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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制度的法律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源泉扣缴是我国现阶段税款征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源泉扣缴是我国现阶段税款征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该征收方式有利于加强税收源泉控制、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利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等。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源泉扣缴没有完全实现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源泉扣缴制度,最后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作者简介:罗玉辉,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株洲县国家税务局科员,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85-02
一、概述
源泉扣缴是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确立,是我国现阶段一种非常重要的税款征收方式。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源泉扣缴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等各种税种之中。源泉扣缴具体的是指依照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税款或者收取应税收入时将应该缴纳的税款扣除或者收取,然后向我国相关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源泉扣缴制度。
我国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规定了源泉扣缴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我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相应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我国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各个国家普遍的社会现象,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税收流失的困扰。因为受到税收成本的制约,受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特定税制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税收流失。在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水平不高、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税收流失现象严重。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征税,可以防止税收流失。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在该收入产生的源泉处便由扣缴义务人将应缴税款进行扣取或收取,不再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总之,源泉扣缴制度就在于从税收的源头控制住税收,避免税收的流失。
(二)体现了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具体是指用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源泉扣缴制度的设计是将大量的、分散的纳税人的申报缴纳事项集中由扣缴义务人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成本。在税收收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征收税收的成本下降,实现了征税成本收入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在当今经济社会,税款一般是采用货币形式征收,货币具有时效性,即货币具有较强的时间价值。许多纳税人为了更多地占有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往往会有意拖延税款入库时间,将资金留在企业流转,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源泉扣缴的规定可以使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之前将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扣取并缴纳,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可以在预定的纳税期前确保我国实现国库收入,满足国家的需要,促进国家建设。
三、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源泉扣缴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源泉扣缴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扣缴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扣缴义务人自身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规定了第五章,仅仅只有4条文予以规定,37条、38条、39条和40条。仅仅规定了源泉扣缴制度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范围、税务机关具有追缴权以及款项入国库的时间。法律条文规定内容较少,比较抽象概括,使得在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时,出现很多问题,操作性不强。
(二)税收征管部门失控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实施的好坏。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在执法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部分失控现象。总的说来,对于正规的、大型的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征管比较到位,但是对于很多中小型非居民企业而言,这些扣缴义务人几乎脱离了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不能对这类扣缴义务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税收源泉扣缴。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才需要办理相关的扣缴登记;另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税务机关与相关联的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情报交换制度,信息交换不顺畅,使得我国税务机关不能全面的了解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经济业务情况。
(三)税务管理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税收源泉扣缴的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普及,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为了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进行税务改革。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充分运用了计算机技术,如今我国已经完成金税二期工程和CTAIS税收征管软件的系统开发和应用,大大提高了我国税源管理的科技水平。但是,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程度依然不高,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国在网络建设、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和使用以及税收征管信息共享等各个方面依然比较落后,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信息化含量有待提高。实践中,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等还没有较好的普及,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的网络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许多地方还没有达到信息化管理。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没有联网,不能更好的解决个人和一些企业多头开户、现金结算等资金往来现象。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实施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要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从根本解决问题。我国要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使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能力;同时要完善和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设施,把源泉扣缴制度予以细化,更有利于在实践中源泉扣缴制度的施行。
(二)加强执法
首先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和管理。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登记和管理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扣缴登记税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是要解决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各种详细信息通道闭塞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改变以往被动的获取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相关信息的状况,更好的督促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要和其他部门之间推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具体而言,可以开展我国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扣缴登记,充分采集和应用工商、质检、公安、交通、银行等各个部门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漏管的扣缴义务人。最后,加大对没有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从而给予那些存有侥幸心理的扣缴义务人一定的威慑,更好的开展源泉扣缴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提高源泉征管的服务意识,完善源泉扣缴制度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为了更好的实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源泉扣缴制度,我国要加快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我国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信息化的提高有利于税务管理规范化,促进税务管理效能的提高。我国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知识,开发各种源泉扣缴征收管理软件,建立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将办理税务扣缴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输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适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同时,我国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信息联网,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比如税务部门应该与工商商部门、银行、外汇管理局、税务代理机构、公证部门等各个部门的信息联系,从而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的信息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济业务,从而更好的监控扣缴义务人。
五、结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与合作,这就要求我国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完善源泉扣缴制度的执法,加大对违法扣缴义务人的惩罚力度,提高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同时也不仅仅是依靠我国税务部门自身的力量就可能解决的问题,要依靠我国各个部门一起努力,我国税务部门要和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相互配合,一起努力,从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源泉扣缴制度。
参考文献:
[1]曲瑞雪.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六大焦点.金融博览.2007(5).
[2]邵朱励.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解析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地方财政研究.2007(4).
[3]季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
[4]高荚.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会计之友.2007(9).
