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法律概念与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开放性逻辑联系,对“国家所有”的解释应当从逻辑要素、价值要素和规范要素三层构造的角度进行规范解释。“国家所有”并非国家所有权,二者之间对应为观念和权利、制度和事实的差别。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所有”虽然从文义看是特定经济制度的表达,但实质是在强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是国家主权的宣示,是特定的国家经济制度,是意识形态的展示。确定特定自然资源的归属,从宪法实践来看,必须实现从观念到权利的转变,即要实现“国家所有”到国家所有权的转变,必须重视部门法的细化作用,并发挥基于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