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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工商部门探索的行业信用监管模式,立足于特定区域的特定行业,引进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工具,推进了工商监管的系统化和社会化。行业信用监管切合经济转型升级的社会需求,有利于形成多赢格局,得到了较为广泛地推行,为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工商职能创新路径选择提供了诸多启示。
一、行业信用监管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行业信用监管,是以特定区域内的行业企业《如块状经济区域中的企业群体》为监管对象,以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以企业信用评价为杠杆,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联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业内企业等共同参与实施信用奖惩的社会化监管模式。实施行业信用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征信、评信、用信三个步骤:
(一)征信
以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或工商信用监管平台为基础,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业内企业等全面征集特定行业企业的守法经营、纳税、信贷、财务、市场声誉等信息。
(二)评信
根据征集的信用信息,科学、合理地设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企业信用分为AAA、AA、A及B、C、D等不同等级。信用评价的有效性通常与以下因素相关。一是信息征集是否到位,是否及时、真实:二是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是否突出了一些制约行业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恶性竞争、质量信用等;三是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充分听取业内企业的意见,并得到业内企业的认同。
(三)用信
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社会化的惩奖措施。一是在行政监管中体现差异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监管频率和力度。甚至在无举报的情况下免于监管;而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同时,政府部门在评优评先、用地、招投标、落实政策优惠时。均把信用等级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是在市场交易及服务中体现差异化。例如,金融机构对信用优良的企业放宽信贷额度,降低利率标准,对失信企业则降低信贷额度,提高利率标准;业内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则扩大交易额度,优先作为合作伙伴,并提供各种交易便利,而对失信企业则限制甚至拒绝与其开展交易活动。三是在行业自律管理中体现差异化。例如。行业组织对失信企业采取了警告、业内批评、公示、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而对守信企业则进行表彰、优先对外推荐、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等。
通过以上措施,在法律、市场、道德等各个层面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和谴责,对守信企业则全方面进行鼓励和褒扬,从而放大了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的差异,促使企业走诚信经营、规模经营和品牌经营之路,有效地遏制了行业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行业信用监管实施的机理分析
浙江推广行业信用监管始于2006年,目前,全省已有220多个块状产业实施了行业信用监管模式,显现出较为强大的生命力。
(一)产业转型升级是实施行业信用监管模式的社会经济背景
块状经济是浙江经济的特色之一。据统计,浙江10亿元产值以上的块状经济就有312个,年销售收入达2.81万亿元,出口交货值6122亿元,从业人员831万人。分别占全省总量的54%、62%、56%。但浙江传统的块状经济起步于“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家庭工业,其竞争优势主要体现为低成本优势。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和产业的进一步集聚,虽然由此带来了专业化分工、知识溢出、物流成本和企业规模经济等方面的收益,但同时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土地成本、环保成本、原材料成本、资金成本的节节攀升,再加上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使得低成本优势越来越难以持续。这种情况下。浙江块状经济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努力继续维持低成本优势。由于产品的高度雷同,且缺乏品牌和技术含量,这种努力必然使得产区的价格恶性竞争、产品质量低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以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越演越烈,产业最终走向衰亡。第二种选择是产业转型升级,即以品牌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以及产业集聚的低交易成本优势等综合优势代替单纯的生产成本优势,形成产业高端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显然,后一种选择才是理性的、可持续的,但走这条路必须要杜绝上述违法失信行为。因此,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越迫切,信用监管及信用建设就越有强烈的社会需求。
(二)多赢格局是行业信用监管实施的动力机制
实施行业信用监管模式,有利于杜绝恶性竞争、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区信用形象等,大大增进企业共同体利益或产业整体利益,促进块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新制度实施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只有当各方利益均沾的情况下。制度实施才最为顺利。在行业信用监管模式推行过程中,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龙头企业、配套企业等多方主体形成了多赢格局。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区域信用缺失和产业衰退,无论对于税收还是政绩都是致命的,行业信用监管显然是其愿意服用的一剂良药。而对于行政监管部门而言,加强区域信用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不仅能很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且能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确立部门地位,树立部门形象。同时,浙江块状经济经过多年发展。业内已经形成了分化,产生了一批规模较大、有品牌、有技术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作为行业的生力军,既是产业转型升级最大的受益者,也是产业衰退最大的受损者,因此,他们最有积极性拥护实施行业信用监管。至于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间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当然也会投赞成票。这种多赢格局使得行业信用监管模式得到了较为顺利的实施。
(三)行业信用监管模式设置的科学性是其实施的根本保证
