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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我国从古至今税制发展历程如下图所示:
纵观我国的税制发展历程,一个王朝税收史就是一个王朝的兴衰史,税制的好坏决定着王朝的兴亡,不论是“量入为出”还是“量出为人”,不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合情合理的税制,人民是拥护的,是自愿的,不合情不合理的税制,人民是抵制的、是反对的。随着王朝的更替,随之又是一次税制的改革。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民国时期逐渐建立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税收体制。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建立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1984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工商税收全面改革,基本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但随着时代发展,之前的税法已在程序上制约了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所以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就启动了修法工作。截至2013年底,税收征管法修订已20次易稿。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分设税收征管法修订、税制改革总体方案、增值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5个专题组,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涉税改革任务细分为46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编制路线图、时间表,分项、分步推进,最后完成了我们最新一次的税制改革。
一、税法的重要性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国家从过去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国家收税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四)税法是监督管理及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是国家征收税务的法律依据,国家一切征税行为都受到税法的约束,所以税法是对国家税收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手段,国家征税,公民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所以税收起着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的计算理论上为增值税=增值额*税率,但在实际执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额一般不直接被用来作为计税依据,因为确定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非常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故各国几乎都采用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
增值税对比营业税的优势
不重复征税,能够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由于增值税只对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收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收,排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从一个企业来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受货物结构中外购协作件所占比重大小的影响;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税不受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的影响。也就是说,一种货物无论由多少家企业完成,只要最终售价相同,那么该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也相同,避免了同一货物由不同数量的企业生产而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上下游企业相互制约,避免偷税。营业税征管存在一定局限,偷税漏税较为严重。而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征收制度,形成一条条完成的抵扣链。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刚好是购货方进行抵扣的凭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销货方不开发票的情况。在这一链条中,如果哪一环节少缴纳了税款,必然导致下一环节多缴税款,买卖双方形成了一个利益制约关系。
便于出口退税。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货物在出口时,究竟缴了多少税是很难计算清楚的,要对出口货物进行退税不易处理。而增值税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因为出口货物的价格就是其全部增值额,用出口价格乘以税率,即可准确地计算出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从而做到一次将全部已征税款准确地退还给企业。
对于财政来说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营业税有时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而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有充足的税源,从而使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是价内税,为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实行从价定率和從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其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消费税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征收范围如下表所示:
消费税的征收基本采用比率税率及定额税率的额形势,特殊情况下利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即复合计税方式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扣税单位。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60,000元/年(5,000元/月)】以及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关乎我们个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与我们的工资息息相关,与我们的收入直接挂钩。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具体划分及标准如下表所示:
三、税法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体制建设,降低税收成本
结合国家工业互联网建设,加强数据管理,有效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征管效能。借助数据化网络平台,建立扁平化的管理体系,减少无效机构设置;加强和地方各机关的联系,形成征管合力。杜绝各单位单打独斗的现象,互促同进,提高整体基层工作效能;建立完备的干部管理体系、学习体系、评价体系。以工作促学习,以学习提效能。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有才必用,德才兼备。建立普及性好、可视性强、简洁直观的税法宣传、涉税操作教学体系,避免纳税人无法获得体系化的涉税信息,同时有效降低基层税务系统工作压力,降低税收成本;
(二)量能课税
从征税对象看,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普遍征收,一视同仁地对待经济价值,体现了税收的中性;消费税则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有限征收,差别或者歧视性地对待入选商品,存在一定的非中性。
从实现功能看,增值税的主要功能是在尽可能少地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筹集财政收入;而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和引导消费,附属功能才是筹集财政收入。
从税种间的关系看,两者同为间接税,增值税是基础,消费税是对增值税功能的有效补充,以实现直接税影响消费选择的作用。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统制性原则。增值税是对量能课税原则的恪守,通过普遍平等征收保证筹集到足够的财政收入,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分摊;消费税通过选择部分消费品课税以实现促进消费公益的目的,对量能课税原则存在一定的偏离,如烟酒税目的实际负税人并不具备更强的负担能力,征税目的是因为其消费行为不符合国家公共健康政策。
