政府自上而下地主导强制推行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制的特点。米罗诺夫归纳了俄国法制社会的形成途径:“俄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其形成过程有如下几个途径:(1)在保证君主掌握全权的条件下,最高权力当局通过自我约束,服从于法律;(2)借助于彼此之间影响力的竞争,以及行政法、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地方和等级自治机关等手段,限制政府机关及官员的权力;(3)在各行政主体之间,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三权分立;(4)最高权力当局首先授予社会各等级以等级特权,授予等级机构以等级及社会自治权利,继而授予全体民众以政治权利。”苏维埃俄罗斯在立国之初的法典编纂活动,应当是属于第一种途径,即在保证布尔什维克独掌大权的前提下,最高当局通过自我约束,服从于法律,但是更重要的是希望用法律来巩固革命成果和推行社会改造。
新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之路:民法典编纂的之前与之后
自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转向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资本主义实践,高度重视市民社会在国家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对作为改革手段的法律调整,特别是对私法调整予以高度重视。从1994年到2006年,俄罗斯逐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在2006年底以第四部分的通过为标志,彻底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在俄罗斯,复兴和发展私法学,是俄罗斯最高管理层在确定国家政策中最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俄联邦总统和政府建立了诸如俄罗斯私法研究中心、俄罗斯私法学院、俄罗斯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等研究与咨询机构,并以总统令颁布了一系列民事立法完善保障措施,提出并实施了“俄罗斯私法复兴与发展”规划、“《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等,旨在提高私法立法质量和立法协调、培养卓越私法人才、推动俄罗斯私法学的研究。
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私法研究中心是根据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的第133号总统令成立的官方私法研究机构。А·С·谢尔盖耶维奇为私法研究中心首任主席,Х·С·安东诺维奇为首任执行主任。根据《私法研究中心章程》的规定,私法研究中心是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国家机构(第1条)。其基本任务有四项:一是对涉及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他属于私法领域问题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草案、提议和建议进行分析和鉴定;二是起草示范法典和关于所有权、经营活动、合同、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的其他示范性基本文件,对旨在建立和体现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建议和提议进行分析;三是对私法原则的定义以及在市民社会和市场关系形成的条件下私法的复兴与发展进行学术研究;四是总结和传播俄罗斯联邦以及其他国家、国家联合体、共同体和国家联盟对私法问题的解决信息(第2条)。
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罗斯民事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参与了俄罗斯司法部主持的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起草,也参与了对俄联邦民法典规定要通过的联邦法律草案的起草,并根据对俄联邦民法典的适用实践分析提出了对民法典部分条文的修改建议。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的立法事务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该部分草案起草工作组的11名成员中,来自私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就有5名。
1994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了第1473号总统令,批准了私法研究中心提出的“俄罗斯私法形成与发展”规划,任命A·C·谢尔盖耶维奇为规划的学术领导人。计划在1994年对新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进行注释,再版俄罗斯著名私法学家的著作,翻译并出版国外私法的基本文件;在1995年开办俄罗斯私法学院,并在莫斯科和叶卡捷琳堡市开办分校,培养受过高等教育的私法方面的立法和师资专家;建立向国家公职人员、法学家和其他专家开放的私法图书馆等。1997年4月,叶利钦决定,按照1994年俄联邦政府决议规定的财政保障延长规划的效力至2000年;1999年,俄罗斯联邦又以总统令宣布该规划在2000年~2005年期间继续进行。 俄罗斯私法学院属于负责实施“俄罗斯私法形成与发展”规划教育部分的联邦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隶属于私法研究中心。1995年3月,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私法学院章程,任命私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Х·С·安东诺维奇在筹办期间担任俄罗斯私法学院院长,并为在学习、研究和立法草案工作方面优异的学生设立了四个金额均为100万卢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署名奖学金。根据2007年对《俄罗斯私法学院章程》的最新修改,学校的主要任务从五项增加到了八项:一是培养和再培训私法领域中专门化的卓越法学家;二是在私法领域中进行学术研究和分析;三是按照俄联邦总统事务局提出的任务进行研究、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四是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咨询和信息分析服务以及科学方法性的服务;五是参与私法领域中的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的学术与组织工作;六是传播私法知识,并以俄罗斯和国外民法学派的成就为基础建立现代法律文化;七是在学术方法上保障培养俄罗斯私法专家的教育活动;八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私法领域中的国际合作。
