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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性质大体可以认定为法律行为。订立合同与进行交易不存在实质区别,《公司法》第149条中“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表述并无实益。在论及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责任时,无法回避对关联交易的性质认定与效力评价。不把关联交易损失赔偿责任理解为侵权责任,符合关联交易制度的宗旨,也能获得民法基本理论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