一是行业信用监管模式较好地保证了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备性。信息征集是开展信用监管的前提条件。行业信用监管既有工商经济户口数据库及工商信用监管体系作为基础,又能从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征集信息,扩大了信息的征集面。由于立足于较小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参与主体的空间距离小、共同语言多,大大方便了他们及时进行沟通以及信息的及时报送、及时纠错。信用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全面性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二是信用评价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信用评价是信用监管实施的关键环节。行业信用评价能充分体现行业的个性特点,而且在基层实践过程中可以边实践边完善,便于因地制宜、因行制 宜、因时制宜地开展评价工作。由于评价体系事先经由行业企业讨论通过,评价结果多由行业协会发布,保证了其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了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自主度与参与度。三是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可以得到比较深入的运用。首先,由于信用评价是同一行业的评价,企业间的可比性很强,很容易唤起企业的荣辱感,同时,由于评价结果多要在企业生产、生活的区域范围内公示,会直接影响企业交易或交往对象对企业的评价,进一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和联动,会大大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增加企业的守信收益。所以,价格恶性竞争、产品质量低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以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一旦被纳入评价体系,并以信用符号形式体现出来后,对企业的导向作用就会非常明显。这些影响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因素也会受到极大的遏制。
三、行业信用监管对工商职能创新的几点启示
(一)创新工商职能应当放置在地方治理的大背景中,以博弈的思维去考量
工商职能创新绝不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事情。它取决于左右的横向关系与上下的纵向关系,取决于各级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工商部门与地方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之间的博弈。只有把改革创新的实践放置在这种错综复杂关系中,充分考量各方主体的利益,才会找到现实的选择,才会富有生命力。行业信用监管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这项工作立足于块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复杂关系。体现了当地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及其他行政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诉求,激发了他们参与行业信用监管的积极性。
(二)创新工商职能不能过多地依赖于体制或组织结构的变革
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难题到最后往往都归结为体制或组织结构问题。但是,不能一谈改革就谈体制或组织机构改革。既定体制和组织结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几十年演变的结果,承载着内部各部门、各地方的既得利益,承载着传统的工作习惯和工商文化。这决定了体制或组织结构变革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特别是习惯与文化的变革,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行业信用监管正是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及组织结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通过有关部门的自由协商、自愿合作,把行政监管与行业、企业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而且,长远来看,行业信用监管的成功,反过来会促进部门间的融合及组织体制的悄然变革。
(三)创新工商职能必须重新审视企业在工商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
企业不应是行政监管或行政服务消极的接受者。企业既应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又应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参与者。优质、高效的行政监管或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工商部门单方面的行为来实现,它需要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换言之,企业本身就是工商监管或行政服务的共同实施单位。在行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企业的信用意识及其实施内部信用管理过程中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机制等,都是行业信用监管最终是否具有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创新工商职能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充分尊重基层的实践
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能否在基层落实,就如人体器官移植后到底会不会产生排异反应,只有实践了才真正知晓。因此,一项制度无论它在理论上多么“先进”,基层实践行不通就是失败的。发挥基层工商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首创精神,再从基层实践提取创新经验加以推广,这往往是工商职能改革与创新最有效的途径。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则应从宏观上把握方向,并指导基层的创新实践不发生偏离。行业信用监管正在省局在及时挖掘基层创新实践成果的同时,先在条件好的地方搞试点,然后边试点边总结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下发了指导意见,召开了现场会,逐步向全省推广。
(五)创新工商职能应当与明确层级分工有机结合
具有规模效应的业务应当由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承担,而不具规模效应的业务应当下放到基层工商。具有规模效应的业务,往往和大规模组织相关联,即组织规模越大,工商业务的平均单位成本呈现下降趋势,所以可以通过宏观的、统一的办法加以处理,通常应当由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来承担。相反,不具规模效应的业务往往对具体时空下的信息依赖程度非常高,涉及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关系,因而其工作质量高度依赖于干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质量,需要通过具体的、适合地区的、个案的方式加以处理,通常应当由基层工商部门来承担。因此。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改革过程中,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要找准位置,不能一味的把职能下放给基层工商;而适合基层操作的职能,也不能因为其“含金量”较高而上收。行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其理念、操作程序等公共知识部分具有规模性,正是由省、市等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统一安排、传播:而具体操作则由基层工商因地制宜地自主实施,上级部门不作过多干预。