相比较而言,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成立较晚,这意味着俄罗斯民事立法更加关注民事立法体系内部的协调与完善问题。成立该委员会的建议是由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的,希望用以“保障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与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在研究民事立法完善问题时的协同”,该建议得到总统首肯。根据1999年10月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的总统令,设立该委员会作为总统的直属委员会,致力于“依照经济和社会生活需求推动民事立法并进一步完善之”。
按照《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条例》,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是俄联邦总统的咨询机关,以保障在审议与民事立法完善有关的问题时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同。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国家民事立法政策和将其完善的基本建议呈送俄联邦总统;对修改和补充俄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律草案和其他民事立法领域中的联邦法律草案进行鉴定;对俄联邦民法典的适用实践进行分析并起草所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制定联邦法律和其他民事立法领域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建议,包括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起草工作计划在必要时提出应当按照优先程序制定的草案。
2003年10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了“关于保障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的活动”的总统令,明确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民法领域中的联邦法律草案在呈送俄罗斯联邦政府之前要送给该委员会进行鉴定。规定极大地加强了该委员会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无论是从任务上看,还是从实践而言,该委员会已经成为目前俄罗斯民事立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力量。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虽然仅具有建议性质,但因其权威性和所发送机关(要发送给俄联邦总统、议院、政府、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以及相应的俄联邦总统管理局的相应部处和司法部)的广泛性而在民事立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如在俄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起草过程中,正是该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出版、电报广播和大众通讯手段事务部的草案的否定性意见,埋葬了多数学者支持的民法与知识产权单行法二元结构模式,奠定了俄罗斯激进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民法典化的基础。2003年,该委员会还发表了《不动产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根据俄联邦民法典颁布以来的法律适用实践,对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立法进行了全面综合的分析并提出了整体性的改进意见,虽然该构想并没有立即成为立法,但是该构想针对不动产立法提出的诸多解决方案显示了俄罗斯民法所采纳的是与德国法不同的解决方案,该发展构想的一系列原理已经体现在新的立法文件中。
2008年7月,同时也是民法学家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不久就提出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自2009年3月以来,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已经根据该计划,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未来样态的立法指导性文件,包括《完善俄罗斯债法一般规定的基本构想》、《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权”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国际私法”的基本构想》、《法人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物权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等。2009年10月,根据上述立法基本构想,该委员会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
毫无疑问,在俄罗斯国家政策中,无论是在学术研究层面,还是在民事立法完善层面,或者在专门人才培养方面,私法都占据着优越地位。这主要是来自于俄联邦总统(叶利钦、普京、梅德韦杰夫)的推动。无论是私法研究中心,还是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不仅具有国家机构——向总统提出建议和分析的国家智库性质,而且也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因为原则上政府各行政部门起草的民法领域中的立法草案都必须由它们(在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成立之前主要是私法研究中心,此后就是该委员会)对民事立法草案进行学术分析与鉴定。这种分析与鉴定不仅具有学术意义,更具有立法价值,因为原则上该委员会驳回的法律草案,总统是不会向议会提交审议的。
