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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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22日,一篇《三岁幼童幼儿园遭性侵害,谁来还孩子一个公道》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人们发出了“要对不起有什么用?要的是惩罚”的呼声。
  


  2016年11月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性侵案件调查结果,指出了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呈现出被害女性低龄化的特点。在三中院受理的性侵类案件中,性侵未满14周岁女童的占到了一半左右,女性受害时年龄多集中于9?14岁,最小的3岁,最大的也仅17岁。
  ……
  近年来,对儿童性侵的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海南万宁市一所小学的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带着6名小学女生开房;广东雷州的小学校长将校内女学生诱骗强奸;安徽潜山县某小学校长杨某在12年的时间里先后性侵9名女童;一名安徽50多岁的数学老师王某猥亵7岁女生。更有甚者,某学校的保安在20天内猥亵女生8起……校园性侵儿童案件出现“井喷”之势,令人不寒而栗……
  这些犯罪既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究竟是该质疑法律法规缺少对孩子应有的保护呢?还是应该反思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不到位呢?或者应该反思我们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触目惊心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背后,是沉重的社会话题。
  据统计,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均为熟人作案。2013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曾发起儿童性侵害调查。调查显示,性侵案中八成为熟人作案。从幼儿到未成年的中小学生,甚至再到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遭遇到此类事件的孩子并不在少数,对他们痛下毒手的竟然是老师、邻居、同事、朋友甚至是亲属,这其中既有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被周围的邻里乡亲性侵所折射出的留守儿童问题;又有各级领导干部去校园找女同学开房的社会问题;还有社会及社会舆论在这种事件发生后往往只偏向于夸大其恶劣影响,而忽略当事人种种感受的媒体报道问题;更有作为一师之长的老师、校长等教育工作者做出性侵行为的师德问题;此外,还涉及关于教师培养、中小学男女老师比例、学校教师招聘注意事项,等等。
  什么是性侵害?
  


  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卷入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是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
  不难看出,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很多现象都应该归属于儿童性侵犯的范畴,而并非像大多数人所意识的那样,只有当事件发展到强奸这一层面的时候才算是性侵。纵观目前的大多数性侵案件,之所以都是上升到强奸才被曝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于此类事件往往不愿意大肆宣扬,第一反应都是先压下去,私底下去解决。只有当事件比较严重的时候,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或者是其他途径来解决,这也就造成了我国性侵案件几乎都是情节比较恶劣的“强奸”类案件了。
  哪些孩子容易被性侵
  “性侵”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犯罪行为,就有犯罪对象。哪些孩子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呢?
  首先,年龄偏小的孩子容易成为“性侵”的受害者。年龄小的孩子偏向于听成年人的话,容易服从成人的安排。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与媒体共同发起的一项儿童性侵害调查显示,施暴者性侵儿童的主要手段是恐吓和零食诱骗,显而易见,这两者对于年龄小的孩子来讲很难抗拒。正如在宁夏某地的性侵案件中,犯罪分子每次都给孩子一个苹果,或者是给其1块钱买零食,就这么简简单单地 “堵”住了被性侵儿童的嘴巴,使得性侵害行为不止发生一次。当然,也会有性格不是那么乖巧的孩子,于是恐吓成了施暴者常常使用的手段。比如施暴者威胁孩子,一旦说出去,就会被开除,或者欺骗孩子说出去就会怀孕,就会被打得很惨等等。作为年纪较小的孩子,这种恐吓的威慑力可想而知。
  


