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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法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宪法审查的方式展开,两大主要宪法审查机制,即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前者以美国的普通法院附随型具体审查机制为代表,后者以德国的宪法法院抽象审查机制为代表,两种模式在申请主体、启动要件、审查基准、审查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性,但也有一定的交叉性,且在实践中这种交叉性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