(三)减轻税负,加强监管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部分在2019年1月1日进行了最新改革,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学权使用费四项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这也是继2011年个税改革以来再一次提高了起征点标准。此外,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此次增设反避税条款在个人所得税领域是首次突破,填补了个人反避税领域的空白,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進行纳税调整的权力。且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源头协同管理、纳税信用运用来加强税收监管。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纵观我国的税制发展历程,一个王朝税收史就是一个王朝的兴衰史,税制的好坏决定着王朝的兴亡,不论是“量入为出”还是“量出为人”,不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合情合理的税制,人民是拥护的,是自愿的,不合情不合理的税制,人民是抵制的、是反对的。随着王朝的更替,随之又是一次税制的改革。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民国时期逐渐建立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税收体制。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建立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1984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工商税收全面改革,基本建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但随着时代发展,之前的税法已在程序上制约了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所以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就启动了修法工作。截至2013年底,税收征管法修订已20次易稿。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分设税收征管法修订、税制改革总体方案、增值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5个专题组,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涉税改革任务细分为46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编制路线图、时间表,分项、分步推进,最后完成了我们最新一次的税制改革。
一、税法的重要性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国家从过去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国家收税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四)税法是监督管理及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是国家征收税务的法律依据,国家一切征税行为都受到税法的约束,所以税法是对国家税收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手段,国家征税,公民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所以税收起着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的计算理论上为增值税=增值额*税率,但在实际执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额一般不直接被用来作为计税依据,因为确定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非常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故各国几乎都采用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
增值税对比营业税的优势
不重复征税,能够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由于增值税只对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收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收,排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从一个企业来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受货物结构中外购协作件所占比重大小的影响;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税不受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的影响。也就是说,一种货物无论由多少家企业完成,只要最终售价相同,那么该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也相同,避免了同一货物由不同数量的企业生产而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上下游企业相互制约,避免偷税。营业税征管存在一定局限,偷税漏税较为严重。而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征收制度,形成一条条完成的抵扣链。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刚好是购货方进行抵扣的凭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销货方不开发票的情况。在这一链条中,如果哪一环节少缴纳了税款,必然导致下一环节多缴税款,买卖双方形成了一个利益制约关系。
便于出口退税。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货物在出口时,究竟缴了多少税是很难计算清楚的,要对出口货物进行退税不易处理。而增值税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因为出口货物的价格就是其全部增值额,用出口价格乘以税率,即可准确地计算出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从而做到一次将全部已征税款准确地退还给企业。
对于财政来说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营业税有时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而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有充足的税源,从而使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是价内税,为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实行从价定率和從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其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消费税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征收范围如下表所示:
消费税的征收基本采用比率税率及定额税率的额形势,特殊情况下利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即复合计税方式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扣税单位。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60,000元/年(5,000元/月)】以及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关乎我们个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与我们的工资息息相关,与我们的收入直接挂钩。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具体划分及标准如下表所示:
三、税法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体制建设,降低税收成本
结合国家工业互联网建设,加强数据管理,有效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征管效能。借助数据化网络平台,建立扁平化的管理体系,减少无效机构设置;加强和地方各机关的联系,形成征管合力。杜绝各单位单打独斗的现象,互促同进,提高整体基层工作效能;建立完备的干部管理体系、学习体系、评价体系。以工作促学习,以学习提效能。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有才必用,德才兼备。建立普及性好、可视性强、简洁直观的税法宣传、涉税操作教学体系,避免纳税人无法获得体系化的涉税信息,同时有效降低基层税务系统工作压力,降低税收成本;
(二)量能课税
从征税对象看,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普遍征收,一视同仁地对待经济价值,体现了税收的中性;消费税则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有限征收,差别或者歧视性地对待入选商品,存在一定的非中性。
从实现功能看,增值税的主要功能是在尽可能少地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筹集财政收入;而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和引导消费,附属功能才是筹集财政收入。
从税种间的关系看,两者同为间接税,增值税是基础,消费税是对增值税功能的有效补充,以实现直接税影响消费选择的作用。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法的统制性原则。增值税是对量能课税原则的恪守,通过普遍平等征收保证筹集到足够的财政收入,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分摊;消费税通过选择部分消费品课税以实现促进消费公益的目的,对量能课税原则存在一定的偏离,如烟酒税目的实际负税人并不具备更强的负担能力,征税目的是因为其消费行为不符合国家公共健康政策。
(三)减轻税负,加强监管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部分在2019年1月1日进行了最新改革,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学权使用费四项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这也是继2011年个税改革以来再一次提高了起征点标准。此外,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此次增设反避税条款在个人所得税领域是首次突破,填补了个人反避税领域的空白,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進行纳税调整的权力。且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源头协同管理、纳税信用运用来加强税收监管。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