俄罗斯的私法国策具有高度的战略性,着力推动私法学术研究的繁荣、民事立法的完善与卓越私法人才的培养,是俄罗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私法文化的繁荣与市民社会的形成是俄罗斯市场经济改革与民主政治框架的坚定柱石。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框架的形成与完善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有效的(好的)市场经济的支持,民主政治也无法有序运作;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市场经济终会被非民主政治体制所阻滞摧毁。繁荣私法文化和形成市民社会,可以促成私法文化、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之间的有效互动。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历史启示 法国历史学家安德烈·费兰尝谓:“没有法就没有政府、没有合法的统治者;没有法,权力就是暴政。”俄罗斯把推进私法的法典化作为一项使命,随着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司法经典化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因此,法典编纂活动更加受执政当局的重视。
在帝国时期,尽管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多以失败告终,但在其起草的过程中,统治者对法制思想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苏维埃虽然在1922年成功编纂并通过了苏俄民法典,但是国家主导、强制推进、缺乏个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设未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在新俄罗斯时期,当局高度重视市民社会在国家发展和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复兴俄罗斯私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便是俄罗斯法典编纂活动的里程碑之作。相比此前各个历史时期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历史意义体现在确立了私法优位这种法治理念,亦即不过分地突出法律作为统治手段的工具品性,而是凸显个体在私法的指引之下享有的自由和尊严。
作为“私法中的宪法”, 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为制定一部面向新世纪的民法典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何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格,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反思的重要议题。
注释
[俄]塔提阿娜·波丽索娃:“俄罗斯民族的法律传统——19世纪俄罗斯的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载魏磊杰、张建文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ПСЗ РИ. Собр. 1. № 1765.
[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帝俄时期:18世纪至20世纪初)》(下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5、170~171、171、172页。
Weber M.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Bd 2.S.165.
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列宁全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53、180页。
Лев Н.Толстой Рабство нашего времени.Порное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неий т.34,1952.стр.181.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8页。
[印]泰戈尔:《俄罗斯书简》,董友忱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魏磊杰、张建文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4页。
责 编/樊保玲
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方向:中国民法学、中俄比较私法、公共与私人财产法研究。
主要著作:《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研究》、《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研究》等。
摘要 俄罗斯在其崛起进程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专制帝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同时,它也不断地修正本国的法治理念,特别是从法制到法治的持续性转变。俄罗斯把推进私法的法典化作为一项使命,随着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司法经典化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通过对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回顾,可以发现俄罗斯大国崛起进程中从法制到法治,从工具主义的民法典编纂理念到本体主义的民法典编纂理念的转变。
关键词 俄罗斯 民法典编纂 法治之路
俄罗斯的崛起之路,无论是从公国到帝国,还是从沙俄到苏俄,以及从苏俄到新俄罗斯,与法制观念的逐步深入和民法法典编纂活动的迭次展开密切相关。可以说,在俄罗斯,法典编纂活动就是一个政治问题。①本文以俄罗斯近现代历史上的三次最著名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为视角,透视俄罗斯大国崛起进程中的法治之路。
