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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保障公民合理权益的同时,仍然有一部分人群难以被保障其享有当前已设立的社会保险的权利,而未婚先育女职工作为单身妈妈,在面临着巨大压力的同时却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遭受不公平对待,无法正常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使原本“寸步难行”的生活“雪上加霜”。本文建议,不应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作为条件剥夺公民合理权益,面对未婚女职工更应提供帮助和支持。
关键词:未婚先育;生育保险待遇;公平正义
生育保险原本是为保护女职工行使生育权,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定。但生育保险待遇只能由已婚女职工享有,对于现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来说,是否仍存在必要?在推进计划生育的同时,忽视了一部分人的合理诉求,对于该政策来说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吗?而被忽视的未婚女职工,没有了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她们的合理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一、未婚先育女职工现状
(一)案例引导
2016年,张萌(化名)遭遇“意外怀孕”,在男友与其分手的情况下坚持“生下”孩子。2018年向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遭到拒绝,但她坚定的认为未婚妈妈也有权利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此后她先后多次起诉,但均以失败告终。2020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生育保险纠纷案的再审申请,并对其诉求表示理解。
(二)未婚先育女职工面临的困境
在如今,我们不断地鼓励、促进女性面对职场、参与工作,不断提倡性别平等、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2019一份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指出,职场中,尤其已婚未孕女性对因婚育被迫失去晋升机会的体验最为深刻。传统观念下关于女性应该回归家庭的刻板印象,造成就业市场对婚育年龄阶段的女性的排斥。其中婚育女性职工中乃至整个社会中被“隐形化”的群体——未婚妈妈所面临的困境更胜。目前,中国未婚先育妈妈数量已不容小觑,但她们仍被认为是处在“灰色地带”的群体。李丁和田思钰(2017)1在关于流动人口中未婚先育研究中发现,有20%~25%妇女会经历以生育结束的未婚先孕,再加上流产结束的部分,未婚先孕发生率将呈现更高。她们在社会中备受挑战,她们面临着就业难、时间少,甚至时常遭受到来自道德上的看法等情况,从而导致未婚妈妈容易出现身心压力巨大、生存权被边缘化等问题。吴琰华和陈敬国(2014)2在关未婚先孕妊娠结局及心理分析中得出结论,无论结局是生产还是流产,非婚妈妈罹患焦躁症、忧郁症的几率远高于正常的婚育妈妈。现实中未婚妈妈所遭遇的困境与压力是难以想象的,一切现状与数据都表明社会应该以更加包容、平和的心态,帮助、扶持未婚妈妈。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单身妈妈中未婚先育女性职工是否应当享有生育保险。目前国内关于未婚先育的研究里,对于未婚准妈妈所应得权益保障,特别是对其包含重大意义的生育保险这一社会保险方面权益少有提及。笔者认为,女职工未婚先育在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不被认定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本身是对其合法合理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背社会保障建立的本质理念,以及违反了法律上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二、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相关劳动争议问题产生原因与看法
(一)当今类似劳动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案例中张萌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中规定,申请人需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而张萌作为未婚妈妈,无法提交申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要求的“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以至于申请失败。在后续的法院再审中,法院以未婚先育妈妈在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情况下,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不同地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均有要求,申报者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在非婚家庭情况下,未婚先育行为普遍被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行为”,即便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职工也不享有完整生育保险待遇。《广东省社保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中规定申领条件之一就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申领程序中也需要提供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证》等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资料。也有专家认为,未婚妈妈其实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未婚女职工至少没有超生,只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所以在当今类似的劳动纠纷中,未婚先育女职工关于产期休假、薪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权益,虽然仍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保护,与正常婚育女职工无异,但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张却得不到支持。
(二)按目前既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标准的看法
1、引导群众参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我国基本国策之一,自实施以来,我国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优化了资源配置和提高了人均资源水平,是我国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条件中加入“符合国家和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可以被认为发挥着一定的引导作用,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继续发挥计划生育在我国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政策变化没有及时迎合社会形势变化
