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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最先在德国提出,后来在日本得到发展,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以刑法的谦抑主义、违法相对论和实质的违法性为理论基础的。中国刑法也讲究刑法的谦抑性,认定犯罪时考虑社会危害性程度,这说明我国与日本刑法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我国刑法中对承担出罪功能的“但书”的规定不明确,而日本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判断标准则相对明确,可以为我国的“但书”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