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核心问题。但目前全国各地工伤保险费率普遍存在着“少而粗”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基金的稳定。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已成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必要对当前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制定办法及调整周期进行修正与完善,以确定合适的行业风险划分档次及行业差别费率体系,改善当前费率划分档次过粗、过少的问题。本文借鉴已有学者的研究,提出运用聚类分析方法,以事故率、应支率及伤害程度为分类指标对行业进行风险分类,再根据毛保险费率计算出行业差别费率。
关键词: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聚类分析法;差别费率
1、引言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合理的费率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起着积极作用,并能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 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02),将94 个行业划分为3 个风险类别。从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差别费率档次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费率制定都是参照《通知》的规定把差别费率简单的划分为3档,多的地方也不过5至6档,只有大连市分为19档,实际使用15挡。同时现行的差别费率划分档次与行业风险相关性不强,导致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和企业划分在同一个费率档次,造成低风险行业负担过重,挫伤其参保积极性。而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少、事故多、受益过大现象,潜在地威胁着工伤保险基金。现行的费率机制无法起到刺激企业注重安全生产的作用,导致费率机制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使得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功能无法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已成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必要对当前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制定办法及调整周期进行修正与完善,以确定合适的行业风险划分档次及行业差别费率体系,改善当前费率划分档次过粗、过少的问题。
2、行业差别费率的计算方式选择
不同行业及企业之间,由于生产性质、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的不同,各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和伤害频率是不同的。为了制定合理的行业差别费率体系,必须首先对统筹范围内各行业按职业伤害风险等级和伤害频率等因素划分行业风险等级。
分类指标的确定。实行差别费率时所依据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的统计分析指标,多数为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因工负伤总人数、因工伤残、死亡总人次数、工伤事故频率、工伤死亡率、应支率。但笔者认为,确定差别费率的指标不仅要能体现行业的事故风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到事故对参保职工的伤害程度,因为每一起工伤事故的赔偿费用与其对工伤职工的伤害程度不一定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因此,借鉴已有研究,在对行业风险进行分类时,选取事故率(即千人伤亡率)、应支率和伤害程度为分类指标,其可行性在聚类分析中的指标描述性分析及一维相关性分析中可以得以证明。
分类方法的确定。一些学者通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现状,提出了应用聚类分析、风险系数测评和模糊风险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无论运用哪种方法,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恰当、准确地衡量行业的风险等级,即如何根据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模型,衡量行业的风险程度。笔者认为,自2003年《条例》出台至今已有5年余,各地的伤亡事故数据应该比较充足,因而主张在对行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类时使用比较简单、方便、利于操作的分层聚类法。其聚类的基本原理是:先将n个样品各自看成一类,选择相似程度最大的(距离系数最小或相关系数最大或相似度最大)样品对作为一类;然后选择相似程度次大的样品对再归类,如此继续。
毛保险费率的确定。毛保险费率是指统筹地区每年应征集的保险基金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比值。应征集保险基金包括正常补偿基金、储备金和其他各地按政策允许提取的各项费用,如工伤预防费、工伤康复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等。也就是说,统筹征集的资金,除了与保险责任相平衡的正常补偿金之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其他支出项目。所以毛保险费率一般是在纯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另加储备金系数和其他系数组成。用公式表示为:
L=L0(1+ti)
其中:
L——毛保险费率,%
L0——与工伤补偿待遇相适应的纯保险费率,%
ti——应增加的各项支出系数
纯保险费率,又称净保险费率或应交率,是指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当年应筹集的正常补偿基金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
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毛保险费率是统筹地区的平均收缴水平,但在实际征缴中,还要对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一个缴费比例,即所谓的“差别费率”。各行业的差别费率在已知统筹地区的毛保险费率为 ,工资总额为 ,职业伤害总人数(含死亡、重伤和职业病人数)为 ,总体职业伤害严重程度为 ,同一风险等级行业的工资总额之和、职业伤害人数之和、职业伤害严重程度之和分别为 、 和 ,假设所求的风险等级差别费率为 ,根据保险费总量平衡的原则,可得下式:
其中,k为风险等级级数
