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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出现的新型财产,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没有定论。本文尝试通过分析和比较各学说的核心观点,抓住虚拟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从而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属性.在本文中,通过对不同理论的比较,从而明确了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然后为其立法建立支撑。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新型物权
引言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而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游戏账号、游戏会员、游戏金币、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电子邮箱、网络寻呼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是比较常见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出现的新型财产,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没有定论。
一、虚拟财产的一般属性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是财产的一种的特别形式,又不同于传统理论上的财产所具有的特征。虚拟财产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其一,稀缺性。稀缺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数量限制的,并非能够无限制地产生、无限制地复制。稀缺性导致人对虚拟财产的控制上可能的分配不均,即不可能每個人都占有、使用,从而导致虚拟财产在社会关系上的纠结,使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和必然。稀缺性是财产所具有的普通属性,就像货币和房屋,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该属性。无论是虚拟装备还是游戏金币,都不是无限量的。
其二,价值性。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这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去讲的。没有价值的东西不会激起人们占有的欲望,当然也不会参与到社会关系的流通之中。正是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无论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才使得虚拟财产在社会中进行流通,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凝结在其上。虽然虚拟财产在精神上的价值远远胜过其物质价值,但这并不影响其价值性。
其三,虚拟性。所谓虚拟性,是和现实性相对立的一种属性,是虚拟财产所特有而其他一般性质的财产所不具有的特别属性。虚拟性是指必须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依托于各种网络设备才能得以呈现其外在形式。但虚拟并不能理解为虚幻,因为虚拟财产是真实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只是它的呈现方式不同于其他财产形式而已。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网络空间是对现实空间的延续,而不是在虚幻之中建立起来的空中楼阁。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而获得了虚拟性的特征,这也是其区分于其他财产的本质特性。
其四,排他性。排他性,也称对世性,是指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排他性具体来说表现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网络用户通过输入各自独一无二的账号和与之相对应的密码访问已经相对确定的网络资源,并且依托这种方法在网络空间里完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同时可以对虚拟装备、武器等进行买卖、消费等行为。用户对虚拟财产之上的此种权利便是具有排他性的。非经本人同意,盗窃他人账号进而窃取其虚拟装备、武器的行为便是对权利人虚拟财产排他性的侵害,法律应当予以惩罚。
虚拟财产的一般属性决定了其既具有普通财产所体现的稀缺性、价值性,又具有与普通财产所区别开来的虚拟性和排他性,也就导致了无法将虚拟财产简单地归类于普通财产,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属性,但又无法抹杀其作为一种财产的现实。这正是虚拟财产的复杂性所在,也是各种学说争议产生的关键之处。
二、虚拟財产权属性的争议及评析
虚拟财产权是指虚拟财产所有人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独立的、排他的权利。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界定,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有两种学说,分别是物权说、债权说,而各种具体学说中还存有不同的理论观点。下面分别对不同学说和不同观点进行一一论述。
(一)物权说
支持物权说的学者们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所有权说与使用权说。
1.所有权说
在所有权说看来,从本质上来讲,虚拟财产其实就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它是网络用户通过付出时间、金钱等对价而自然而然地取得的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排他的、绝对的,是一种对世权利,这正符合物权中的所有权特点。因此,虚拟财产权当然可以成为物权,而法律规范也正是要保护这种所有权。把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所有权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完美的将虚拟财产权纳入到物权的体系之内,其他法律关系均可参照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调整。
2.使用权说
使用权说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其实并不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根本就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从现实层面来讲,网络用户在很大程度上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是一种使用权。更有运营商直接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而且,这很有可能会形成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运营商也将会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掌握在自己手中。
无论是所有权说还是使用权说,其面临的最大质疑就是传统物权法中的物权客体必须是有形的,而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决定了其不具有有形形态。可见,虚拟财产权在我国难以作为物权来保护。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的。