  留守兒童或疏于被照顾的孩子容易成为受害者。这些孩子平日里疏于跟父母联系,父母更缺少对孩子的管理,他们把孩子放在老人身边,久久不团聚,即便是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也经常是放到工地上或者出租屋内。这些孩子遭到性侵后,往往很长时间才会被家长发现,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了这些孩子容易成为被性侵的对象。
  另外,还有一些智障或者天生有一定程度缺陷的孩子也容易被性侵。这些孩子本身因为身心的原因有一定程度的自卑心理,给他们一点“尊重”或者是好处,很容易就得到他们的好感和信任,这时候,施暴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不难发现,这些受害者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在家庭环境里比较缺少爱,极度缺少跟家人的交流,不敢或者也不愿意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尤其是受到了某种恐吓之后,则表现更甚。这也是为何很多性侵害迟迟不被发现的原因之一。
  性侵案件频发现象探因之教育篇
  人们不禁感叹,为什么如今的性侵儿童案件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严重?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性侵儿童案件是一直存在的,并不是突然之间增多,只不过以前的信息传播没有现在发达,此类案件很少能进入到公众视野,不为大众所知而已。性侵儿童现象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难题。
  有人认为,由于性教育的缺乏,部分低龄儿童并不知道施暴者对其的性行为是在侵犯自己的权益。对于性方面的知识,家长不是避而不答,就是大尺度教育,这两个极端使得孩子无法正确认识性行为,更意识不到这是一种性侵犯,可以说是学校、家庭的教育失误削弱了他们反抗的本能。   国内的文化环境直接影响着孩子对于道德、性这方面的认知。孩子在理论上接受的教育是“男女授受不亲”,但是在电视中、马路上等公共场合,热恋男女卿卿我我的场面却比比皆是,甚至夏天的街头各种没有界限的裸露出现在孩子面前,家长们也视若无睹,让孩子产生一种“裸露是很正常的”错觉。再者,中国很多老年人从小让孩子随地大小便,有的孩子已經七八岁了还让其继续这么做,美其名曰“没事,小孩子嘛”。如果遇到男医生给女孩子看病,但家长却不跟孩子解释清楚这是医生职业的特殊性,让孩子以为即便成年男性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秘部位也是正常的。其实孩子在三四岁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性别的意识,家长应该在这方面正确引导孩子,并对孩子进行第一次的性别教育。
  据笔者所知,历年来,著名儿童童话大王郑渊洁老师每年9月学校开学的时候,都会安排一场或几场走进校园的演讲,不厌其烦地给孩子们讲述“背心和裤衩遮盖的地方不能被人碰”,但是这种演讲会现场往往还会有其他更有意思的内容安排,孩子的兴奋点很快就被其他的事情吸引走了,在思想上并没有引起重视。中国的性教育在起跑线上输得比较彻底。或许有人说并不是这样,早在多少年前,在中学的生物课上,就有相应的生理卫生课程。可是有多少人的生理卫生课是像其他课程那样有老师给详细认真讲解的呢?更别提关于性启蒙、性安全等知识的普及了。家长、学校对孩子性知识方面的教育远远没有对文化课重视,导致很多青少年对性知识充满好奇,采取“偷偷摸摸”的方式进行学习。
  不仅如此,而且还会有很多负面教育,比如经常在影视作品中看到,一旦有人发生这种不应该发生的性行为后,总是被周围的人指指点点,好像犯错的不是罪犯,而是受害人。小孩子心中认为犯了错就会受到家长惩罚,所以往往遭到性侵也不愿意告诉家长。
  从幼儿园开始,每一个孩子都会被灌输“要听老师的话”,不管老师说什么,做什么,反正只要记住按照老师说的做就对了,这也就造成了师长们往往自带光环,这种光环让遭到校园性侵的儿童往往面对性侵行为未曾想过反抗,也不敢反抗,就算是有一丝想要反抗的念头,也会瞬间就被这么多年来所接受的多方面教育所否定。很多孩子对教师的概念是无性别的,与异性教师独处,不会有所警惕。往往教师或者校长的一句“指导作业”“单独辅导”之类的话语,就能够让孩子“主动”到办公室跟异性教师独处,使得校园性侵行为“简单易行”。
  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大量的性侵案件表明,如果没有外界干预、制止,性侵者不会主动停止自己的行为,沉默会让性侵者胆子越来越大。如果未被及时发现、报警,性侵者会将邪恶之手伸向更多孩子,性侵行为会持续更长时间。
  有学者指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之所以频发,归根结底是社会越来越没有“道德底线”造成的。对此,熊丙奇并不认同,他一语中的地指出:“这不是道德问题,这是法律问题。”他认为,像性侵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就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基本原则。可是目前很多此类事件并不是这么处理的,往往只是简单进行某项行政处理,甚至只是当成内部问题来解决。加之有些当事人不想宣扬所谓的“丑闻”,最终也就不了了之。
