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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趋向常态化,网络零售业务日常化,网络购物市场主体日益强大,这些都带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从事电子商务需要了解并掌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控,注重运用法律来识别和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以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使网上交易在良好的规范环境中进行。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风险
一、研究背景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利用互联网完成重要的商业活动。这种网络世界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电子商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的运用,以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这也使合同订立的双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
2、计算机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由于电子数据的传播以程序的分解、转让为基础,因而,在传播的路径上易被截取、修改,并重新传播;
3、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由于一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存在可能会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问题
目前来说,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的修改,删除或重放,从而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2)信息破坏。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以及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3)身份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4)信息泄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四、关于第三方支付的问题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三方支付也清晰的暴露出其在法律、盈利模式、资金、产品竞争、业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挑战。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
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是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监管的首要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除银行外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办理资金结算。尽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营商始终称自己为中介方,但实际上这些公司从事的业务已经近似银行的业务。
(二)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特点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的去向和来源,套现,洗钱等将会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正常经营的最大威胁。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掌握着客户的支付指令,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游离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而任何人只要注册了虚拟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方便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四)安全隐患
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数都提供多家银行的网银接口,如果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不过关,一旦网络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中存储和传递的数据被盗取、挪用、篡改、删减,都会造成对客户群体的巨大伤害,造成客户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此,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他们在技术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辨别规避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一旦出现问题造成损失,进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五、关于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议
(一)关于电子合同的建议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信息为表现形式、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目的的系列数字组合。必须承认电子证据的不同特性对传统证据理论构成很大冲击。证据搜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先约定使用某种电子方式传递交易文件;
②尽量使用企業自己的网站邮箱,不要使用免费邮箱,以免数据丢失;
③保管好电子密钥;
④保存全部与交易有关的电子邮件在邮箱服务器中,绝对不能使用OUTLOOK等桌面邮件工具下载删除服务器内容,特别是有争议的交易,在保存的同时还要打印出纸质档案保存,交易履行完毕继续存档;
⑤取证时必须通过公证机关登录邮箱服务器或在线网站浏览、下载取证。
(三)关于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建议
其一,健全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看,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做个明确的定位,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
其二,加强市场监管机制保证资金运营安全。第一,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第二,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第三,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准备金上缴制度。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资金准备金上缴比例,向人民银行提交足额的客户结算准备金,以规避风险爆发。
其三,加快进行产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以依托自己强大的IT、电商,财务、咨询等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传统银行不愿提供的或提供不了的增值业务,如: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管理咨询分析等,以增加自己的赢利途径,吸引更多的用户,从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群.以支付宝为例的第三方支付风险及应对措施[D].安徽:安徽大学,2016.
[2]万琪.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孳息法律问题研宄[D].海南:海南大学,2014。
[3]任超.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2015(5):82-91.
[4]黄勇,杨利华.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J].河北法学,2016,34(4):29-38.
作者简介:
药美艳(1992-),女,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法学院),经济法方向.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风险
一、研究背景
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利用互联网完成重要的商业活动。这种网络世界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电子商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的运用,以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这也使合同订立的双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
2、计算机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由于电子数据的传播以程序的分解、转让为基础,因而,在传播的路径上易被截取、修改,并重新传播;
3、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由于一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存在可能会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问题
目前来说,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的修改,删除或重放,从而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2)信息破坏。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以及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3)身份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4)信息泄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四、关于第三方支付的问题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三方支付也清晰的暴露出其在法律、盈利模式、资金、产品竞争、业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挑战。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
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是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监管的首要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除银行外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办理资金结算。尽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营商始终称自己为中介方,但实际上这些公司从事的业务已经近似银行的业务。
(二)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特点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的去向和来源,套现,洗钱等将会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正常经营的最大威胁。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掌握着客户的支付指令,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游离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而任何人只要注册了虚拟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方便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四)安全隐患
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数都提供多家银行的网银接口,如果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不过关,一旦网络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中存储和传递的数据被盗取、挪用、篡改、删减,都会造成对客户群体的巨大伤害,造成客户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此,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他们在技术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辨别规避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一旦出现问题造成损失,进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五、关于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议
(一)关于电子合同的建议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信息为表现形式、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目的的系列数字组合。必须承认电子证据的不同特性对传统证据理论构成很大冲击。证据搜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先约定使用某种电子方式传递交易文件;
②尽量使用企業自己的网站邮箱,不要使用免费邮箱,以免数据丢失;
③保管好电子密钥;
④保存全部与交易有关的电子邮件在邮箱服务器中,绝对不能使用OUTLOOK等桌面邮件工具下载删除服务器内容,特别是有争议的交易,在保存的同时还要打印出纸质档案保存,交易履行完毕继续存档;
⑤取证时必须通过公证机关登录邮箱服务器或在线网站浏览、下载取证。
(三)关于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律建议
其一,健全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看,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做个明确的定位,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
其二,加强市场监管机制保证资金运营安全。第一,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第二,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第三,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准备金上缴制度。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资金准备金上缴比例,向人民银行提交足额的客户结算准备金,以规避风险爆发。
其三,加快进行产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以依托自己强大的IT、电商,财务、咨询等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传统银行不愿提供的或提供不了的增值业务,如: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管理咨询分析等,以增加自己的赢利途径,吸引更多的用户,从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群.以支付宝为例的第三方支付风险及应对措施[D].安徽:安徽大学,2016.
[2]万琪.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孳息法律问题研宄[D].海南:海南大学,2014。
[3]任超.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学,2015(5):82-91.
[4]黄勇,杨利华.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J].河北法学,2016,34(4):29-38.
作者简介:
药美艳(1992-),女,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法学院),经济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