(二)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权其实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债权性权利。为什么这么说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好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换取网络用户在接受服务的同时支付对应的价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从而产生一种合同之债。以网络游戏为例,游戏玩家若要想开始游戏,必须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拟定的用户协议,拒绝接受则无法享受游戏服务。用户协议则是二者形成的一种合同,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对应的权利。一方若违反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得以通过用户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便是典型的合同之债。债权说在实践中是可以推行的,而且目前实践中往往采用的是这个观点。 三、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物权
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虛拟性,虚拟性导致了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因而难以归于传统的物的体系之内。虚拟财产的价值只有在网络中才能得以实现,而且其价值性往往在于精神利益,而非物质利益。虚拟财产权能否作为物权来保护,应该着眼于它们在本质上是否具有共性。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说,对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游戏平台、初始虚拟环境等,他们拥有最直接的支配权;而另一方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来讲,他们對于存储在网络空间里的专属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达到支配的目的。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并不仅仅是对特定服务的占有,或者说是对该服务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权,而是对特定信息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其次,虚拟财产关系的发生和变动并不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掌控的,而是网络用户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一系列具体行为的效果,对于具体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角色和财物的数量、种类的保留或者丢弃,是完全取决于用户自身的活动的,用户完全可以自主作出决定而不受外界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插手任何事情。
可见,虚拟财产权是具有一定的支配性的,而至于排他性,前面已经对虚拟财产的排他性作了充分的论述,虚拟财产权作为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当然具有排他性。这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判断事物是否具有同一属性,主要看其二者在本质上是否相同。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本质上都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具有物权的本质属性,二者都是物权。同样的道理,虚拟财产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和物权在本质属性上也是相同的,也属于物权的一种。只是目前对于物权的种类划分比较严格,学术界普遍接受的物权种类只有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而且对物的有形性也作了限定,从而把虚拟财产权排除在外。但是尽管如此,也无法掩盖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3]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的构建[M].北京:2008年版,第148页。
作者简介:薛强(1994—),男,汉族,青岛,研究生在读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保护法方向。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新型物权
引言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而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游戏账号、游戏会员、游戏金币、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电子邮箱、网络寻呼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是比较常见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出现的新型财产,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没有定论。
一、虚拟财产的一般属性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是财产的一种的特别形式,又不同于传统理论上的财产所具有的特征。虚拟财产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其一,稀缺性。稀缺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数量限制的,并非能够无限制地产生、无限制地复制。稀缺性导致人对虚拟财产的控制上可能的分配不均,即不可能每個人都占有、使用,从而导致虚拟财产在社会关系上的纠结,使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和必然。稀缺性是财产所具有的普通属性,就像货币和房屋,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该属性。无论是虚拟装备还是游戏金币,都不是无限量的。
其二,价值性。马克思认为,价值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这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去讲的。没有价值的东西不会激起人们占有的欲望,当然也不会参与到社会关系的流通之中。正是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无论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才使得虚拟财产在社会中进行流通,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凝结在其上。虽然虚拟财产在精神上的价值远远胜过其物质价值,但这并不影响其价值性。
其三,虚拟性。所谓虚拟性,是和现实性相对立的一种属性,是虚拟财产所特有而其他一般性质的财产所不具有的特别属性。虚拟性是指必须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依托于各种网络设备才能得以呈现其外在形式。但虚拟并不能理解为虚幻,因为虚拟财产是真实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只是它的呈现方式不同于其他财产形式而已。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网络空间是对现实空间的延续,而不是在虚幻之中建立起来的空中楼阁。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而获得了虚拟性的特征,这也是其区分于其他财产的本质特性。
其四,排他性。排他性,也称对世性,是指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排他性具体来说表现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网络用户通过输入各自独一无二的账号和与之相对应的密码访问已经相对确定的网络资源,并且依托这种方法在网络空间里完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同时可以对虚拟装备、武器等进行买卖、消费等行为。用户对虚拟财产之上的此种权利便是具有排他性的。非经本人同意,盗窃他人账号进而窃取其虚拟装备、武器的行为便是对权利人虚拟财产排他性的侵害,法律应当予以惩罚。
