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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金融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建立创新创业项目激励机制,从2015年起,全省连续五年实行“双百资助工程”,每年根据公开评选,由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劳动者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减免政策。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每年直接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情况,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本级两年筹措专项资金30亿元,采取县市区申报、省审核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通过竞争性立项,重点用于对标准厂房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力推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万~2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对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基层公共管理及服务领域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2015年开始,组织实施全省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和全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5年内新增创业主体150万个以上,通过鼓励创业带动250万以上城乡劳动力就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结合专业特长、市场需求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创新创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证照办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工商登记环节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将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继续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实行非禁即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按照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国务院国发[2014]27号文件公布的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依法执行国务院后续清理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的决定,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目录化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金融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建立创新创业项目激励机制,从2015年起,全省连续五年实行“双百资助工程”,每年根据公开评选,由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劳动者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施减免政策。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部门每年直接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情况,给予每个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本级两年筹措专项资金30亿元,采取县市区申报、省审核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补偿谁”的原则,通过竞争性立项,重点用于对标准厂房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发展加快实施“135”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力推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万~2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对产业政策范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或初次注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领域创业者,正常运营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基层公共管理及服务领域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2015年开始,组织实施全省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和全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5年内新增创业主体150万个以上,通过鼓励创业带动250万以上城乡劳动力就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结合专业特长、市场需求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创新创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证照办理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工商登记环节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将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继续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实行非禁即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按照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国务院国发[2014]27号文件公布的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依法执行国务院后续清理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的决定,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目录化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