在计算差别费率时,即可以通过职业伤害人次数计算,也可以通过职业伤害严重程度计算。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这二种计算方式所依据的指标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对于工伤事故比较少,但伤亡严重程度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如果选用伤害严重程度作为计算差别费率的依据,能比较真实的反映该行业的风险程度。但如果选用伤亡人次数作为计算差别费率的依据,则会降低该行业或企业的风险程度。因此,在具体计算差别费率时选取哪个指标作为计算差别费率的依据,应视统筹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者赋予一个权重,对二者进行加权计算。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保整体的工伤事故率以及不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合适的费率档次,计算出最后的差别费率。 3、 N市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定
根据上述行业差别费率的计算方式,以N市2003~2007年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及工伤亡基本信息为样本对该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进行划定。
首先对基本信息进行简单汇总求和,计算出行业风险分类所需的三个指标值。然后利用聚类分析中的分层聚类(Hierarchical Cluster)方法,通过凝聚状态表和树形图,确定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的最大等级数为15类是比较合适的。
通过计算得出,N市的纯保险费率为0.31%。由于该市每年按基金结余额的20%提取意外支出储备金(鉴于动态数据不好运用计算,通过5年的实际提取金额折算为13%的提取比例),按3%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按最多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工伤职工鉴定费,因此毛费率为应为0.37%。从2003-2007年N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见图1)可以看出,这个毛费率是合理的。
图1:2003-2007年N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单位:万元)
由于N市的高风险行业企业数并不多,千人重伤事故率为0.07‰,总体上企业事故还是以轻伤为主,因此在计算行业差别费率时,以伤亡人次为计算依据,这样更能准确的反映出参保企业的风险程度。工伤亡事故对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则在制定企业浮动费率时可以估计衡量指标予以考虑。因此,根据差别费率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得出各行业分类的最初差别费率。
目前国内学者及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普遍认为我国行业风险分类应由现在的三类扩大至6-10类,再根据浮动费率办法,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可以达到16-28档费率,这将更利于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上述聚类分析过程及所计算各行业分类后的差别费率,N市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以7档为宜。按照此分类等级,得出N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具体结果见下表。
4、小结
通过对制定出来的N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及现有的行业差别费率状况,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定应赋予区域性。
我国工伤事故统计多年来都是按事故的管辖范围来统计。原劳动部负责工矿企业的人身伤亡事故,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事故,铁道部门负责铁路事故。近几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各方面的工伤数据,但工矿企业只能分出矿山企业和非矿山企业的伤亡事故,分属于不同行业的非矿山企业都归并于一起统计,建筑行业还不包括在内。各行业所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又由质量管理部门统计。多头管理导致数据分散,在行业差别费率制定时无法获取各行业的真实数据,而且各地在上报数据时都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使得全国数据并不能真正客观反映行业风险水平。同时,由于各地各行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同,也将导致相同行业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定应该赋予一定的区域性。由各地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行业差别费率指导下,根据统筹范围,按当地的产业结构适当调整,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行业差别费率。
其次,行业差别费率应定期进行调整。
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造,以及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是动态变化的。曾经划分的行业风险等级可能已不能真实的反映目前各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情况,如果不加以修改,让那些已降低风险的行业依然按照较高的费率缴纳保险基金,显然会挫伤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当行业差别费率确定后,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费率,而应根据各个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给予动态管理。如果一成不变,则会因为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状态变化,使原有公平的行业费率平衡被打破,无法面对新变化有效地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率。
我国《试行办法》规定,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从《试行办法》颁布(1996年)直到《条例》出台(2003年)均未对行业差别费率进行过调整。《条例》颁布后,包括对《条例》的新修改,仅在《通知》中规定“差别费率的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但对具体多长时间进行调整却未做进一步明确。目前参保企业的费率只能是通过浮动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动,浮动的基础依然是差别费率。因而导致这种调整不可能真正起到刺激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行业差别费率的调整周期。从国际经验来看,5年一调整是比较适宜。在调整周期内再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企业的安全绩效和费用支出情况,提高或降低企业的保险费率,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行业差别费率与经验判断存在着差异。
