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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包含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与心证条件3个要素。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实体条件与心证条件不得予以缩减或降低,但对于程序条件可以做出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不同的要求,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隐性降低。但此种做法的正当性应以强化被追诉人审前权利保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