  从关注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来说,如果单纯地选择调解解决问题并不是不可以。家有5岁女儿的李律师解释,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选择调解或许能够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尤其是降低受害儿童的心理影响,帮助其尽快回归到正常生活,同时也有可能拿到更多的赔偿费用。
  


  但是,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更大。它无疑大幅度地降低了整个性侵案件的社会效应,大大削弱了社会、舆论对性侵案件的影响力。一起性侵案件如果通过法律程序有效判决的话,会对学校、教师等各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对社会、公众、相关部门也都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与教育防范作用。只可惜,目前国内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达到这一程度。
  将《未成人保护法》从头至尾好好读一遍,不难发现,洋洋洒洒的一大堆法律条文中,仅有一句话是跟性侵有关系的,但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再去翻看一下其他相关猥亵、强奸罪的法律法规,也大同小异。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严重不足,才是造成性侵案件越来越严重的最根本原因。正如熊丙奇所认为的那样,当务之急就是需要落实法规,完善法规。
  李律师说:“目前针对性侵幼女的赔偿,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赔偿,在幼女被性侵案件中,实际赔偿是很少的,即便是把心理伤害计算在内,也远远没有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大。
  简单地说,性侵案件中,受害方所付出的代价,比犯罪方付出的代价要高出很多。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性侵案件的天平严重倾斜。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只会造成此类案件的高发。
  受害者的伤害到底有多大?
  首先是身体方面的伤害。随便上网搜索一下,便会出现一些儿童由于被性侵而出现的各种病症。比如年仅9岁的女孩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并患上盆腔炎、阴道炎等妇科炎症,软组织损伤,各种感染等等。有很多女孩在被性侵之后都会长期做噩梦,半夜莫名其妙地啼哭,而且经常会出现身体上莫名的疼痛、肿胀等状况。十几岁的孩子正是身体发育的大好时机,性侵一事不仅使其时机大打折扣,还导致身体逆发育,这种伤害是完全不可逆的。
  其次是对家庭的伤害。笔者采访了一个从南方来到北京生活的家庭。其举家北上的原因是,孩子凡凡在幼儿园最后一年的最后一个学期被园内唯一一名男性出纳员所伤害。按道理来讲,孩子本该离开幼儿园升入小学校园这个新环境,过去的事不会再对其有太大的影响。然而,由于县城太小,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幼儿园、教育局甚至所在小学,都有人不间断地以各种理由找这个孩子的家长,或谈判、或谈话。孩子家长在单位更是被人议论纷纷,甚至有谣言说孩子的父母肯定平时的行为并不检点等。孩子母亲在人言可畏下选择离婚远嫁,而孩子的父亲和家中则留在是非之地。凡凡的爷爷因为嫌丢人,再也不跟孩子说一句话。家庭里再没有了往日里的欢声笑语,取而代之的是每位家人的愁眉不展。   很多时候,这些受到伤害的孩子或许在跟外界交流接触方面,根本看不出来有任何异常,他们的上学放学也跟每一个同学一样,但伤害影响的是内心。比如上文提到的凡凡,据说每次上厕所的时候都会把门关得死死的,而且在公共场合几乎从不上卫生间,实在需要的话,她会先把手机调整成录制状态,时刻准备着留取证据,而且连教师与学生之间正常的拥抱安慰等动作,都会使得她紧张到失控。
  性侵害是对儿童的所有伤害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这种伤害经常会影响其一生。每次校园猥亵事件后,都应该把心理救助在第一时间做到位。可惜的是,现实中心理治疗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时候除了事件本身之外,受害者还可能一次次地被家人、外人问及当时的场景,不断地重复回忆更加剧了受害者的痛苦。同时伴随而生的舆论伤害,让孩子的心理饱受煎熬,造成对他们的“二次伤害”,其伤害程度不亚于事件本身。
  一个性侵行为背后是如此这些伤害,作为成年人,又有几人能坦然面对,更何况是孩子!被性侵伤害的孩子有多么无辜和委屈,真的是难以形容。按这个比例来算的话,怎么样惩罚性侵者其实都不为过,可是犯罪者却远远没有付出同等的代价。
  施暴者受到的惩罚太轻
  文章开篇提及的万宁小学校长性侵6名儿童的案件,其施暴者仅仅分别受到了13年、11年的刑罚而已。纵观此类案件,几乎所有的处罚大同小异,比较严重的也就是十年左右的“牢狱之灾”。试想一下,一个不断强奸了好几名女孩的校长才被判刑十几年,这段时间对于一个已然事业有成的男人来讲意味着什么?可是对于正值人生美好年华的女孩来讲,这些时间又意味着什么?弹指一挥间,多少年后,曾经的校长可以在出狱后重新开始生活,而当年被性侵的孩子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期,之前的阴影或许又被再次翻起,甚至跟随其一生,这种代价又该如何计算?
