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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在中共商丘市委的领导下,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勇挑重担,认真履职,把立法视野聚焦于党委决策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在首部地方性法规《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实施之后,2017年又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在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