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时代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孕育而生。当人工智能可以创造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足够媲美人类作品并混迹其中之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判断便成为人类不得不面对的著作权法难题。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本身的属性论证既是前提也是关键。在马克思劳动理论视角下,人工智能无非是人类的劳动工具。在此前提下,结合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标准即可得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具有独创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