[5]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刘剑文.税法学(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熊文钊.税务行政法.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
[8]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腾祥志.关于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兼论扣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单位”的税法学含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论文集.2007年.
[10]葛克昌.综合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作者简介:罗玉辉,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株洲县国家税务局科员,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85-02
一、概述
源泉扣缴是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确立,是我国现阶段一种非常重要的税款征收方式。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源泉扣缴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等各种税种之中。源泉扣缴具体的是指依照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税款或者收取应税收入时将应该缴纳的税款扣除或者收取,然后向我国相关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源泉扣缴制度。
我国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规定了源泉扣缴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我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相应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我国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是各个国家普遍的社会现象,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税收流失的困扰。因为受到税收成本的制约,受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特定税制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税收流失。在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水平不高、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税收流失现象严重。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征税,可以防止税收流失。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在该收入产生的源泉处便由扣缴义务人将应缴税款进行扣取或收取,不再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总之,源泉扣缴制度就在于从税收的源头控制住税收,避免税收的流失。
(二)体现了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具体是指用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源泉扣缴制度的设计是将大量的、分散的纳税人的申报缴纳事项集中由扣缴义务人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成本。在税收收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征收税收的成本下降,实现了征税成本收入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在当今经济社会,税款一般是采用货币形式征收,货币具有时效性,即货币具有较强的时间价值。许多纳税人为了更多地占有货币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往往会有意拖延税款入库时间,将资金留在企业流转,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源泉扣缴的规定可以使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之前将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扣取并缴纳,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可以在预定的纳税期前确保我国实现国库收入,满足国家的需要,促进国家建设。
三、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源泉扣缴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源泉扣缴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扣缴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扣缴义务人自身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规定了第五章,仅仅只有4条文予以规定,37条、38条、39条和40条。仅仅规定了源泉扣缴制度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范围、税务机关具有追缴权以及款项入国库的时间。法律条文规定内容较少,比较抽象概括,使得在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时,出现很多问题,操作性不强。
(二)税收征管部门失控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实施的好坏。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在执法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部分失控现象。总的说来,对于正规的、大型的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征管比较到位,但是对于很多中小型非居民企业而言,这些扣缴义务人几乎脱离了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不能对这类扣缴义务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税收源泉扣缴。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才需要办理相关的扣缴登记;另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税务机关与相关联的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情报交换制度,信息交换不顺畅,使得我国税务机关不能全面的了解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经济业务情况。
(三)税务管理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税收源泉扣缴的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普及,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为了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我国进行税务改革。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充分运用了计算机技术,如今我国已经完成金税二期工程和CTAIS税收征管软件的系统开发和应用,大大提高了我国税源管理的科技水平。但是,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程度依然不高,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国在网络建设、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和使用以及税收征管信息共享等各个方面依然比较落后,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信息化含量有待提高。实践中,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等还没有较好的普及,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的网络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许多地方还没有达到信息化管理。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没有联网,不能更好的解决个人和一些企业多头开户、现金结算等资金往来现象。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实施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要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从根本解决问题。我国要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使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能力;同时要完善和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设施,把源泉扣缴制度予以细化,更有利于在实践中源泉扣缴制度的施行。
(二)加强执法
首先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和管理。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登记和管理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扣缴登记税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是要解决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各种详细信息通道闭塞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改变以往被动的获取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相关信息的状况,更好的督促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要和其他部门之间推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具体而言,可以开展我国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扣缴登记,充分采集和应用工商、质检、公安、交通、银行等各个部门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漏管的扣缴义务人。最后,加大对没有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从而给予那些存有侥幸心理的扣缴义务人一定的威慑,更好的开展源泉扣缴制度。税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提高源泉征管的服务意识,完善源泉扣缴制度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为了更好的实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源泉扣缴制度,我国要加快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我国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信息化的提高有利于税务管理规范化,促进税务管理效能的提高。我国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知识,开发各种源泉扣缴征收管理软件,建立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将办理税务扣缴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输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适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同时,我国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信息联网,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比如税务部门应该与工商商部门、银行、外汇管理局、税务代理机构、公证部门等各个部门的信息联系,从而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的信息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济业务,从而更好的监控扣缴义务人。
五、结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与合作,这就要求我国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完善源泉扣缴制度的执法,加大对违法扣缴义务人的惩罚力度,提高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同时也不仅仅是依靠我国税务部门自身的力量就可能解决的问题,要依靠我国各个部门一起努力,我国税务部门要和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相互配合,一起努力,从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源泉扣缴制度。
参考文献:
[1]曲瑞雪.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六大焦点.金融博览.2007(5).
[2]邵朱励.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解析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地方财政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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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剑文.税法学(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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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腾祥志.关于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兼论扣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单位”的税法学含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论文集.2007年.
[10]葛克昌.综合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