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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超出现行法规范范畴的新型利益层出不穷。2013年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依然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公民个人依然没有被纳入合法的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来。本文通过对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研究,希望对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弥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