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趋势的变化,生育政策也进行不断的调整。从单独二孩到放开后的全面二孩,政策的不断开发,其中就包括针对未婚先育的一系列政策。《国务院辦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解除了非婚生育子女的落户问题的限制,许多地区也已经废除了原有的准生证制度。与此同时,随着未婚妈妈这一群体数目不断增长,与之相关福利保障,其中包括生育保险制度也理应跟进。其福利、权利保障问题应该作出及时优化调整,对非婚生育家庭“一视同仁”,若是一味地“遵循旧制”,则有碍相关政策迎合社会变化而调整优化。
3、剥夺妇女享有生育保险以实现计划生育,并不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目前现实中也有一些未婚先育妈妈选择以“形婚”的方式获取生育保险待遇,可勉强有了“婚姻”事实,也无法完全保护好单身妈妈的权利,甚至会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其中就出现过形婚的男方以孩子监护权为要挟敲诈的。而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认为女性未婚先育是“不合法”,或因无计划生育证明为理由和解释,让女性的生育权行使需要被“政策”或“证件”承认,容易被认为是对女性的歧视,是对女性独自拥有生育权的挑战。 4、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是法治社会坚持的内容
支持未婚妈妈能像婚育妈妈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目的在于帮助,而不是鼓励人们未婚先育。正如英国女作家伊夫林被人们熟知的一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话,但我誓死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虽然目前未婚先育不被提倡,但给予未婚妈妈必要的帮助,维护其作为公民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理应支持的一件事,它不仅利于建成完善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所应享有其待遇权利的维护。
三、未婚先育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法律上追求的公平正义与对于人权的尊重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未婚先育,并且在与保障妇女享有生育保险权利相关的全国性法律中,生育保险与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并没有明确挂钩。公平正义应表现在保障所有女性职工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且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分配生育保险待遇。目前的生育保险是针对女性职工制定,维护女性职工基本生活而产生的,而法律上已明确赋予了女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服务待遇和维持基本生活的生育津贴待遇保障的权利,体现了对女性生育价值的尊重和肯定,国家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该项权益落实。
生育是人类延续的根本,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保障理论中体现了一个观点,若是想保证人类繁衍的数量与质量,就要为处在生育期的生育者提供生育保障并不断完善其内容。拓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保护好每一位生育女性,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而如今她们的公民权、发展权都能得到保护的同时,不应以不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为由,排除保障生育权行使所需的一环。只要有生育事实,就应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生育保险制度理念与要求
生育保险一定程度上作为一项再分配制度,其宗旨就是帮助和保护因生育而产生问题的影响下,帮助女职工恢复工作能力,使其能够返回工作岗位,继续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缓解女性生育抚养和市场劳动的矛盾。这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对女性生育价值的尊重和认可。享有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性职工,而在计划生育的影响下使其对象变为女性合法婚育职工,二者实施范围不应混淆。未婚先育群体本身便承担着巨大的压力,若是忽视这一群体的需求,区别对待,这也极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所应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精神要求。社会保险是一项公民权利,理应予以未婚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在生活问题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单身妈妈的压力很有可能会传递到非婚家庭的子女身上,形成“代际”歧视,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而这将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社会保险建立的目的,即维护社会安稳。出自于孩子的角度,现代社会也必须要关心和考虑孩子的健康和受教育状况,推动社会人口素质提高,体现社会保障的作用。
(三)属于未婚先育女职工的重要补助措施
如果说未婚先育是一次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那么不被允许享有保险待遇则是二次伤害。王爱丽和郭砾(2010)3在关于女性单亲家庭形成前后,经济社会资源变化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职场中的未婚先育女职工面临着巨大的就业风险,资源受损程度高,社会资本趋于弱化。而大部分单亲女性处在社会较低层,缺少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便难以保障她们在生育后能及时恢复原职工作,甚至弱化了其与雇主的协商谈判条件与能力。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单亲家庭往往意味着抚养者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时间,生活中缺乏帮助的妈妈所有事情都需要亲力亲为,大量时间成本的付出也难以应付重担。而孩子的抚养成了问题,那也意味着教育也无法保障。支持未婚先育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有利于缓解女职工面对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双重压力,保护女职工顺利回到岗位,让其能在经济社会资源中进行有效积累,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资本发展机会损失。在应有的帮助下,单亲家庭也能很好的立足于社会,改变社会对单亲家庭既定的负面看法,推动未婚女职工与社会更好的融合。
