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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针对此本文在探讨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内外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争议和规定。得出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在实践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运用的谨慎性。
关键词 共同共有 非常财产制 共同财产分割
中国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梳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是首次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基于民法上共同共有为基础的,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关系,共同的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如合伙关系。其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的份额,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平等的承担义务。婚姻家庭是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员,广泛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关乎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和司法上都十分重视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则显得比较慎重,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共同关系的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因为夫妻间共同共有是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的数量和内容都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牵涉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物权法》九十九条则是比较慎重的对于共同共有的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理由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的时可以请求分割,所以说法律并没有完全的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够分割共同财产。但是亦如法律所言没有重大的理由不能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因此,常态的情况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除非有重大的理由。
二、国内学者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争议
司法解释三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对共同共有的分割的重大理由有了具体的规定,国内的龙翼飞教授认为可以不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特定的事由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因为物权法规定基于重大理由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这样的规定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自己财产。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夫妻一方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律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另一方所侵犯,法律应当给婚姻当事人提供另外一种救济途径,就是赋予婚姻当事人一种在不解除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则持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在司法的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那也只能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借用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所以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明侠。他认为物权法虽然突破性的规定“重大理由”也可以成为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就是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不离婚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国内的学者针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同时在实践中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审结的,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式并不合适,所谓的“支配”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所有权而言,支配权针对的是完整的所有权,对支配权进行分割本身就是对所有权进行分割,就共有权而言,对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分割本质上就是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因为社会的复杂性、生活的多样性,不能僵化的认为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是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在婚内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是应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坚持共同共有是原则,慎重的对待夫妻在婚内分割共有物的条件。
三、国外的立法例
国外的立法例认为是可以基于一定的事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不过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大部分是基于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相通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例如法国民法典1441条规定:“共同财产制因以下原因解除:(1)夫妻一方死亡;(2)宣告失踪;(3)离婚;(4)分居;(5)分别财产;(6)夫妻财产制的改变。”法国《民法典》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者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是,该另一方配偶得诉请法院分别财产。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1)如果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因为婚姻另一方无能力管理共有财产或滥用其对有财产管理权而受到严重危害;(2)如果婚姻另一方违背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德国《民法典》第1449条规定:“判决(废止共同财产的判决——笔者)发生既判力时,财产共同制被废止,对于将来适用分别财产制。” 《瑞士民法典》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一系列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如适用的情形,请求权人,分割后适用的财产制,非常财产制的解除等,如该法185条第2款将这些情形列举为“(1)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应有的部分已被扣押;(2)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3)配偶他方以无理的方式拒绝给予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注意;(4)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5)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由此可见,各国的立法例大部分都是以非常财产制度为前提的,国外立法中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十分的广泛,不仅包括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夫妻一方破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的债务的情形。同样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夫妻双方仍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是分割后的分别财产制可以满足一些请求权人的需要,同时当请求权人认为分别财产制对其不利时,可以请求恢复共同财产制,以弥补分别财产制度的不足。如《瑞士民法典》第187条第2款规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由不存在时,法官可应配偶一方之请求命令恢复原财产制。”因此这些国家中关于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定是十分合理的,即坚持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但也有少数的国家是不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的,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即可在婚姻期间进行,也可在婚姻解除后按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同样第六款规定:“在婚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时,未被分割的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继续积蓄的财产为其共同所有”同样的俄罗斯的联邦家庭法典也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 债权人也可以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无论国外的立法例关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还是不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但是他们都承认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种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并且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很多,不可否认它和这些国家的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这些国家夫妻之间追求地位的平等有关,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的财产的纠纷,避免婚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四、婚内财产分割的评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是同样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婚内分割共有财产必须十分的慎重。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持谨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共有财产是以夫妻关系这一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人身关系不解除,所依附的财产关系就不能分割,这不但是通说的观点,也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分割夫妻财产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同样国外的立法例中也允许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来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一点在我国并不见得能够很好的得到运用,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不是十分的完善,通过立法维护交易的安全仍是十分的重要,同时立法上也更加侧重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将夫妻的债权人排除在外,避免婚姻受第三人的干预,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还有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条件十分的有限,跟国外的立法例有明显的区分,同样也不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因为非常财产制的构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的支撑,同时也于经济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我国的法律只有两项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这两项的规定,都是基于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或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适应了当前的一些状况,因为在实践中夫妻法定财产所规定的婚后共同制所暴露的问题和产生的矛盾亦悦来越多,并且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并不违背婚姻的本质,并不与法理违背。若一味的认为夫妻在婚姻期间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一方面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也不利于切实维护弱势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司法解释三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同样也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应该谨慎的处理此类问题,使该法律条文发挥很好的作用。
(作者:郑州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