  更有甚者,某些性侵儿童的罪犯,只是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庭做了一些经济赔偿,就了结了此事。据一位律师朋友说,目前针对性侵幼女的赔偿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赔偿的话,在性侵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案件中,施暴者的实际赔偿是很少的,而且这种赔偿仅从物质损失估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没有相应的赔偿金额规定。因性侵儿童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所以并无精神赔偿条款,这确实不公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之前,我国的《刑法》中有一项罪名为“嫖宿幼女罪”,此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却是在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继续犯罪,其最高刑罚只能处以15年有期徒刑。15年的有期徒刑,相对于受害的儿童来说,太轻了。
  2015年,我国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然而,文章开篇的那些案件均发生在2016年,审判的结果却令大众跌破眼镜。13年、11年的处罚,实在太轻。嫖宿幼女罪虽然被取消,然而,大众所期待的从重处罚又体现在哪里?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当前的法律如果不能保障青少年的安全,那么其后果相当严重。
  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笼统,甚至没有具体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方面,不得不说国外的方式方法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国外对性侵案件的处理方式
  儿童被性侵问题其实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它存在于各个国家,对此,每个国家都有着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在韩国,性侵儿童刑重于杀人,韩国政府曾一度调整儿童性侵犯的最高刑期,从15年调整至50年,真是“一朝性侵,一生坐牢”。2011年7月,韩国通过了针对严重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法案,听起来就让人有种大呼过瘾的淋漓快感。
  在欧洲,德国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是最为严格的。但凡与年龄在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行为一律视为强奸。德国也有“化学阉割”一说,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的药物,降低性冲动,以此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仅仅只是惩罚的一个方面而已,其余的刑事责任照负。英国和瑞士对此也是相当重视,而且还把性教育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美国跟德国有相似之处,就是不管当时的情况如何,只要是成年人与少年儿童有性关系,一旦确认属实,成年人就会被判为强奸罪,即便这名成年人是性工作者,即便与未成年人之间有某种约定,也照样归为强奸罪,而且有5个州允许对此类犯罪者实施死刑。尤其是对强奸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者,这种判刑会非常重。曾经有案例显示,某教育工作者因性侵在校学生而被处以431年的有期徒刑。
  跟國外这些法规相比,国内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在性侵案件上的法律法规确实还远远不够。无论是结合国外的状况,采百家之长为我所用,还是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都应该把未成年人被性侵当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来对待。保护孩子,可以说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给他们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环境,还他们一个无忧无虑的幸福童年,让所有孩子都能够免于承受恶魔的摧残和侵害。向着这一美好目标,希望社会各界联动起来,一同努力!
  (编辑·宋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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