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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公务员的管理中,激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阐述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现行我国的公务员激励制度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在各个实施环节上取得的重大改善。
关键词 公务员 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D631.13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含义
在人力资源开发中,激励是指对人的各种需要予以不同程度的满足和限制,以引起他们心理状态的变化,以达到激发动机、引起行为的目的,并通过对动机的强化,对行为加以控制和调节。激励机制是指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总和。公务员激励是指创设满足公务员需要的条件,激发其动机,使之产生实现组织目标的特定行为的过程。
公务员激励机制是政府为实现其行政目标,制定的用于调动组织成员积极性的所有制度的综合。
二、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现状
自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正式施行,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逐渐成型,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很大成就。
首先,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2006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公务员法》,使公务员激励机制有法可循;现在已经有包括公务员录用、体检、任职定级、考试违规违纪、奖励、考核等十四个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保证了激励机制的制度运行的可能性。2009年末中央印发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其中对公务员激励制度的完善一直进行探索。
其次,激励实践的各个环节也日趋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主要有考核制度、晋升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考核方面,逐步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相挂钩;在公务员职务晋升方面,公务员任职晋升增强了公开和竞争的力度,改变了以往“领导说了算”的状况;在公务员薪酬方面,《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分配秩序,调整了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三、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取得的具体成就
(一)奖惩方面。
首先,既注重奖励个人,又注重奖励集体对集体进行奖励,《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这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集体主义思想和团队精神。增加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会使奖励制度更加完善,更能全面发挥奖励所产生的激励作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了正负激励。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惩戒专章,而是将惩戒的思想隐含在“纪律”这一章。这种安排造成了整体上“只奖不惩”或者说“重奖轻惩”的印象。《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惩戒制度,突出了对“有纪律就有责任”、“有权力就有监督”等执法理念的贯彻落实,体现了对公务员监督约束制度的合理创新。
(二)工资制度方面。
首先,确立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简化了公务员工资结构,突出了工资的激励功能。
其次,创设工资调查制度,使公务员法律规定更有操作性,可以根据此开展工资调查工作,并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调整依据,为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提供了保障。《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再次,加强了工资管理,对福利、保险制度规定的更加明确。针对工资外津贴发放失控的,工资拖欠和不足额发放等现象,对公务员工资加强了管理。《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最后,对福利、保险制度规定的更加明确,规范了福利发放。《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晋升制度方面。
首先,形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及“双梯制”优化了公务员晋升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其次,将责任追究上升为法律制度,发展了传统监督制约的程序和手段。《公务员法》废除了仅依靠领导干部自觉自律的观念,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职务”等负激励手段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再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降职的情形。《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激励机制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诸多环节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优化,对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制度化管理、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务员的激励与发展,甚至对于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虽然,目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正日趋完善。但是,仍需要我们持续努力,从激励理念、执行环节等各个环节上不断优化公务员激励机制。□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师翠玲.试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人力资源,2008(10)
[2]刘闽,顾光海.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优化路径分析.行政论坛,2009(5)
[3]马瑞祥.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大众商务,2010(5)
关键词 公务员 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D631.13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含义
在人力资源开发中,激励是指对人的各种需要予以不同程度的满足和限制,以引起他们心理状态的变化,以达到激发动机、引起行为的目的,并通过对动机的强化,对行为加以控制和调节。激励机制是指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总和。公务员激励是指创设满足公务员需要的条件,激发其动机,使之产生实现组织目标的特定行为的过程。
公务员激励机制是政府为实现其行政目标,制定的用于调动组织成员积极性的所有制度的综合。
二、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现状
自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正式施行,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逐渐成型,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很大成就。
首先,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2006年我国正式实施了《公务员法》,使公务员激励机制有法可循;现在已经有包括公务员录用、体检、任职定级、考试违规违纪、奖励、考核等十四个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保证了激励机制的制度运行的可能性。2009年末中央印发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其中对公务员激励制度的完善一直进行探索。
其次,激励实践的各个环节也日趋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主要有考核制度、晋升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考核方面,逐步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相挂钩;在公务员职务晋升方面,公务员任职晋升增强了公开和竞争的力度,改变了以往“领导说了算”的状况;在公务员薪酬方面,《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分配秩序,调整了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三、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取得的具体成就
(一)奖惩方面。
首先,既注重奖励个人,又注重奖励集体对集体进行奖励,《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这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集体主义思想和团队精神。增加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会使奖励制度更加完善,更能全面发挥奖励所产生的激励作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了正负激励。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惩戒专章,而是将惩戒的思想隐含在“纪律”这一章。这种安排造成了整体上“只奖不惩”或者说“重奖轻惩”的印象。《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惩戒制度,突出了对“有纪律就有责任”、“有权力就有监督”等执法理念的贯彻落实,体现了对公务员监督约束制度的合理创新。
(二)工资制度方面。
首先,确立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简化了公务员工资结构,突出了工资的激励功能。
其次,创设工资调查制度,使公务员法律规定更有操作性,可以根据此开展工资调查工作,并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调整依据,为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提供了保障。《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再次,加强了工资管理,对福利、保险制度规定的更加明确。针对工资外津贴发放失控的,工资拖欠和不足额发放等现象,对公务员工资加强了管理。《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最后,对福利、保险制度规定的更加明确,规范了福利发放。《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晋升制度方面。
首先,形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及“双梯制”优化了公务员晋升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其次,将责任追究上升为法律制度,发展了传统监督制约的程序和手段。《公务员法》废除了仅依靠领导干部自觉自律的观念,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职务”等负激励手段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再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降职的情形。《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激励机制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诸多环节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优化,对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制度化管理、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务员的激励与发展,甚至对于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虽然,目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正日趋完善。但是,仍需要我们持续努力,从激励理念、执行环节等各个环节上不断优化公务员激励机制。□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师翠玲.试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人力资源,2008(10)
[2]刘闽,顾光海.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优化路径分析.行政论坛,2009(5)
[3]马瑞祥.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大众商务,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