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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抽象地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我国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在公益诉讼起诉承担上必然带有强烈的权力化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决定了法定行政主管机关在近期内无法有效地开展诉讼,检察机关作为今后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承担者,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授权才能全面开展诉讼。检察机关的起诉权要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得到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的确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谦抑原则和起诉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