俄罗斯帝国民法典编纂浪潮:史上最持久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从民法典编纂的角度看,俄罗斯是世界上民法典编纂运动最频繁的国家。早在18世纪初期,私法法典化就成为俄罗斯帝国政府的重要任务。这个时期正是西欧近代历史上开明专制主义兴起的时代,彼得一世治下的俄罗斯也试图建立合乎法律的国家,其标志就是1700年彼得一世设立的专司法典编纂与立法体系化的法典编纂局②。自公国到帝国的两百多年间(1649年至1917年),俄罗斯专制政府分别进行了13次(民)法典编纂,但均告失败。在这近两个世纪的时间内,每个新任沙皇都曾试图编纂新的法典,连续成立了多个法典编纂委员会,但其成果最终都没有成为法律。③1835年,在斯佩兰斯基的卓越领导下,帝国政府成功编纂了《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和《俄罗斯帝国法律全集》。但这部汇编性质的诸法合体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士丁尼法典的特征,与现代的作为立法活动的民法典编纂相去甚远,民法的独立化与现代化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在1882年~1915年间,受到德国民法典编纂运动的强烈刺激,俄罗斯帝国也试图对民法进行根本改革,其所起草的1905年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虽然已经完成并得以公布,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未完成立法程序。
尽管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多以失败告终,但其在起草过程中却能够以合法君主制所体现的法制思想为源头,以开明专制主义为动力,推动艰难而独特的俄罗斯现代化的崛起进程。如,叶卡捷琳娜二世所领导的新法典编纂委员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涵盖了俄罗斯作为现代化国家崛起的全部基本问题,通过贵族特权诏书和城市特权诏书的阶段性成果,率先赋予贵族和商人以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将俄罗斯帝国建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等级制国家,最终在1861年通过废除农奴制改革实现了全体国民在法律上的普遍自由和平等。这种逐级推进、缓慢施行的法制实践几乎是所有大陆型国家崛起中所共有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
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俄罗斯的历史发展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并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过程。正如当代著名俄罗斯社会学家米罗诺夫所说,从17世纪到20世纪初,俄国政体处在不断发展变化时期。他的结论是:“在俄国,法制国家已初具规模,法律至上、司法行政及权力分散是其本质属性,依据行政法规及合理制度施政的官僚阶层是其基本工具”,“事实终归是事实,俄国社会有法可依,君主及其政府基本依法行事”。④强调专制君主必须恪守法律的法制意识和守法精神强烈地体现在沙皇身上,亚历山大一世曾说:“对众人而言,皆应遵循同一之法。若朕先行违法,则何人还将遵纪守法视为己任?即便朕可以超于法之所限,然而,朕并不想为之。朕不信世上尚有不合法之公正。恰恰相反,朕深感理应率先遵纪守法。他人可不求全责备,朕则难以逃脱公正之审判。”⑤叶卡捷琳娜二世、亚历山大一世、尼古拉一世以及后来的历任沙皇也都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苏维埃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之谜:社会主义与民法典
从十月革命初期起,列宁就认为苏维埃国家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的系统编纂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法令的系统化和法典的编纂。1917年,以司徒契卡为首的司法人民委员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典编纂司,于1918年开始着手制定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并通过,令世界大为惊奇,吸引了全世界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界的目光,而令资产阶级法学家们大惑不解的是:为何革命者在以破坏一切旧事物的精神打碎旧的社会组织与治理手段(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同时,又迫不及待地制定了通常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制度之产物的民法典?
以列宁为例,他极为重视法典编纂活动,亲自参与各项法典的制定工作,对法典的编纂做了很多原则性指示。在起草民法典时,民法典起草者最初在财产关系上规定了广泛的自由,列宁了解情况后,要求对此重新进行审定,以便规定国家对财产关系实行最大限度的干预。
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同时代的其他人身上也得到了体现。科兹洛夫斯基在1920年召开的第三次苏维埃司法工作者代表大会上说:“如果到目前为止我们是在没有法典的情况下生活的话,这并不是说由于有人反对过制定法典,而是因为当时没有可能制定法典,谁也不怀疑有制定法典的必要。”⑥1921年,时任司法人民委员部领导人的司徒契卡也说:“我们常常碰到一个必须驳斥的神话,似乎我们总是反对法律,特别是反对制定各种法典,恰恰相反,我们是从建立诸如土地社会化、八小时工作日等等这种一般法规开始的,而且不可能不这样做。要知道,我国革命是有史以来最有组织的革命。难道我们能够拒绝像立法这样一种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吗?”⑦自彼得一世以来,俄国社会中对法律的重视主要是看中了法律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功能。列宁明确指出:要“根据法制来管理国家”⑧,“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么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⑨与彼得一世曾说过的话——“破坏法令,以叛徒论处”、“无视法令,无异于叛徒”——惊人地相似。 笔者认为,绝不能因此认为沙俄及苏俄时代的法制思想与理念就是完美无缺的,或者是与西方社会中的法制思想与理念别无二致的。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过程中,俄罗斯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对自然法精神的审视和批判,强烈地坚持实在法主义的观念,缺乏对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大文豪列夫·托尔斯泰认为:“法律就是由行使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人们所制定的规范,如果违反这些规范,违反者就将受到剥夺自由或死刑的制裁。”⑩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对此评论说:“以民众的眼光看问题的托尔斯泰,既不区别自然法与实定法,也不区分法与法律。然而,把法看作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正如以托尔斯泰为代表的——俄罗斯民众的法律观念,或许很容易成为播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的土壤。”可以说,在近代以来的俄罗斯社会治理中的“法制”并非被视作保障民众自由的法制,而是作为统治阶级“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法制,这也与大陆型后起国家急于加快国家现代化转型进程的意图有关。
