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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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未能肩负起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污染环境罪大大改善了刑法在保护环境上的功能欠缺。两高的司法解释较好地解决了污染环境罪施行中的一些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现状;价值换位
  随着工业化的步伐加快,环境问题成为热议的话题,法学界近两年开始密切关注着此问题。遗憾的是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接踵而至的是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人们环境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污染环境罪的前身)看似“完备”,但实际上该罪名可操作性不高。未能很好地发挥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有的功能。
  一、污染环境罪司法现状考量
  自《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适用污染环境罪的案件量涨幅巨大,原因之一就是《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其可操作性。环境污染案中的“认定难”、“取证难”、“鉴定难”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截至去年12月,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1]更有甚者如福建环保部门自《解释》施行一年来移送环境刑事罪案超过前十年总和。[2]
  笔者在详细分析案例的时候发现,实例中一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顾其他单位是否有处理资质,通过给付低价处理费后者企图“神不知鬼不觉”地处理有毒有害污染物质,这也是此类案件激增的原因之一。
  二、污染环境罪之“重生”:价值换位
  “法律条文开始时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3]受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国的立法水平仍旧比较低。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必须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从“重大”一词可以看出当时的立法者对于环境保护还是持比较“宽容”的态度,环境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未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案件,一般是由行政部门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第338条,去掉了处置废物的地点“土地”、“水体”、“大气”,意味着向任何地点排放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这就大大降低了适用该条的门槛,换言之,污染环境罪的调整范围得到很大的提高。
  从1997年的《刑法》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环境犯罪领域中凸显的问题越来越明显,而刑法从一开始的不予入罪,到后面的寥寥9个法条,到现在的大幅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门槛。我们看到了刑事法律在环境犯罪领域的重大进步,并且在这过程中刑法已完成从以“人、财”为中心的环境刑法观向以生态价值为中心的环境刑法观。
  三、污染环境罪的完善
  目前关于环境刑事犯罪领域的条款还是比较少并且十分狭隘。对于我国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来说,我们不得不加大对于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以改变目前环境刑法稀疏的状态,增强严密性。这不仅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需要,更是保护生态环境环境的需要。通过对我国刑法的分析,笔者发现对于海洋、湿地、草原等环境法益刑法并没有相关的保护条款。因此可以适当增加对于这些方面的立法,如破坏海洋资源罪、破坏湿地资源罪等,以确保我国刑事法律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体系。
  完善刑事立法对于发挥司法机关在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目前,在刑事法领域尚且无法对海洋、湿地、草原等法益予以保护,而污染环境罪也仅限于“污染”方式。对于非法开垦、改变土壤结构等破坏方式却无法予以刑法规制。因此,当前完善环境刑事立法具有紧迫性。
  打破当前的环境危机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各方共同努力,刑事法律可以成为而且也应当成为环境保护的助力军。我国的刑事法律一直都比较注重对于人或者财物的保护,虽然开始把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价值进行保护,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环境犯罪而言一直难以满足需要,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如罚金制度,适用该制度时标准未能统一,很多案件所判处的罚金只是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的冰山一角,因此,罚金制度未能体现出其震慑功能。行为人综合考虑后仍敢大胆冒险,违法追逐利益。此外,《解释》中提到比较多的是对于污染水体、土地、森林等的刑事追责标准,但是并未提到大气污染至何种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和大气对于生态和谐的重要作用并不匹配,也无法让司法机关与各方一道维护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增加对于大气污染入刑的可操作性标准,让大气环境得到其应有的重视。基于此,本文对于环境刑事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一些展望,以期刑事法律能更好地迎接环境问题的挑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同比增7.9倍,古汉台网[EB/OL].http://news.guhantai. com/2015/0328/748656.shtml.
  [2]曾咏发,陈强.福建一年来移送环境刑事罪案超过前10年总和.中国青年报[EB/OL].http://zqb.cyol.com./html/2014-07/02/ nw.D110000zgqnb_20140702_4-03.htm#blz-insite.
  [3]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作者简介:
  钟祥福(1990~),男,畲族,福建龙岩人,华侨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项目基金:2014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犯罪治理的‘补偿修复’实践之制度规范与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4B23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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