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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由公权力机关加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在我国当前严峻的人口老年化的趋势下,引入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护体系,弥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关键词】:合同生效;合同撤销;合同监督
(一)合同的生效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分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主要考虑老年人需要监护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问题,而程序要件主要涉及法院对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要件严格评价的过程。
对于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民法总额》23条规定为“部分丧失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文认为,不宜以严苛的行为能力来判定,可以根据老年人具体生活状况、实际需求为标准,“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为补充。即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精神状况、生活需要决定是否需要意定监护的帮助,以及如何帮助等。若老年人无此方面需求,则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申请意定监护开始作为补充,这样一来放宽了意定监护的适用情况,可以根据老年人需要更全面的保护其权益,亦是对意定监护的广泛运用。总而言之,即使是在本人有行为能力,但迫于生活、精神状态的轻微障碍,或者说因知识、决定能力等限制不能做出理性的决定,完全可以申请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由监护人协助处理相关领域事务。
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涉及对委托人和与委托人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因此建议在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方面,建立对委托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由法院指定的专业医护人员对委托人的意思能力进行不时的监测。若委托人已处于意思能力欠缺状态,即向法院和委托人的近亲属报告,相关人员应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委托人为意思能力欠缺人,此时若委托人在订立监护合同时约定了监护监督人的,自委托人被法院宣告为意思能力欠缺人,即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始,该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若委托人未约定监护监督人的,自有关法院选任出监督人时,该意定监护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王利明主编:《合同法》,14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当合同出现法定事由時,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是民法总则关于监护权撤销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当然适用于意定监护的撤销,其他法律对于合同的撤销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54条之中,《民法总则》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主要见于第147-151条,总结起来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几种情况。对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亦可适用以上几种情况,但应特殊对待。其中对“显失公平”来讲,多指监护人存在报酬请求权时,因监护执行是长时间过程,若发生情势变更,监护人报酬过多或过少,可以由监督人或监护人申请法院增加或减少,此时不宜存在撤销问题,因被监护人已丧失能力,撤销意定监护合同不公,宜在订立监护合同时充分考虑报酬变动问题,制定备选或调节方案;而对于其他情况来说,应该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但应遵循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力,或者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重大误解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中的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另外可以赋予被监护人近亲属或监督人撤销权,这样一来在被监护人意思能力充分时可以自己行使撤销权,监护期间因被监护人意思能力可能丧失,可由近亲属或监督人行使撤销权。依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以及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中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也表示接受,则可以直接发生协议解除的后果。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
就我国目前的两种监护制度来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可以说在这块的法律规定上是空白的。
通过我们的调查问卷反映出的监护监督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私力监督与公力监督在内,其中私力监督是指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的监督,公力监督是指法院对监护监督人的监督,即双重意定监护监督体系。从调查问卷中很容易看出现在的人还是倾向于公力救济的,但是如果大部分都是公力救济就会无形中给政府或者其它自治组织带来很多的工作量,也不利于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贯彻和执行。所以私力救济也必不可少,其中被监护人的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是首选。
关于监护监督人的权限部分,不同国家立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报告请求权和调查权两大权限。此外,还应赋予监督人在某些监护事务上的决定权,因为介于被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逐渐下降的情形及监护人可能滥用监护权限的情况,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必要赋予监督人在某些监护事务上的决定权。对“某些监护事务”的界定,应是不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或被监护人对于该事务的处分是明显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比如:对被监护人债权以及被监护人所拥有的物权的处分。
由于各国基本国情、老龄化程度、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各有不同,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相异。对意定监护人监护行为的标准有不同要求,所意定监护监督人在监督时也会遵循与本国社会相适应的原则标准。总结来说,基本原则有最佳利益原则,最小程度干预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原则。即在监督的时间,地点,监督的范围,力度尽可能的满足老年人的意愿,让老年人有更多的自主权。对老年人行驶意定监护的监督要合乎比例原则,以最小的干预达到最大的目的。最大程度保护原则是指在本人意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监护监督人或监护监督机构要最大程度的保护本人的利益,将受损程度减少到最小化。本人意思能力减弱时,无法实现自我监督,代理权被滥用的风险会大大加剧,所意定监护监督人或机构要监督意定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在认为必要时及时调查监护事务;遇有紧急情形时,为本人的利益考虑及时做出决定;代理权人行为与本人利益相违背时,或者代理权人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本人享有处分权等。
如果您成为他人的监护人,您更希望谁来成为您的监督人 [多选题]