国家主导、强制推进、缺乏个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设激起了一般民众的集体冷漠,过于强调保障国家的权力而缺少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也导致了知识分子的不满。米罗诺夫在评价十九世纪俄罗斯社会的法制时说:“十九世纪俄国社会所遵循的法规为国家提供了太多的权力,未能满足包括自由派知识分子在内的某些俄国公民的要求,也未能保证符合当时的西欧标准的社会生活。”这种评价也完全可以适用于苏联时期。直到20世纪90年代苏联时代终结,俄罗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重新补资本主义的课时,才有所改观,国家主导、强制推进型的法制建设模式没有改变,但是已经开始注意到必须加强对公民自由的保障,此为后话。1930年,印度著名作家、诗人、社会活动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泰戈尔在对苏联进行朝觐式访问时,就敏锐地意识到了苏俄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还是觉得,他们不能正确地划清个人和社会的界限。在这方面他们同法西斯分子相类似。他们忘记了,削弱了个人,不可能加强集体。如果束缚个人,那么集体也不可能获得自由”,“在当今这个病患的时代,布尔什维克的政策可能是一种治疗方法,但是这种治疗是不可能持久的”。果然被不幸言中!
尽管苏俄成功编纂了民法典,但是,由于列宁继承了自彼得一世以来强调法制作为改组社会的组织手段的工具价值理念,忽视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形成了以政府自上而下地主导强制推行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制的特点。米罗诺夫归纳了俄国法制社会的形成途径:“俄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其形成过程有如下几个途径:(1)在保证君主掌握全权的条件下,最高权力当局通过自我约束,服从于法律;(2)借助于彼此之间影响力的竞争,以及行政法、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地方和等级自治机关等手段,限制政府机关及官员的权力;(3)在各行政主体之间,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三权分立;(4)最高权力当局首先授予社会各等级以等级特权,授予等级机构以等级及社会自治权利,继而授予全体民众以政治权利。”苏维埃俄罗斯在立国之初的法典编纂活动,应当是属于第一种途径,即在保证布尔什维克独掌大权的前提下,最高当局通过自我约束,服从于法律,但是更重要的是希望用法律来巩固革命成果和推行社会改造。
新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之路:民法典编纂的之前与之后
自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转向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资本主义实践,高度重视市民社会在国家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对作为改革手段的法律调整,特别是对私法调整予以高度重视。从1994年到2006年,俄罗斯逐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在2006年底以第四部分的通过为标志,彻底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在俄罗斯,复兴和发展私法学,是俄罗斯最高管理层在确定国家政策中最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俄联邦总统和政府建立了诸如俄罗斯私法研究中心、俄罗斯私法学院、俄罗斯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等研究与咨询机构,并以总统令颁布了一系列民事立法完善保障措施,提出并实施了“俄罗斯私法复兴与发展”规划、“《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等,旨在提高私法立法质量和立法协调、培养卓越私法人才、推动俄罗斯私法学的研究。
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私法研究中心是根据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的第133号总统令成立的官方私法研究机构。А·С·谢尔盖耶维奇为私法研究中心首任主席,Х·С·安东诺维奇为首任执行主任。根据《私法研究中心章程》的规定,私法研究中心是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国家机构(第1条)。其基本任务有四项:一是对涉及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他属于私法领域问题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文件草案、提议和建议进行分析和鉴定;二是起草示范法典和关于所有权、经营活动、合同、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的其他示范性基本文件,对旨在建立和体现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建议和提议进行分析;三是对私法原则的定义以及在市民社会和市场关系形成的条件下私法的复兴与发展进行学术研究;四是总结和传播俄罗斯联邦以及其他国家、国家联合体、共同体和国家联盟对私法问题的解决信息(第2条)。
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罗斯民事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参与了俄罗斯司法部主持的民法典第三部分的起草,也参与了对俄联邦民法典规定要通过的联邦法律草案的起草,并根据对俄联邦民法典的适用实践分析提出了对民法典部分条文的修改建议。私法研究中心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的立法事务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该部分草案起草工作组的11名成员中,来自私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就有5名。