我国目前执行的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由于工伤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伤事故管理不规范,工伤统计数据缺乏,导致划分基本上处于经验判断阶段。通过对N市的行业差别费率制定,我们可以看到,大家都认为应该属于低风险行业的住宿业和保险业,其差别费率却并不属于低风险行业,而属于中档费率水平。
由于各行业分布的不均衡,各行业包含的企业有多有少,而且由于本次只是对近5年的工伤发生及费用负担,但总体来说,本文旨在探讨的划分风险等级及计算行业差别费率的方法应该是可行的,N市的分析结果是比较理想的。
关键词: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聚类分析法;差别费率
1、引言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合理的费率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起着积极作用,并能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 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02),将94 个行业划分为3 个风险类别。从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差别费率档次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费率制定都是参照《通知》的规定把差别费率简单的划分为3档,多的地方也不过5至6档,只有大连市分为19档,实际使用15挡。同时现行的差别费率划分档次与行业风险相关性不强,导致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和企业划分在同一个费率档次,造成低风险行业负担过重,挫伤其参保积极性。而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少、事故多、受益过大现象,潜在地威胁着工伤保险基金。现行的费率机制无法起到刺激企业注重安全生产的作用,导致费率机制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使得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功能无法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已成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必要对当前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制定办法及调整周期进行修正与完善,以确定合适的行业风险划分档次及行业差别费率体系,改善当前费率划分档次过粗、过少的问题。
2、行业差别费率的计算方式选择
不同行业及企业之间,由于生产性质、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的不同,各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和伤害频率是不同的。为了制定合理的行业差别费率体系,必须首先对统筹范围内各行业按职业伤害风险等级和伤害频率等因素划分行业风险等级。
分类指标的确定。实行差别费率时所依据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的统计分析指标,多数为工伤事故发生次数、因工负伤总人数、因工伤残、死亡总人次数、工伤事故频率、工伤死亡率、应支率。但笔者认为,确定差别费率的指标不仅要能体现行业的事故风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到事故对参保职工的伤害程度,因为每一起工伤事故的赔偿费用与其对工伤职工的伤害程度不一定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因此,借鉴已有研究,在对行业风险进行分类时,选取事故率(即千人伤亡率)、应支率和伤害程度为分类指标,其可行性在聚类分析中的指标描述性分析及一维相关性分析中可以得以证明。
分类方法的确定。一些学者通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现状,提出了应用聚类分析、风险系数测评和模糊风险评估等方法来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无论运用哪种方法,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恰当、准确地衡量行业的风险等级,即如何根据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模型,衡量行业的风险程度。笔者认为,自2003年《条例》出台至今已有5年余,各地的伤亡事故数据应该比较充足,因而主张在对行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类时使用比较简单、方便、利于操作的分层聚类法。其聚类的基本原理是:先将n个样品各自看成一类,选择相似程度最大的(距离系数最小或相关系数最大或相似度最大)样品对作为一类;然后选择相似程度次大的样品对再归类,如此继续。
毛保险费率的确定。毛保险费率是指统筹地区每年应征集的保险基金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比值。应征集保险基金包括正常补偿基金、储备金和其他各地按政策允许提取的各项费用,如工伤预防费、工伤康复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等。也就是说,统筹征集的资金,除了与保险责任相平衡的正常补偿金之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其他支出项目。所以毛保险费率一般是在纯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另加储备金系数和其他系数组成。用公式表示为:
L=L0(1+ti)
其中:
L——毛保险费率,%
L0——与工伤补偿待遇相适应的纯保险费率,%
ti——应增加的各项支出系数
纯保险费率,又称净保险费率或应交率,是指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当年应筹集的正常补偿基金与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
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毛保险费率是统筹地区的平均收缴水平,但在实际征缴中,还要对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一个缴费比例,即所谓的“差别费率”。各行业的差别费率在已知统筹地区的毛保险费率为 ,工资总额为 ,职业伤害总人数(含死亡、重伤和职业病人数)为 ,总体职业伤害严重程度为 ,同一风险等级行业的工资总额之和、职业伤害人数之和、职业伤害严重程度之和分别为 、 和 ,假设所求的风险等级差别费率为 ,根据保险费总量平衡的原则,可得下式:
其中,k为风险等级级数
在计算差别费率时,即可以通过职业伤害人次数计算,也可以通过职业伤害严重程度计算。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这二种计算方式所依据的指标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对于工伤事故比较少,但伤亡严重程度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如果选用伤害严重程度作为计算差别费率的依据,能比较真实的反映该行业的风险程度。但如果选用伤亡人次数作为计算差别费率的依据,则会降低该行业或企业的风险程度。因此,在具体计算差别费率时选取哪个指标作为计算差别费率的依据,应视统筹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者赋予一个权重,对二者进行加权计算。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保整体的工伤事故率以及不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合适的费率档次,计算出最后的差别费率。 3、 N市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定
