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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过程中,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对承包人的工程款如何支付关系密切,如果不能准确认识或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可能会对承包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相关概念进行剖析,分析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从而提出法律风险防范风险的措施,对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结算和应对政府审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完工结算 政府审计 风险防范 应对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政府审计即国家审计,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留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执行财经纪律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根据《审计法》和《審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只对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或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决算审计。
政府审计对完工结算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审计结论对承包人没有直接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审计是国家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是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其本质为行政行为,而不能干涉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法律风险点的表现形式
作为传统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最终效益是将已经顺利完工的工程项目交付业主,业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结算款,或者在施工单位“由工转商”后,在PPP项目或其他投资项目中,施工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政府审计往往对项目完工结算具有一定影响,导致风险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该采取措施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的法律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业主承包合同结算条款对完工结算事项约定不明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本身存在的客观法律风险。
2.合同签订时对“审计条款”识别不到位或把关不严,业主合同已将审计事项提前安排在合同义务中,造成审计事先被动,导致工程款结算风险。
3.合同内容中审计事项约定存在严重不公平,排斥了承包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机会,增加了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4.合同内容中的政府审计约定不明,采取了多种完工结算确认方式或存在矛盾,造成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5.政府审计中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造成工作被动,严重影响承包人利益,增加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6.政府审计中,承包人未及时配合,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充分,无法得到到审计确认,扩大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7.审计结束时,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异议造成被动,审计结果无法更改,增加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8.承包人对政府审计法律效力缺乏有效认识,应对措施不够,不知如何应对,增加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9.承包人采用司法救济方式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应对措施不到位,结果对承包人不利,引起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风险。
10.承包人通过司法救济后,解决了政府审计对工程结算的影响,保护了承包单位合法权益,但可能对后续市场开发带来一定影响,对维护业主关系造成被动。
三、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表现,经过分析和整理,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严格业主合同签订,对合同中涉及的完工结算条款、政府审计条款进行严格法律分析,提前规避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在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最终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类似规定,以免带来巨大损失。
2.正确认识和评价政府审计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出现相关类似问题时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3.完工结算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保证承包人不违约,注意承包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4.业主审计过中,科学策划,认真部署,积极配合,及时提交书面确认或反驳资料证据,第一时间应对审计业务。
5.对业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入的政府审计结论,采用书面回复意见,确保回复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造成被动接受。
6.不同意政府审计结论时,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比如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法律诉讼解决等途径,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7.加强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强化合同签约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合同结算管理等工作,注意防范合同履约法律风险。
8.做好变更索赔等项目结算资料的基础工作,保证变更索赔理由充分,变更索赔资料完整,变更索赔程序严谨,变更索赔结果跟踪有效,注意防范合同变更索赔法律风险。
9.规范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材料风险控制(按设计要求,按质按量使用材料),加强支付风险控制(对外支付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健全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合法),加强分包风险控制(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保证劳务承包合法有效),加强劳动用工风险控制(完善用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加强拆迁风险控制(提高临建标准,保证依法征地拆迁),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10.组建政府审计应对团队,加强审计前的风险应对、审计中的风险应对和审计后的风险应对,以企业整体优势防范审计风险。
11.注意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安排技巧,保留司法救济途径。可约定申请行政复议、采取行政诉讼、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对审计异议进行司法解决。
企业风险无处不在,积少成多。而一个企业不管财富多少,相对于社会这个大摇篮而言,都如一个婴儿;而风险,就是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只有当我们认识了风险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较好的预防与控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完结算和政府审计法律风险的应对非常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诚信履约和顺利完工的前提下,项目承包人确保拿到工程结算款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在目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投资额越来越大,政府审计越来越普遍、严格和不断延伸的情况下,准确应对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法律疑难问题专题实务》,作者王乾應,2017.1中国法制出版社.
[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作者李恒、马凤玲,2014.9法律出版社.
