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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会带来相应的经济后果,因此,在企业作为契约结合体的运行过程中,信息披露应能有效地规避各参与者的利益风险。与非会计信息相比,会计信息具有功能的优越性,例如Mohrman(1996)研究了会计方法变更对债务契约所具有的经济后果,认为公认会计方法比非公认会计方法更能有效地减少利益相关者的缔约风险。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是通过会汁契约来实现的,而企业契约的执行所需娶的计量与监督功能则具体落实在会计契约的动态运行与优化上(雷光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