虚拟财产的一般属性决定了其既具有普通财产所体现的稀缺性、价值性,又具有与普通财产所区别开来的虚拟性和排他性,也就导致了无法将虚拟财产简单地归类于普通财产,因为其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属性,但又无法抹杀其作为一种财产的现实。这正是虚拟财产的复杂性所在,也是各种学说争议产生的关键之处。
二、虚拟財产权属性的争议及评析
虚拟财产权是指虚拟财产所有人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独立的、排他的权利。对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界定,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有两种学说,分别是物权说、债权说,而各种具体学说中还存有不同的理论观点。下面分别对不同学说和不同观点进行一一论述。
(一)物权说
支持物权说的学者们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所有权说与使用权说。
1.所有权说
在所有权说看来,从本质上来讲,虚拟财产其实就是一种电磁记录数据,它是网络用户通过付出时间、金钱等对价而自然而然地取得的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排他的、绝对的,是一种对世权利,这正符合物权中的所有权特点。因此,虚拟财产权当然可以成为物权,而法律规范也正是要保护这种所有权。把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所有权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完美的将虚拟财产权纳入到物权的体系之内,其他法律关系均可参照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调整。
2.使用权说
使用权说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其实并不归属于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根本就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从现实层面来讲,网络用户在很大程度上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是一种使用权。更有运营商直接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而且,这很有可能会形成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运营商也将会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掌握在自己手中。
无论是所有权说还是使用权说,其面临的最大质疑就是传统物权法中的物权客体必须是有形的,而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决定了其不具有有形形态。可见,虚拟财产权在我国难以作为物权来保护。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的。
(二)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权其实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债权性权利。为什么这么说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好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换取网络用户在接受服务的同时支付对应的价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从而产生一种合同之债。以网络游戏为例,游戏玩家若要想开始游戏,必须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拟定的用户协议,拒绝接受则无法享受游戏服务。用户协议则是二者形成的一种合同,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对应的权利。一方若违反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得以通过用户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便是典型的合同之债。债权说在实践中是可以推行的,而且目前实践中往往采用的是这个观点。 三、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物权
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虛拟性,虚拟性导致了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因而难以归于传统的物的体系之内。虚拟财产的价值只有在网络中才能得以实现,而且其价值性往往在于精神利益,而非物质利益。虚拟财产权能否作为物权来保护,应该着眼于它们在本质上是否具有共性。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说,对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游戏平台、初始虚拟环境等,他们拥有最直接的支配权;而另一方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来讲,他们對于存储在网络空间里的专属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达到支配的目的。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并不仅仅是对特定服务的占有,或者说是对该服务行为所享有的请求权,而是对特定信息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其次,虚拟财产关系的发生和变动并不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掌控的,而是网络用户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做的一系列具体行为的效果,对于具体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角色和财物的数量、种类的保留或者丢弃,是完全取决于用户自身的活动的,用户完全可以自主作出决定而不受外界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插手任何事情。
可见,虚拟财产权是具有一定的支配性的,而至于排他性,前面已经对虚拟财产的排他性作了充分的论述,虚拟财产权作为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当然具有排他性。这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判断事物是否具有同一属性,主要看其二者在本质上是否相同。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本质上都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具有物权的本质属性,二者都是物权。同样的道理,虚拟财产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和物权在本质属性上也是相同的,也属于物权的一种。只是目前对于物权的种类划分比较严格,学术界普遍接受的物权种类只有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而且对物的有形性也作了限定,从而把虚拟财产权排除在外。但是尽管如此,也无法掩盖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3]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的构建[M].北京:2008年版,第148页。
作者简介:薛强(1994—),男,汉族,青岛,研究生在读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保护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