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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新三定”)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监管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必然涉及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因此,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是“新三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在网络经济中的延伸,应该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