1994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了第1473号总统令,批准了私法研究中心提出的“俄罗斯私法形成与发展”规划,任命A·C·谢尔盖耶维奇为规划的学术领导人。计划在1994年对新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进行注释,再版俄罗斯著名私法学家的著作,翻译并出版国外私法的基本文件;在1995年开办俄罗斯私法学院,并在莫斯科和叶卡捷琳堡市开办分校,培养受过高等教育的私法方面的立法和师资专家;建立向国家公职人员、法学家和其他专家开放的私法图书馆等。1997年4月,叶利钦决定,按照1994年俄联邦政府决议规定的财政保障延长规划的效力至2000年;1999年,俄罗斯联邦又以总统令宣布该规划在2000年~2005年期间继续进行。 俄罗斯私法学院属于负责实施“俄罗斯私法形成与发展”规划教育部分的联邦高等教育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隶属于私法研究中心。1995年3月,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私法学院章程,任命私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Х·С·安东诺维奇在筹办期间担任俄罗斯私法学院院长,并为在学习、研究和立法草案工作方面优异的学生设立了四个金额均为100万卢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署名奖学金。根据2007年对《俄罗斯私法学院章程》的最新修改,学校的主要任务从五项增加到了八项:一是培养和再培训私法领域中专门化的卓越法学家;二是在私法领域中进行学术研究和分析;三是按照俄联邦总统事务局提出的任务进行研究、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四是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咨询和信息分析服务以及科学方法性的服务;五是参与私法领域中的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的学术与组织工作;六是传播私法知识,并以俄罗斯和国外民法学派的成就为基础建立现代法律文化;七是在学术方法上保障培养俄罗斯私法专家的教育活动;八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私法领域中的国际合作。
相比较而言,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成立较晚,这意味着俄罗斯民事立法更加关注民事立法体系内部的协调与完善问题。成立该委员会的建议是由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的,希望用以“保障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与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在研究民事立法完善问题时的协同”,该建议得到总统首肯。根据1999年10月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的总统令,设立该委员会作为总统的直属委员会,致力于“依照经济和社会生活需求推动民事立法并进一步完善之”。
按照《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条例》,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是俄联邦总统的咨询机关,以保障在审议与民事立法完善有关的问题时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同。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国家民事立法政策和将其完善的基本建议呈送俄联邦总统;对修改和补充俄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律草案和其他民事立法领域中的联邦法律草案进行鉴定;对俄联邦民法典的适用实践进行分析并起草所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制定联邦法律和其他民事立法领域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建议,包括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起草工作计划在必要时提出应当按照优先程序制定的草案。
2003年10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了“关于保障直属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的活动”的总统令,明确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民法领域中的联邦法律草案在呈送俄罗斯联邦政府之前要送给该委员会进行鉴定。规定极大地加强了该委员会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无论是从任务上看,还是从实践而言,该委员会已经成为目前俄罗斯民事立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力量。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虽然仅具有建议性质,但因其权威性和所发送机关(要发送给俄联邦总统、议院、政府、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以及相应的俄联邦总统管理局的相应部处和司法部)的广泛性而在民事立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如在俄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起草过程中,正是该委员会对俄罗斯联邦出版、电报广播和大众通讯手段事务部的草案的否定性意见,埋葬了多数学者支持的民法与知识产权单行法二元结构模式,奠定了俄罗斯激进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民法典化的基础。2003年,该委员会还发表了《不动产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根据俄联邦民法典颁布以来的法律适用实践,对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立法进行了全面综合的分析并提出了整体性的改进意见,虽然该构想并没有立即成为立法,但是该构想针对不动产立法提出的诸多解决方案显示了俄罗斯民法所采纳的是与德国法不同的解决方案,该发展构想的一系列原理已经体现在新的立法文件中。