一、行业信用监管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行业信用监管,是以特定区域内的行业企业《如块状经济区域中的企业群体》为监管对象,以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以企业信用评价为杠杆,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联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业内企业等共同参与实施信用奖惩的社会化监管模式。实施行业信用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征信、评信、用信三个步骤:
(一)征信
以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或工商信用监管平台为基础,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业内企业等全面征集特定行业企业的守法经营、纳税、信贷、财务、市场声誉等信息。
(二)评信
根据征集的信用信息,科学、合理地设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企业信用分为AAA、AA、A及B、C、D等不同等级。信用评价的有效性通常与以下因素相关。一是信息征集是否到位,是否及时、真实:二是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是否突出了一些制约行业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恶性竞争、质量信用等;三是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充分听取业内企业的意见,并得到业内企业的认同。
(三)用信
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社会化的惩奖措施。一是在行政监管中体现差异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结合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降低监管频率和力度。甚至在无举报的情况下免于监管;而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同时,政府部门在评优评先、用地、招投标、落实政策优惠时。均把信用等级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是在市场交易及服务中体现差异化。例如,金融机构对信用优良的企业放宽信贷额度,降低利率标准,对失信企业则降低信贷额度,提高利率标准;业内龙头企业、配套企业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则扩大交易额度,优先作为合作伙伴,并提供各种交易便利,而对失信企业则限制甚至拒绝与其开展交易活动。三是在行业自律管理中体现差异化。例如。行业组织对失信企业采取了警告、业内批评、公示、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而对守信企业则进行表彰、优先对外推荐、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等。
通过以上措施,在法律、市场、道德等各个层面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和谴责,对守信企业则全方面进行鼓励和褒扬,从而放大了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的差异,促使企业走诚信经营、规模经营和品牌经营之路,有效地遏制了行业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行业信用监管实施的机理分析
浙江推广行业信用监管始于2006年,目前,全省已有220多个块状产业实施了行业信用监管模式,显现出较为强大的生命力。
(一)产业转型升级是实施行业信用监管模式的社会经济背景
块状经济是浙江经济的特色之一。据统计,浙江10亿元产值以上的块状经济就有312个,年销售收入达2.81万亿元,出口交货值6122亿元,从业人员831万人。分别占全省总量的54%、62%、56%。但浙江传统的块状经济起步于“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家庭工业,其竞争优势主要体现为低成本优势。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和产业的进一步集聚,虽然由此带来了专业化分工、知识溢出、物流成本和企业规模经济等方面的收益,但同时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土地成本、环保成本、原材料成本、资金成本的节节攀升,再加上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使得低成本优势越来越难以持续。这种情况下。浙江块状经济面临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努力继续维持低成本优势。由于产品的高度雷同,且缺乏品牌和技术含量,这种努力必然使得产区的价格恶性竞争、产品质量低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以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越演越烈,产业最终走向衰亡。第二种选择是产业转型升级,即以品牌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以及产业集聚的低交易成本优势等综合优势代替单纯的生产成本优势,形成产业高端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显然,后一种选择才是理性的、可持续的,但走这条路必须要杜绝上述违法失信行为。因此,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越迫切,信用监管及信用建设就越有强烈的社会需求。
(二)多赢格局是行业信用监管实施的动力机制
实施行业信用监管模式,有利于杜绝恶性竞争、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产区信用形象等,大大增进企业共同体利益或产业整体利益,促进块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新制度实施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只有当各方利益均沾的情况下。制度实施才最为顺利。在行业信用监管模式推行过程中,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龙头企业、配套企业等多方主体形成了多赢格局。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区域信用缺失和产业衰退,无论对于税收还是政绩都是致命的,行业信用监管显然是其愿意服用的一剂良药。而对于行政监管部门而言,加强区域信用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不仅能很好地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且能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确立部门地位,树立部门形象。同时,浙江块状经济经过多年发展。业内已经形成了分化,产生了一批规模较大、有品牌、有技术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作为行业的生力军,既是产业转型升级最大的受益者,也是产业衰退最大的受损者,因此,他们最有积极性拥护实施行业信用监管。至于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间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当然也会投赞成票。这种多赢格局使得行业信用监管模式得到了较为顺利的实施。
(三)行业信用监管模式设置的科学性是其实施的根本保证
