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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