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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但现有的试点方案和实际操作仅把认罪认罚制度框定在程序从简和量刑从轻上,容易导致轻缓刑被告人一律认罪,而检察机关除对案件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其认罪自愿性进行审查,加重了审查负担。同时,虽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的从宽处罚细则等的确有利于具体办案人员的实际操作,一定意义上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这种从宽处罚至多只是权宜之计,没有更进一步体现出基于检察机关内部认同、内在驱动这一矢量意义上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调整诉讼结构的改革初衷,也没有体现出参与即正义的现代司法精神。为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司法裁量权,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重塑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轨道上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