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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例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其女儿、女婿,今年均已50多岁。
储某育有一儿一女,老两口原本在无锡马山地区有两套房屋,一套小户型的单间,一套65平方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将位于无锡马山的老房卖掉,钱归女儿,今后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龙塘家园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终年,养老送终均由女儿负担。小户型的单间房屋变卖后,65平方米的房屋归儿子与儿媳拥有。
2009年5月开始,老人按照协议搬离马山跟随女儿居住。父母与子女楼上楼下居住互相照应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长,从储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
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因为老年人单独租房很难,所以离开女儿家后,储某住到了儿子那里,儿子则在外租了房子住。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7月1日这起赡养案件在无锡北塘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老人在庭审中也提出了要求女儿女婿看望自己的要求。该案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例。
原告老太:有矛盾但毕竟是母女,她平时要关心关心我
庭审中,老人声称自己是被赶出来的,女婿还将自己的东西乱扔,把门锁换掉,她都无法进入房间把衣服和被褥取出。虽然当时报警了,但是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化解。
老人说,即使和女儿住在上下楼,但自己都是一个人独立生活的。自己退休工资1800多元,但平时每个月需要1000多元的看病吃药费,心脏里还装了2个支架,另外生病期间还向邻居借了2万元看病。现在和女儿有矛盾了,住在一起也不方便,她要求女儿能给自己经济补贴,在外面租房子住,同时还要承担医药费。
老太说:“虽然和女儿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我毕竟是生她养她的母亲,他们平时也要来看看我,关心关心我,特别是生病的时候,因为他们对我好,也是给他们的子孙做榜样,他们也总会老的。可是他们对我不管不问,让我彻底寒了心。”
原告诉请: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部分医疗费。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被告女婿:和老人争吵过,没想到老人会打官司
7月1日上午,储老太的女儿并未出现在庭审被告席上,而是其女婿朱某以及代理律师出庭。
被告方介绍,龙塘家园的房子是朱某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分别为四楼的两套和一楼的一套。老人此前住在一楼。朱某在庭上承认确实扔过老人的东西,但原因是老人一直捡垃圾回来堆在房子里,整个房屋臭气熏天,楼上下邻居意见非常大,这让自己很没面子,因此与老人发生争吵,扔了老人的垃圾,但是并没有赶老人出门,而是让老人改住到另外一套在四楼的房子。老人觉得行动不便,提出自行解决居住,在靠近儿子的地方,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
朱某称,让他们没想到的是,4月3日老人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安排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租房租金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被告态度:尽管对老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很不理解,但开庭当天储某的女儿、女婿都表示,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他们都将执行。
法院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看望母亲一次
在庭审后,北塘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1.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某医疗费8000元。3.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焦点四问
为何老太“常回家看看”诉请获支持?
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法》中,将其写入条文后,“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据此,北塘法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告诉储老太,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该法施行后。
法院凭什么判每两个月至少看一次?
高法官对判决中的看望频率进行了详细阐释。目前老人住在马山地区,离女儿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虑到这个距离,建议本案中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如果子女不执行看望义务怎么办?
高法官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直至拘留,但他并不希望看到强制执行这一幕。
至于拘留,大家表示,这是最坏的结果:“如果都拘留了,说明父母与子女已经撕破脸,关系破坏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了”。
子女的哪些行为会引发精神赡养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根据法院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其女儿、女婿,今年均已50多岁。
储某育有一儿一女,老两口原本在无锡马山地区有两套房屋,一套小户型的单间,一套65平方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将位于无锡马山的老房卖掉,钱归女儿,今后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龙塘家园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终年,养老送终均由女儿负担。小户型的单间房屋变卖后,65平方米的房屋归儿子与儿媳拥有。
2009年5月开始,老人按照协议搬离马山跟随女儿居住。父母与子女楼上楼下居住互相照应本是件好事,然而好景不长,从储某的老伴2009年8月去世后双方的矛盾开始爆发。
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因为老年人单独租房很难,所以离开女儿家后,储某住到了儿子那里,儿子则在外租了房子住。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7月1日这起赡养案件在无锡北塘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老人在庭审中也提出了要求女儿女婿看望自己的要求。该案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例。
原告老太:有矛盾但毕竟是母女,她平时要关心关心我
庭审中,老人声称自己是被赶出来的,女婿还将自己的东西乱扔,把门锁换掉,她都无法进入房间把衣服和被褥取出。虽然当时报警了,但是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化解。
老人说,即使和女儿住在上下楼,但自己都是一个人独立生活的。自己退休工资1800多元,但平时每个月需要1000多元的看病吃药费,心脏里还装了2个支架,另外生病期间还向邻居借了2万元看病。现在和女儿有矛盾了,住在一起也不方便,她要求女儿能给自己经济补贴,在外面租房子住,同时还要承担医药费。
老太说:“虽然和女儿不住在一起了,但是我毕竟是生她养她的母亲,他们平时也要来看看我,关心关心我,特别是生病的时候,因为他们对我好,也是给他们的子孙做榜样,他们也总会老的。可是他们对我不管不问,让我彻底寒了心。”
原告诉请:1.为避免同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由被告女儿女婿每月支付其住房补贴600元。2.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其以往的部分医疗费。3.要求女儿应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
被告女婿:和老人争吵过,没想到老人会打官司
7月1日上午,储老太的女儿并未出现在庭审被告席上,而是其女婿朱某以及代理律师出庭。
被告方介绍,龙塘家园的房子是朱某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分别为四楼的两套和一楼的一套。老人此前住在一楼。朱某在庭上承认确实扔过老人的东西,但原因是老人一直捡垃圾回来堆在房子里,整个房屋臭气熏天,楼上下邻居意见非常大,这让自己很没面子,因此与老人发生争吵,扔了老人的垃圾,但是并没有赶老人出门,而是让老人改住到另外一套在四楼的房子。老人觉得行动不便,提出自行解决居住,在靠近儿子的地方,由女儿女婿解决房租。
朱某称,让他们没想到的是,4月3日老人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安排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租房租金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被告态度:尽管对老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很不理解,但开庭当天储某的女儿、女婿都表示,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他们都将执行。
法院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看望母亲一次
在庭审后,北塘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1.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某医疗费8000元。3.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焦点四问
为何老太“常回家看看”诉请获支持?
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法》中,将其写入条文后,“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据此,北塘法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告诉储老太,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该法施行后。
法院凭什么判每两个月至少看一次?
高法官对判决中的看望频率进行了详细阐释。目前老人住在马山地区,离女儿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虑到这个距离,建议本案中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如果子女不执行看望义务怎么办?
高法官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直至拘留,但他并不希望看到强制执行这一幕。
至于拘留,大家表示,这是最坏的结果:“如果都拘留了,说明父母与子女已经撕破脸,关系破坏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了”。
子女的哪些行为会引发精神赡养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根据法院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