根据上述行业差别费率的计算方式,以N市2003~2007年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及工伤亡基本信息为样本对该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进行划定。
首先对基本信息进行简单汇总求和,计算出行业风险分类所需的三个指标值。然后利用聚类分析中的分层聚类(Hierarchical Cluster)方法,通过凝聚状态表和树形图,确定行业风险等级分类的最大等级数为15类是比较合适的。
通过计算得出,N市的纯保险费率为0.31%。由于该市每年按基金结余额的20%提取意外支出储备金(鉴于动态数据不好运用计算,通过5年的实际提取金额折算为13%的提取比例),按3%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按最多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工伤职工鉴定费,因此毛费率为应为0.37%。从2003-2007年N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见图1)可以看出,这个毛费率是合理的。
图1:2003-2007年N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单位:万元)
由于N市的高风险行业企业数并不多,千人重伤事故率为0.07‰,总体上企业事故还是以轻伤为主,因此在计算行业差别费率时,以伤亡人次为计算依据,这样更能准确的反映出参保企业的风险程度。工伤亡事故对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则在制定企业浮动费率时可以估计衡量指标予以考虑。因此,根据差别费率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得出各行业分类的最初差别费率。
目前国内学者及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普遍认为我国行业风险分类应由现在的三类扩大至6-10类,再根据浮动费率办法,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可以达到16-28档费率,这将更利于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上述聚类分析过程及所计算各行业分类后的差别费率,N市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以7档为宜。按照此分类等级,得出N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具体结果见下表。
4、小结
通过对制定出来的N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及现有的行业差别费率状况,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定应赋予区域性。
我国工伤事故统计多年来都是按事故的管辖范围来统计。原劳动部负责工矿企业的人身伤亡事故,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事故,铁道部门负责铁路事故。近几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各方面的工伤数据,但工矿企业只能分出矿山企业和非矿山企业的伤亡事故,分属于不同行业的非矿山企业都归并于一起统计,建筑行业还不包括在内。各行业所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又由质量管理部门统计。多头管理导致数据分散,在行业差别费率制定时无法获取各行业的真实数据,而且各地在上报数据时都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使得全国数据并不能真正客观反映行业风险水平。同时,由于各地各行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同,也将导致相同行业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定应该赋予一定的区域性。由各地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行业差别费率指导下,根据统筹范围,按当地的产业结构适当调整,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行业差别费率。
其次,行业差别费率应定期进行调整。
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造,以及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是动态变化的。曾经划分的行业风险等级可能已不能真实的反映目前各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情况,如果不加以修改,让那些已降低风险的行业依然按照较高的费率缴纳保险基金,显然会挫伤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当行业差别费率确定后,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费率,而应根据各个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给予动态管理。如果一成不变,则会因为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状态变化,使原有公平的行业费率平衡被打破,无法面对新变化有效地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率。
我国《试行办法》规定,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从《试行办法》颁布(1996年)直到《条例》出台(2003年)均未对行业差别费率进行过调整。《条例》颁布后,包括对《条例》的新修改,仅在《通知》中规定“差别费率的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但对具体多长时间进行调整却未做进一步明确。目前参保企业的费率只能是通过浮动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动,浮动的基础依然是差别费率。因而导致这种调整不可能真正起到刺激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行业差别费率的调整周期。从国际经验来看,5年一调整是比较适宜。在调整周期内再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企业的安全绩效和费用支出情况,提高或降低企业的保险费率,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行业差别费率与经验判断存在着差异。
我国目前执行的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由于工伤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工伤事故管理不规范,工伤统计数据缺乏,导致划分基本上处于经验判断阶段。通过对N市的行业差别费率制定,我们可以看到,大家都认为应该属于低风险行业的住宿业和保险业,其差别费率却并不属于低风险行业,而属于中档费率水平。
由于各行业分布的不均衡,各行业包含的企业有多有少,而且由于本次只是对近5年的工伤发生及费用负担,但总体来说,本文旨在探讨的划分风险等级及计算行业差别费率的方法应该是可行的,N市的分析结果是比较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