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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补偿”原则体现在他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中。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人们形成了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分配原则,并规定了优先的顺序。第一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2)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词典式序列来处理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罗尔斯提出在坚持两个原则的前提下重点解决的是差别原则及相应的补偿原则。
基于平等自由主义的正义思想,罗尔斯以“补偿”原则为核心的教育公正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罗尔斯指出:“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当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所以,学校体系(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学校)都应当设计成有助于填平阶级的沟壑。”平等的教育还包括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罗尔斯明确反对精英教育,倡导社会民主。民主社会的机会应当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不允许有任何的限制和特殊。
2.保证每个人在资源分配中具有公平的份额。罗尔斯把自然禀赋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源,一种可以共享的分配利益。“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的”另外,罗尔斯认为,对不利者进行教育资源的补偿只能通过抵消自然禀赋占优势者的教育资源而获得,这样才能保证人们在教育资源分配中的平等。
3.不平等资源的分配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认为天赋较高的人的利益是在与那些天赋处于劣势的人的合作中获得的,因此,社会合作要顺利进行,要使天赋较低者从天赋较高者那里取得应有的利益。公正“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获得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资源的再分配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理想。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承认个人禀赋差异基础上的机会平等,是同一类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不是教育上的平均主义。
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政策和教育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罗尔斯的“补偿”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国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如此突出强调教育公正的重要性还属首次,这一方面显示我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则表明我们目前在教育公正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決的问题。实现教育公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经过我们长期的努力和坚持。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第一,教育公平不等于教育平均。对于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予了精确的阐释:教育“机会平等并不等于把大家拉平。机会平等不是不惜任何代价否认个人的基本自由,攻击一个人的完整性或者滥用专家统治的、官僚主义的权力”,“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特点的。”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教育理念、教育要求等是有差异的,人与人之间在能力、性格、特长等方面也是不一样的,在教育实践中我们必须顾及这种差异,“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否则,教育就是不公正的。为了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我们就要按照“补偿原则”对弱势以照顾。
第二,应更加注重教育的内在公正,培养个体的相对公正意识。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是不能把教育公正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公正。在个体公正的意义上,教育活动与其他活动也有所不同,其他活动的个体公正,可能是资源分配和利益获得中的,而教育活动中的个体公正,则是个体发展上的。教育公正可分为外在公正和内在公正,“外部公正致力于处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内部公正致力于处理教育与个体发展的关系”,一直以来,我们强调的教育公正主要侧重于外在公正即教育资源或利益的分配,很少注意到教育的个体公正。实现个体公正除了需要社会提供相对公平的教育环境外,最主要的是个人的选择和个人责任。要达到罗尔斯所讲的实质公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也许只能追求一种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选择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只要是个人选择的就是相对公正的,不管这种选择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至少在当前条件下这是最合理的、最符合实际的。
第三,教育公正的场景性。教育公正的场景性分为公正涵义、公正行动和公正行动意义的场景性三种情况。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但却很容易被大众遗忘或忽视。教育公正与否,第一就要看人们心理认同度。而心理认同度与场景的转化密切相关。某一教育政策能基本满足人们的价值期望,就能得到人们的认同,继而能顺利地实施,那么,这个政策就是公正的。不同社会、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人对于教育公正的看法和理解是不同的,判断教育公正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要转换对公正理解的思维,在教育实践时尽量避免追求那些可能不切实际的某些原则或理论,使公正的寓意真正从“元话语”中解脱出来。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基于平等自由主义的正义思想,罗尔斯以“补偿”原则为核心的教育公正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罗尔斯指出:“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当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所以,学校体系(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学校)都应当设计成有助于填平阶级的沟壑。”平等的教育还包括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罗尔斯明确反对精英教育,倡导社会民主。民主社会的机会应当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不允许有任何的限制和特殊。
2.保证每个人在资源分配中具有公平的份额。罗尔斯把自然禀赋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源,一种可以共享的分配利益。“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的”另外,罗尔斯认为,对不利者进行教育资源的补偿只能通过抵消自然禀赋占优势者的教育资源而获得,这样才能保证人们在教育资源分配中的平等。
3.不平等资源的分配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认为天赋较高的人的利益是在与那些天赋处于劣势的人的合作中获得的,因此,社会合作要顺利进行,要使天赋较低者从天赋较高者那里取得应有的利益。公正“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获得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
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资源的再分配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理想。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承认个人禀赋差异基础上的机会平等,是同一类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比例平等,不是教育上的平均主义。
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政策和教育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罗尔斯的“补偿”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国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如此突出强调教育公正的重要性还属首次,这一方面显示我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则表明我们目前在教育公正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決的问题。实现教育公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经过我们长期的努力和坚持。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第一,教育公平不等于教育平均。对于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予了精确的阐释:教育“机会平等并不等于把大家拉平。机会平等不是不惜任何代价否认个人的基本自由,攻击一个人的完整性或者滥用专家统治的、官僚主义的权力”,“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特点的。”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教育理念、教育要求等是有差异的,人与人之间在能力、性格、特长等方面也是不一样的,在教育实践中我们必须顾及这种差异,“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否则,教育就是不公正的。为了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我们就要按照“补偿原则”对弱势以照顾。
第二,应更加注重教育的内在公正,培养个体的相对公正意识。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是不能把教育公正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公正。在个体公正的意义上,教育活动与其他活动也有所不同,其他活动的个体公正,可能是资源分配和利益获得中的,而教育活动中的个体公正,则是个体发展上的。教育公正可分为外在公正和内在公正,“外部公正致力于处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内部公正致力于处理教育与个体发展的关系”,一直以来,我们强调的教育公正主要侧重于外在公正即教育资源或利益的分配,很少注意到教育的个体公正。实现个体公正除了需要社会提供相对公平的教育环境外,最主要的是个人的选择和个人责任。要达到罗尔斯所讲的实质公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也许只能追求一种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选择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只要是个人选择的就是相对公正的,不管这种选择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至少在当前条件下这是最合理的、最符合实际的。
第三,教育公正的场景性。教育公正的场景性分为公正涵义、公正行动和公正行动意义的场景性三种情况。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但却很容易被大众遗忘或忽视。教育公正与否,第一就要看人们心理认同度。而心理认同度与场景的转化密切相关。某一教育政策能基本满足人们的价值期望,就能得到人们的认同,继而能顺利地实施,那么,这个政策就是公正的。不同社会、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人对于教育公正的看法和理解是不同的,判断教育公正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要转换对公正理解的思维,在教育实践时尽量避免追求那些可能不切实际的某些原则或理论,使公正的寓意真正从“元话语”中解脱出来。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