[3]《审计法规与准则》, 作者陈希晖,2016.3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李振华,男。陕西宝鸡人。高级经济师。法律硕士。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关键词:完工结算 政府审计 风险防范 应对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政府审计即国家审计,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留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执行财经纪律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根据《审计法》和《審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只对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或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决算审计。
政府审计对完工结算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审计结论对承包人没有直接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审计是国家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是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其本质为行政行为,而不能干涉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法律风险点的表现形式
作为传统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最终效益是将已经顺利完工的工程项目交付业主,业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结算款,或者在施工单位“由工转商”后,在PPP项目或其他投资项目中,施工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政府审计往往对项目完工结算具有一定影响,导致风险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该采取措施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的法律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业主承包合同结算条款对完工结算事项约定不明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本身存在的客观法律风险。
2.合同签订时对“审计条款”识别不到位或把关不严,业主合同已将审计事项提前安排在合同义务中,造成审计事先被动,导致工程款结算风险。
3.合同内容中审计事项约定存在严重不公平,排斥了承包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机会,增加了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4.合同内容中的政府审计约定不明,采取了多种完工结算确认方式或存在矛盾,造成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5.政府审计中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造成工作被动,严重影响承包人利益,增加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6.政府审计中,承包人未及时配合,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充分,无法得到到审计确认,扩大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7.审计结束时,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异议造成被动,审计结果无法更改,增加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8.承包人对政府审计法律效力缺乏有效认识,应对措施不够,不知如何应对,增加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风险。
9.承包人采用司法救济方式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应对措施不到位,结果对承包人不利,引起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风险。
10.承包人通过司法救济后,解决了政府审计对工程结算的影响,保护了承包单位合法权益,但可能对后续市场开发带来一定影响,对维护业主关系造成被动。
三、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表现,经过分析和整理,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严格业主合同签订,对合同中涉及的完工结算条款、政府审计条款进行严格法律分析,提前规避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在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最终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类似规定,以免带来巨大损失。
2.正确认识和评价政府审计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出现相关类似问题时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3.完工结算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保证承包人不违约,注意承包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4.业主审计过中,科学策划,认真部署,积极配合,及时提交书面确认或反驳资料证据,第一时间应对审计业务。
5.对业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入的政府审计结论,采用书面回复意见,确保回复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造成被动接受。
6.不同意政府审计结论时,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比如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法律诉讼解决等途径,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7.加强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强化合同签约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合同结算管理等工作,注意防范合同履约法律风险。
8.做好变更索赔等项目结算资料的基础工作,保证变更索赔理由充分,变更索赔资料完整,变更索赔程序严谨,变更索赔结果跟踪有效,注意防范合同变更索赔法律风险。
9.规范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材料风险控制(按设计要求,按质按量使用材料),加强支付风险控制(对外支付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健全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合法),加强分包风险控制(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保证劳务承包合法有效),加强劳动用工风险控制(完善用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加强拆迁风险控制(提高临建标准,保证依法征地拆迁),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10.组建政府审计应对团队,加强审计前的风险应对、审计中的风险应对和审计后的风险应对,以企业整体优势防范审计风险。
11.注意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安排技巧,保留司法救济途径。可约定申请行政复议、采取行政诉讼、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对审计异议进行司法解决。
企业风险无处不在,积少成多。而一个企业不管财富多少,相对于社会这个大摇篮而言,都如一个婴儿;而风险,就是推动企业摇篮的双手。只有当我们认识了风险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较好的预防与控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完结算和政府审计法律风险的应对非常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诚信履约和顺利完工的前提下,项目承包人确保拿到工程结算款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在目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投资额越来越大,政府审计越来越普遍、严格和不断延伸的情况下,准确应对完工结算和政府审计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法律疑难问题专题实务》,作者王乾應,2017.1中国法制出版社.
[2]《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作者李恒、马凤玲,2014.9法律出版社.
[3]《审计法规与准则》, 作者陈希晖,2016.3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李振华,男。陕西宝鸡人。高级经济师。法律硕士。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