(四)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
1、当今社会观念的逐步开放形成了社会条件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经过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上的独立、女权主义的发展,婚姻和配偶对于女性来说不再是一生必然的依靠和追求,而是逐渐向一种“生活方式”轉变,女性面临着更多的选择,更加去追求自身的价值体现与自我的表达和诉求。交往行为和目的变化为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模式,婚姻、性、孩子是可以分开来的。而正是因为观念的转变和开放,人们对于不婚主义、婚前性行为等更为包容,性行为不再是只为了繁衍,更多是为达到自身的愉悦,而这正好推动了未婚妈妈的产生。
2、婚姻不再是人生的必需品
对于已经选择了婚姻的人来说,逐渐提高的婚姻不稳定性,使患有“恐婚症”的人群不断增加。国家数据统计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8年离婚率的3.2‰,2019年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人数310.4万对4。大量的离婚事实出现,以及当今新媒体广泛的发酵,让更多的人明白婚姻不是人生硬指标,而选择无婚姻的怀孕生子。许多人认为,一段失败的婚姻远比一个人生育难以让人接受,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多。
3、现代医学的进步为女性独自行使生育权提供了可能
从唯一的自然生育方式到人工生育,到试管婴儿、代孕技术成熟,到精子银行的建立等,再到未来设想中的人造子宫,女性甚至可以因此脱离生育,科学技术、医学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对于生育方式的选择带来更多的可能性。不婚主义女性想要自主选择,独自进行生育,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都可以通过现代医学技术完成。
4、舆论监测下民众更偏向婚育分离
在张萌的诉求经过国内外媒体的报道后,引起了广大的探讨。网络上由不同社交媒体平台发起的投票中,支持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意见占据着压倒性的比例。2019年9月新浪微博热搜话题“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遭拒”获得2亿阅读量,同期民间分析机构“蚁坊舆情观察”分析,有77%网友支持张萌的做法和诉求,认为生育不应该和婚姻捆绑。在持续的社会关注下,不应再“隐形化”未婚妈妈群体、相关机构应借此契机,梳理与公民权利保障相冲突的政策制度,使福利保障体系更具人性化的呼声只高不减。 四、调整建议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调整
保留职工所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前提下,去除了各地规定中“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资料或证件内容,从而达到“只要交了生育保险,就有权利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
(二)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理念调整
生育保险制度应该明确自身理念发展道路,不应作为其他公共政策的辅助性规定存在,严格地发挥好法律上赋予的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未婚妈妈大部分处于社会底层,压在现实的巨压下,权利剥夺却难以伸张维权,这就更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政策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作用。未婚妈妈与已婚妈妈一样权利都值得被伸张,都值得享有其应有的生育保险。
(三)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待遇的调整
生育保险津贴是育儿母亲无工作期间收入的重要来源,用于维持母亲与孩子生活和健康。虽然我国要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却缺少了实际工作中的奖金和津贴,实际收入水平也会大幅下降。我国的生育津贴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待遇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难以协调。更何况面对未婚妈妈在这一对于津贴补助需求更大的群体,目前单一的生育津贴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现状。所以应及时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在适当的增加津贴的同时,面对多样化的生育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不同的適用范围,以不同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未婚女职工来说,最需要的就是协调好生活与工作的时间。在孩子无人照顾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享有的产假或休假;对于生活上已有帮助的妈妈可以适当提前回归职位,将未休的假期结合未来孩子的照料需求进行调配,如企业允许女职工在孩子幼年成长期间,提前下班照料好个人生活和孩子。
五、总结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保护未婚先育女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资格,让其得到与婚育女职工同样的基本待遇,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服务型政府需要保障的。不忽视未婚女职工所应享有的权益,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田卫君,高非含.未婚妈妈生育保险权益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8):88-90.
[2] 杨小艳.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05):50-51.
[3] 邹艳晖.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2(06):65-68+89.
[4] 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发展的研究评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06):53-58.
注释:
① 李丁,田思钰.中国妇女未婚先孕的模式与影响因素[J].人口研究,2017,41(03):87-100
② 吴琰华,陈敬国.2012例未婚先孕妊娠结局及心理分析[J].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2014,24(02):59-60.
③ 王爱丽,郭砾.中国女性单亲家庭:社会资本的弱化与发展[J].学习与探索,2010(01):114-117.
