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与《劳动法》相比,此部法律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同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其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变化一:适用主体和范围
[举例]老张是某事业单位的出纳人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下个月将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张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张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解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适用主体和范围有所变化:
1、从单位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新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扩大了组织劳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民间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本着民众为出发点的企业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等组织”中的“等”指的是既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相比《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以使用本法,而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能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变化二:合同签订原则与劳动者告知义务
[举例]会计人员小李在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给单位提供了错误的个人资料,在日后的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后果,应由小李自己来承担。
[解读]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劳动者不诚实或者企事业单位不公平都要付出代价。《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变化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举例]财会人员小刘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决定在新法颁布后立即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可行吗?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理解误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即使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无须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但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1日(即新法实施一个月后)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两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满一年后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变化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举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厦门市某公司应聘当出纳,该公司与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进行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了。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举例]老高在某公司已经连续从事会计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老高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解读]按《劳动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理解误区]
变化一:适用主体和范围
[举例]老张是某事业单位的出纳人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下个月将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张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张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解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适用主体和范围有所变化:
1、从单位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新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扩大了组织劳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民间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本着民众为出发点的企业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等组织”中的“等”指的是既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相比《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以使用本法,而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能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变化二:合同签订原则与劳动者告知义务
[举例]会计人员小李在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给单位提供了错误的个人资料,在日后的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后果,应由小李自己来承担。
[解读]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劳动者不诚实或者企事业单位不公平都要付出代价。《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变化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举例]财会人员小刘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决定在新法颁布后立即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可行吗?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理解误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即使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无须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但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1日(即新法实施一个月后)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两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满一年后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变化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举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厦门市某公司应聘当出纳,该公司与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进行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了。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举例]老高在某公司已经连续从事会计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老高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解读]按《劳动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理解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