一是行业信用监管模式较好地保证了信用信息征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备性。信息征集是开展信用监管的前提条件。行业信用监管既有工商经济户口数据库及工商信用监管体系作为基础,又能从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征集信息,扩大了信息的征集面。由于立足于较小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参与主体的空间距离小、共同语言多,大大方便了他们及时进行沟通以及信息的及时报送、及时纠错。信用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全面性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二是信用评价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信用评价是信用监管实施的关键环节。行业信用评价能充分体现行业的个性特点,而且在基层实践过程中可以边实践边完善,便于因地制宜、因行制 宜、因时制宜地开展评价工作。由于评价体系事先经由行业企业讨论通过,评价结果多由行业协会发布,保证了其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了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自主度与参与度。三是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可以得到比较深入的运用。首先,由于信用评价是同一行业的评价,企业间的可比性很强,很容易唤起企业的荣辱感,同时,由于评价结果多要在企业生产、生活的区域范围内公示,会直接影响企业交易或交往对象对企业的评价,进一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和联动,会大大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增加企业的守信收益。所以,价格恶性竞争、产品质量低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以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违法失信行为一旦被纳入评价体系,并以信用符号形式体现出来后,对企业的导向作用就会非常明显。这些影响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因素也会受到极大的遏制。
三、行业信用监管对工商职能创新的几点启示
(一)创新工商职能应当放置在地方治理的大背景中,以博弈的思维去考量
工商职能创新绝不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事情。它取决于左右的横向关系与上下的纵向关系,取决于各级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工商部门与地方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之间的博弈。只有把改革创新的实践放置在这种错综复杂关系中,充分考量各方主体的利益,才会找到现实的选择,才会富有生命力。行业信用监管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这项工作立足于块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复杂关系。体现了当地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及其他行政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诉求,激发了他们参与行业信用监管的积极性。
(二)创新工商职能不能过多地依赖于体制或组织结构的变革
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难题到最后往往都归结为体制或组织结构问题。但是,不能一谈改革就谈体制或组织机构改革。既定体制和组织结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几十年演变的结果,承载着内部各部门、各地方的既得利益,承载着传统的工作习惯和工商文化。这决定了体制或组织结构变革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特别是习惯与文化的变革,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行业信用监管正是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及组织结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通过有关部门的自由协商、自愿合作,把行政监管与行业、企业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而且,长远来看,行业信用监管的成功,反过来会促进部门间的融合及组织体制的悄然变革。
(三)创新工商职能必须重新审视企业在工商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
企业不应是行政监管或行政服务消极的接受者。企业既应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又应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参与者。优质、高效的行政监管或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工商部门单方面的行为来实现,它需要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换言之,企业本身就是工商监管或行政服务的共同实施单位。在行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企业的信用意识及其实施内部信用管理过程中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机制等,都是行业信用监管最终是否具有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创新工商职能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充分尊重基层的实践
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能否在基层落实,就如人体器官移植后到底会不会产生排异反应,只有实践了才真正知晓。因此,一项制度无论它在理论上多么“先进”,基层实践行不通就是失败的。发挥基层工商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首创精神,再从基层实践提取创新经验加以推广,这往往是工商职能改革与创新最有效的途径。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则应从宏观上把握方向,并指导基层的创新实践不发生偏离。行业信用监管正在省局在及时挖掘基层创新实践成果的同时,先在条件好的地方搞试点,然后边试点边总结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下发了指导意见,召开了现场会,逐步向全省推广。
(五)创新工商职能应当与明确层级分工有机结合
具有规模效应的业务应当由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承担,而不具规模效应的业务应当下放到基层工商。具有规模效应的业务,往往和大规模组织相关联,即组织规模越大,工商业务的平均单位成本呈现下降趋势,所以可以通过宏观的、统一的办法加以处理,通常应当由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来承担。相反,不具规模效应的业务往往对具体时空下的信息依赖程度非常高,涉及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关系,因而其工作质量高度依赖于干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质量,需要通过具体的、适合地区的、个案的方式加以处理,通常应当由基层工商部门来承担。因此。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改革过程中,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要找准位置,不能一味的把职能下放给基层工商;而适合基层操作的职能,也不能因为其“含金量”较高而上收。行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中,其理念、操作程序等公共知识部分具有规模性,正是由省、市等较高层级的工商部门统一安排、传播:而具体操作则由基层工商因地制宜地自主实施,上级部门不作过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