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
作者简介:郑璞,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18级劳动关系B2班,本科在读。
指导老师简介:王虹,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劳动关系教研室,专任教师。
关键词:未婚先育;生育保险待遇;公平正义
生育保险原本是为保护女职工行使生育权,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定。但生育保险待遇只能由已婚女职工享有,对于现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来说,是否仍存在必要?在推进计划生育的同时,忽视了一部分人的合理诉求,对于该政策来说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吗?而被忽视的未婚女职工,没有了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她们的合理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一、未婚先育女职工现状
(一)案例引导
2016年,张萌(化名)遭遇“意外怀孕”,在男友与其分手的情况下坚持“生下”孩子。2018年向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遭到拒绝,但她坚定的认为未婚妈妈也有权利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此后她先后多次起诉,但均以失败告终。2020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生育保险纠纷案的再审申请,并对其诉求表示理解。
(二)未婚先育女职工面临的困境
在如今,我们不断地鼓励、促进女性面对职场、参与工作,不断提倡性别平等、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的同时,2019一份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指出,职场中,尤其已婚未孕女性对因婚育被迫失去晋升机会的体验最为深刻。传统观念下关于女性应该回归家庭的刻板印象,造成就业市场对婚育年龄阶段的女性的排斥。其中婚育女性职工中乃至整个社会中被“隐形化”的群体——未婚妈妈所面临的困境更胜。目前,中国未婚先育妈妈数量已不容小觑,但她们仍被认为是处在“灰色地带”的群体。李丁和田思钰(2017)1在关于流动人口中未婚先育研究中发现,有20%~25%妇女会经历以生育结束的未婚先孕,再加上流产结束的部分,未婚先孕发生率将呈现更高。她们在社会中备受挑战,她们面临着就业难、时间少,甚至时常遭受到来自道德上的看法等情况,从而导致未婚妈妈容易出现身心压力巨大、生存权被边缘化等问题。吴琰华和陈敬国(2014)2在关未婚先孕妊娠结局及心理分析中得出结论,无论结局是生产还是流产,非婚妈妈罹患焦躁症、忧郁症的几率远高于正常的婚育妈妈。现实中未婚妈妈所遭遇的困境与压力是难以想象的,一切现状与数据都表明社会应该以更加包容、平和的心态,帮助、扶持未婚妈妈。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单身妈妈中未婚先育女性职工是否应当享有生育保险。目前国内关于未婚先育的研究里,对于未婚准妈妈所应得权益保障,特别是对其包含重大意义的生育保险这一社会保险方面权益少有提及。笔者认为,女职工未婚先育在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不被认定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本身是对其合法合理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背社会保障建立的本质理念,以及违反了法律上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二、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相关劳动争议问题产生原因与看法
(一)当今类似劳动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案例中张萌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中规定,申请人需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而张萌作为未婚妈妈,无法提交申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要求的“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以至于申请失败。在后续的法院再审中,法院以未婚先育妈妈在未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情况下,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不同地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均有要求,申报者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在非婚家庭情况下,未婚先育行为普遍被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行为”,即便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职工也不享有完整生育保险待遇。《广东省社保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事指南》中规定申领条件之一就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申领程序中也需要提供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证》等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资料。也有专家认为,未婚妈妈其实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未婚女职工至少没有超生,只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所以在当今类似的劳动纠纷中,未婚先育女职工关于产期休假、薪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权益,虽然仍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保护,与正常婚育女职工无异,但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主张却得不到支持。
(二)按目前既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标准的看法
1、引导群众参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我国基本国策之一,自实施以来,我国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优化了资源配置和提高了人均资源水平,是我国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条件中加入“符合国家和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可以被认为发挥着一定的引导作用,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继续发挥计划生育在我国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政策变化没有及时迎合社会形势变化