关键词 共同共有 非常财产制 共同财产分割
中国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梳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是首次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基于民法上共同共有为基础的,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关系,共同的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如合伙关系。其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的份额,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平等的承担义务。婚姻家庭是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员,广泛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关乎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和司法上都十分重视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则显得比较慎重,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共同关系的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因为夫妻间共同共有是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的数量和内容都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牵涉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物权法》九十九条则是比较慎重的对于共同共有的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理由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的时可以请求分割,所以说法律并没有完全的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够分割共同财产。但是亦如法律所言没有重大的理由不能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因此,常态的情况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除非有重大的理由。
二、国内学者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争议
司法解释三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对共同共有的分割的重大理由有了具体的规定,国内的龙翼飞教授认为可以不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特定的事由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因为物权法规定基于重大理由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财产,这样的规定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自己财产。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夫妻一方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律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另一方所侵犯,法律应当给婚姻当事人提供另外一种救济途径,就是赋予婚姻当事人一种在不解除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则持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在司法的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那也只能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借用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所以法院不宜受理此类案件。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明侠。他认为物权法虽然突破性的规定“重大理由”也可以成为不解除共有关系而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就是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不离婚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国内的学者针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同时在实践中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审结的,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式并不合适,所谓的“支配”是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即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所有权而言,支配权针对的是完整的所有权,对支配权进行分割本身就是对所有权进行分割,就共有权而言,对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分割本质上就是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因为社会的复杂性、生活的多样性,不能僵化的认为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是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在婚内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是应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坚持共同共有是原则,慎重的对待夫妻在婚内分割共有物的条件。
三、国外的立法例
国外的立法例认为是可以基于一定的事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不过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大部分是基于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相通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例如法国民法典1441条规定:“共同财产制因以下原因解除:(1)夫妻一方死亡;(2)宣告失踪;(3)离婚;(4)分居;(5)分别财产;(6)夫妻财产制的改变。”法国《民法典》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者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是,该另一方配偶得诉请法院分别财产。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1)如果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因为婚姻另一方无能力管理共有财产或滥用其对有财产管理权而受到严重危害;(2)如果婚姻另一方违背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德国《民法典》第1449条规定:“判决(废止共同财产的判决——笔者)发生既判力时,财产共同制被废止,对于将来适用分别财产制。” 《瑞士民法典》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一系列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如适用的情形,请求权人,分割后适用的财产制,非常财产制的解除等,如该法185条第2款将这些情形列举为“(1)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应有的部分已被扣押;(2)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3)配偶他方以无理的方式拒绝给予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注意;(4)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5)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由此可见,各国的立法例大部分都是以非常财产制度为前提的,国外立法中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情形十分的广泛,不仅包括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夫妻一方破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的债务的情形。同样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夫妻双方仍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是分割后的分别财产制可以满足一些请求权人的需要,同时当请求权人认为分别财产制对其不利时,可以请求恢复共同财产制,以弥补分别财产制度的不足。如《瑞士民法典》第187条第2款规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由不存在时,法官可应配偶一方之请求命令恢复原财产制。”因此这些国家中关于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规定是十分合理的,即坚持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但也有少数的国家是不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的,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8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即可在婚姻期间进行,也可在婚姻解除后按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同样第六款规定:“在婚姻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时,未被分割的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继续积蓄的财产为其共同所有”同样的俄罗斯的联邦家庭法典也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 债权人也可以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无论国外的立法例关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还是不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但是他们都承认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这种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并且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很多,不可否认它和这些国家的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这些国家夫妻之间追求地位的平等有关,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的财产的纠纷,避免婚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四、婚内财产分割的评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是同样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婚内分割共有财产必须十分的慎重。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持谨慎的态度,具体来说,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共有财产是以夫妻关系这一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人身关系不解除,所依附的财产关系就不能分割,这不但是通说的观点,也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分割夫妻财产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 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才能予以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具有伦理关系的本质,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轻易的分割共同财产。同样国外的立法例中也允许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来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这一点在我国并不见得能够很好的得到运用,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不是十分的完善,通过立法维护交易的安全仍是十分的重要,同时立法上也更加侧重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将夫妻的债权人排除在外,避免婚姻受第三人的干预,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还有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的条件十分的有限,跟国外的立法例有明显的区分,同样也不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因为非常财产制的构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的支撑,同时也于经济的发展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我国的法律只有两项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这两项的规定,都是基于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或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适应了当前的一些状况,因为在实践中夫妻法定财产所规定的婚后共同制所暴露的问题和产生的矛盾亦悦来越多,并且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并不违背婚姻的本质,并不与法理违背。若一味的认为夫妻在婚姻期间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一方面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也不利于切实维护弱势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司法解释三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同样也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应该谨慎的处理此类问题,使该法律条文发挥很好的作用。
(作者:郑州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