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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媒体舆论作用的飚升,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暴光率日见提高.这些已经公之于众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受侵害的客体或者说在诉讼中调整和保护的是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在这些案件各异的结果表明,其实昭示了在我国公益诉讼面临的黎明前的黑暗和即将到来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