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趋势的变化,生育政策也进行不断的调整。从单独二孩到放开后的全面二孩,政策的不断开发,其中就包括针对未婚先育的一系列政策。《国务院辦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解除了非婚生育子女的落户问题的限制,许多地区也已经废除了原有的准生证制度。与此同时,随着未婚妈妈这一群体数目不断增长,与之相关福利保障,其中包括生育保险制度也理应跟进。其福利、权利保障问题应该作出及时优化调整,对非婚生育家庭“一视同仁”,若是一味地“遵循旧制”,则有碍相关政策迎合社会变化而调整优化。
3、剥夺妇女享有生育保险以实现计划生育,并不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目前现实中也有一些未婚先育妈妈选择以“形婚”的方式获取生育保险待遇,可勉强有了“婚姻”事实,也无法完全保护好单身妈妈的权利,甚至会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其中就出现过形婚的男方以孩子监护权为要挟敲诈的。而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认为女性未婚先育是“不合法”,或因无计划生育证明为理由和解释,让女性的生育权行使需要被“政策”或“证件”承认,容易被认为是对女性的歧视,是对女性独自拥有生育权的挑战。 4、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是法治社会坚持的内容
支持未婚妈妈能像婚育妈妈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目的在于帮助,而不是鼓励人们未婚先育。正如英国女作家伊夫林被人们熟知的一句话“我不同意你的话,但我誓死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虽然目前未婚先育不被提倡,但给予未婚妈妈必要的帮助,维护其作为公民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理应支持的一件事,它不仅利于建成完善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所应享有其待遇权利的维护。
三、未婚先育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法律上追求的公平正义与对于人权的尊重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状态,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未婚先育,并且在与保障妇女享有生育保险权利相关的全国性法律中,生育保险与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并没有明确挂钩。公平正义应表现在保障所有女性职工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且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分配生育保险待遇。目前的生育保险是针对女性职工制定,维护女性职工基本生活而产生的,而法律上已明确赋予了女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服务待遇和维持基本生活的生育津贴待遇保障的权利,体现了对女性生育价值的尊重和肯定,国家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该项权益落实。
生育是人类延续的根本,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保障理论中体现了一个观点,若是想保证人类繁衍的数量与质量,就要为处在生育期的生育者提供生育保障并不断完善其内容。拓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保护好每一位生育女性,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而如今她们的公民权、发展权都能得到保护的同时,不应以不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为由,排除保障生育权行使所需的一环。只要有生育事实,就应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生育保险制度理念与要求
生育保险一定程度上作为一项再分配制度,其宗旨就是帮助和保护因生育而产生问题的影响下,帮助女职工恢复工作能力,使其能够返回工作岗位,继续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缓解女性生育抚养和市场劳动的矛盾。这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对女性生育价值的尊重和认可。享有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性职工,而在计划生育的影响下使其对象变为女性合法婚育职工,二者实施范围不应混淆。未婚先育群体本身便承担着巨大的压力,若是忽视这一群体的需求,区别对待,这也极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所应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精神要求。社会保险是一项公民权利,理应予以未婚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在生活问题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单身妈妈的压力很有可能会传递到非婚家庭的子女身上,形成“代际”歧视,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而这将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社会保险建立的目的,即维护社会安稳。出自于孩子的角度,现代社会也必须要关心和考虑孩子的健康和受教育状况,推动社会人口素质提高,体现社会保障的作用。
(三)属于未婚先育女职工的重要补助措施
如果说未婚先育是一次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那么不被允许享有保险待遇则是二次伤害。王爱丽和郭砾(2010)3在关于女性单亲家庭形成前后,经济社会资源变化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职场中的未婚先育女职工面临着巨大的就业风险,资源受损程度高,社会资本趋于弱化。而大部分单亲女性处在社会较低层,缺少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便难以保障她们在生育后能及时恢复原职工作,甚至弱化了其与雇主的协商谈判条件与能力。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单亲家庭往往意味着抚养者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时间,生活中缺乏帮助的妈妈所有事情都需要亲力亲为,大量时间成本的付出也难以应付重担。而孩子的抚养成了问题,那也意味着教育也无法保障。支持未婚先育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有利于缓解女职工面对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双重压力,保护女职工顺利回到岗位,让其能在经济社会资源中进行有效积累,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资本发展机会损失。在应有的帮助下,单亲家庭也能很好的立足于社会,改变社会对单亲家庭既定的负面看法,推动未婚女职工与社会更好的融合。
(四)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