2008年7月,同时也是民法学家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不久就提出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自2009年3月以来,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已经根据该计划,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未来样态的立法指导性文件,包括《完善俄罗斯债法一般规定的基本构想》、《有价证券和金融交易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权”的基本构想》、《完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六编“国际私法”的基本构想》、《法人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物权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等。2009年10月,根据上述立法基本构想,该委员会公布了《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发展的基本构想》。
毫无疑问,在俄罗斯国家政策中,无论是在学术研究层面,还是在民事立法完善层面,或者在专门人才培养方面,私法都占据着优越地位。这主要是来自于俄联邦总统(叶利钦、普京、梅德韦杰夫)的推动。无论是私法研究中心,还是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不仅具有国家机构——向总统提出建议和分析的国家智库性质,而且也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因为原则上政府各行政部门起草的民法领域中的立法草案都必须由它们(在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成立之前主要是私法研究中心,此后就是该委员会)对民事立法草案进行学术分析与鉴定。这种分析与鉴定不仅具有学术意义,更具有立法价值,因为原则上该委员会驳回的法律草案,总统是不会向议会提交审议的。
俄罗斯的私法国策具有高度的战略性,着力推动私法学术研究的繁荣、民事立法的完善与卓越私法人才的培养,是俄罗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私法文化的繁荣与市民社会的形成是俄罗斯市场经济改革与民主政治框架的坚定柱石。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框架的形成与完善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有效的(好的)市场经济的支持,民主政治也无法有序运作;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市场经济终会被非民主政治体制所阻滞摧毁。繁荣私法文化和形成市民社会,可以促成私法文化、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之间的有效互动。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活动的历史启示 法国历史学家安德烈·费兰尝谓:“没有法就没有政府、没有合法的统治者;没有法,权力就是暴政。”俄罗斯把推进私法的法典化作为一项使命,随着法制精神和理念不断增长,司法经典化成为执政者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因此,法典编纂活动更加受执政当局的重视。
在帝国时期,尽管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多以失败告终,但在其起草的过程中,统治者对法制思想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苏维埃虽然在1922年成功编纂并通过了苏俄民法典,但是国家主导、强制推进、缺乏个人自由保障型的法制建设未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在新俄罗斯时期,当局高度重视市民社会在国家发展和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复兴俄罗斯私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便是俄罗斯法典编纂活动的里程碑之作。相比此前各个历史时期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历史意义体现在确立了私法优位这种法治理念,亦即不过分地突出法律作为统治手段的工具品性,而是凸显个体在私法的指引之下享有的自由和尊严。
作为“私法中的宪法”, 民法典“不管是在哪里,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和民法学界为制定一部面向新世纪的民法典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何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格,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反思的重要议题。
注释
[俄]塔提阿娜·波丽索娃:“俄罗斯民族的法律传统——19世纪俄罗斯的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载魏磊杰、张建文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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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帝俄时期:18世纪至20世纪初)》(下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5、170~171、171、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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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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Лев Н.Толстой Рабство нашего времени.Порное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неий т.34,1952.стр.181.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8页。
[印]泰戈尔:《俄罗斯书简》,董友忱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魏磊杰、张建文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4页。
责 编/樊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