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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学说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之一,划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决定了诉的识别、变更和合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制度层面的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诉讼标的之问题主要集中在案由制度,请求权竞合问题,一隶两诉问题和免证事实问题当中,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特殊情形,本文提出了主要适用旧实体法学说的原因,以及关键通过相关制度相配套,以避免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不统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