1、当今社会观念的逐步开放形成了社会条件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经过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上的独立、女权主义的发展,婚姻和配偶对于女性来说不再是一生必然的依靠和追求,而是逐渐向一种“生活方式”轉变,女性面临着更多的选择,更加去追求自身的价值体现与自我的表达和诉求。交往行为和目的变化为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模式,婚姻、性、孩子是可以分开来的。而正是因为观念的转变和开放,人们对于不婚主义、婚前性行为等更为包容,性行为不再是只为了繁衍,更多是为达到自身的愉悦,而这正好推动了未婚妈妈的产生。
2、婚姻不再是人生的必需品
对于已经选择了婚姻的人来说,逐渐提高的婚姻不稳定性,使患有“恐婚症”的人群不断增加。国家数据统计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8年离婚率的3.2‰,2019年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人数310.4万对4。大量的离婚事实出现,以及当今新媒体广泛的发酵,让更多的人明白婚姻不是人生硬指标,而选择无婚姻的怀孕生子。许多人认为,一段失败的婚姻远比一个人生育难以让人接受,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多。
3、现代医学的进步为女性独自行使生育权提供了可能
从唯一的自然生育方式到人工生育,到试管婴儿、代孕技术成熟,到精子银行的建立等,再到未来设想中的人造子宫,女性甚至可以因此脱离生育,科学技术、医学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对于生育方式的选择带来更多的可能性。不婚主义女性想要自主选择,独自进行生育,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都可以通过现代医学技术完成。
4、舆论监测下民众更偏向婚育分离
在张萌的诉求经过国内外媒体的报道后,引起了广大的探讨。网络上由不同社交媒体平台发起的投票中,支持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意见占据着压倒性的比例。2019年9月新浪微博热搜话题“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遭拒”获得2亿阅读量,同期民间分析机构“蚁坊舆情观察”分析,有77%网友支持张萌的做法和诉求,认为生育不应该和婚姻捆绑。在持续的社会关注下,不应再“隐形化”未婚妈妈群体、相关机构应借此契机,梳理与公民权利保障相冲突的政策制度,使福利保障体系更具人性化的呼声只高不减。 四、调整建议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调整
保留职工所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前提下,去除了各地规定中“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资料或证件内容,从而达到“只要交了生育保险,就有权利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
(二)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理念调整
生育保险制度应该明确自身理念发展道路,不应作为其他公共政策的辅助性规定存在,严格地发挥好法律上赋予的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未婚妈妈大部分处于社会底层,压在现实的巨压下,权利剥夺却难以伸张维权,这就更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政策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作用。未婚妈妈与已婚妈妈一样权利都值得被伸张,都值得享有其应有的生育保险。
(三)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待遇的调整
生育保险津贴是育儿母亲无工作期间收入的重要来源,用于维持母亲与孩子生活和健康。虽然我国要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却缺少了实际工作中的奖金和津贴,实际收入水平也会大幅下降。我国的生育津贴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待遇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难以协调。更何况面对未婚妈妈在这一对于津贴补助需求更大的群体,目前单一的生育津贴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现状。所以应及时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在适当的增加津贴的同时,面对多样化的生育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不同的適用范围,以不同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未婚女职工来说,最需要的就是协调好生活与工作的时间。在孩子无人照顾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享有的产假或休假;对于生活上已有帮助的妈妈可以适当提前回归职位,将未休的假期结合未来孩子的照料需求进行调配,如企业允许女职工在孩子幼年成长期间,提前下班照料好个人生活和孩子。
五、总结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保护未婚先育女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资格,让其得到与婚育女职工同样的基本待遇,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服务型政府需要保障的。不忽视未婚女职工所应享有的权益,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田卫君,高非含.未婚妈妈生育保险权益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8):88-90.
[2] 杨小艳.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05):50-51.
[3] 邹艳晖.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2(06):65-68+89.
[4] 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发展的研究评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06):53-58.
注释:
① 李丁,田思钰.中国妇女未婚先孕的模式与影响因素[J].人口研究,2017,41(03):87-100
② 吴琰华,陈敬国.2012例未婚先孕妊娠结局及心理分析[J].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2014,24(02):59-60.
③ 王爱丽,郭砾.中国女性单亲家庭:社会资本的弱化与发展[J].学习与探索,2010(01):114-117.
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
作者简介:郑璞,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18级劳动关系B2班,本科在读。
指导老师简介:王虹,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劳动关系教研室,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