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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取向;二是程序法有自身独立作用的空间;三是程序法独立影响着实体法价值的实现;四是程序法有独立的代价付出。从当前来看,如何恢复程序法的应有地位,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现状,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程序法环境,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