参考文献:
[1] 倪娜.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2] 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合同生效;合同撤销;合同监督
(一)合同的生效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分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实体要件主要考虑老年人需要监护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问题,而程序要件主要涉及法院对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要件严格评价的过程。
对于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民法总额》23条规定为“部分丧失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文认为,不宜以严苛的行为能力来判定,可以根据老年人具体生活状况、实际需求为标准,“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为补充。即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精神状况、生活需要决定是否需要意定监护的帮助,以及如何帮助等。若老年人无此方面需求,则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申请意定监护开始作为补充,这样一来放宽了意定监护的适用情况,可以根据老年人需要更全面的保护其权益,亦是对意定监护的广泛运用。总而言之,即使是在本人有行为能力,但迫于生活、精神状态的轻微障碍,或者说因知识、决定能力等限制不能做出理性的决定,完全可以申请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由监护人协助处理相关领域事务。
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涉及对委托人和与委托人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因此建议在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方面,建立对委托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由法院指定的专业医护人员对委托人的意思能力进行不时的监测。若委托人已处于意思能力欠缺状态,即向法院和委托人的近亲属报告,相关人员应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委托人为意思能力欠缺人,此时若委托人在订立监护合同时约定了监护监督人的,自委托人被法院宣告为意思能力欠缺人,即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始,该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若委托人未约定监护监督人的,自有关法院选任出监督人时,该意定监护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王利明主编:《合同法》,14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当合同出现法定事由時,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是民法总则关于监护权撤销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当然适用于意定监护的撤销,其他法律对于合同的撤销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54条之中,《民法总则》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主要见于第147-151条,总结起来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几种情况。对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亦可适用以上几种情况,但应特殊对待。其中对“显失公平”来讲,多指监护人存在报酬请求权时,因监护执行是长时间过程,若发生情势变更,监护人报酬过多或过少,可以由监督人或监护人申请法院增加或减少,此时不宜存在撤销问题,因被监护人已丧失能力,撤销意定监护合同不公,宜在订立监护合同时充分考虑报酬变动问题,制定备选或调节方案;而对于其他情况来说,应该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但应遵循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力,或者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重大误解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中的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另外可以赋予被监护人近亲属或监督人撤销权,这样一来在被监护人意思能力充分时可以自己行使撤销权,监护期间因被监护人意思能力可能丧失,可由近亲属或监督人行使撤销权。依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以及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中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也表示接受,则可以直接发生协议解除的后果。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
就我国目前的两种监护制度来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可以说在这块的法律规定上是空白的。
通过我们的调查问卷反映出的监护监督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私力监督与公力监督在内,其中私力监督是指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的监督,公力监督是指法院对监护监督人的监督,即双重意定监护监督体系。从调查问卷中很容易看出现在的人还是倾向于公力救济的,但是如果大部分都是公力救济就会无形中给政府或者其它自治组织带来很多的工作量,也不利于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贯彻和执行。所以私力救济也必不可少,其中被监护人的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是首选。
关于监护监督人的权限部分,不同国家立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报告请求权和调查权两大权限。此外,还应赋予监督人在某些监护事务上的决定权,因为介于被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逐渐下降的情形及监护人可能滥用监护权限的情况,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必要赋予监督人在某些监护事务上的决定权。对“某些监护事务”的界定,应是不涉及被监护人人身性质的或被监护人对于该事务的处分是明显缺乏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比如:对被监护人债权以及被监护人所拥有的物权的处分。
由于各国基本国情、老龄化程度、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各有不同,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相异。对意定监护人监护行为的标准有不同要求,所意定监护监督人在监督时也会遵循与本国社会相适应的原则标准。总结来说,基本原则有最佳利益原则,最小程度干预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原则。即在监督的时间,地点,监督的范围,力度尽可能的满足老年人的意愿,让老年人有更多的自主权。对老年人行驶意定监护的监督要合乎比例原则,以最小的干预达到最大的目的。最大程度保护原则是指在本人意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监护监督人或监护监督机构要最大程度的保护本人的利益,将受损程度减少到最小化。本人意思能力减弱时,无法实现自我监督,代理权被滥用的风险会大大加剧,所意定监护监督人或机构要监督意定监护人行使代理权,在认为必要时及时调查监护事务;遇有紧急情形时,为本人的利益考虑及时做出决定;代理权人行为与本人利益相违背时,或者代理权人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本人享有处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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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倪娜.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2] 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