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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公共事业中确实有许多具备了全部或部分自我直接补偿能力,城市政府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以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或将其交由私营机构(并非仅指私营企业而是泛指非政府机构,以下同)承担,是必然的,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我们把经营城市仅仅理解为城市政府从城市土地、公共设施中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是将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