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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犯罪社会隐忧
10月30日光明网《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尺子需要尺子》一文称,10月20日,大连市10岁女童王某被害,嫌疑人于当日归案。10月24日晚间,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发现蔡某(男,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其杀害王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收容教养。
10月28日腾讯网的文章《法律何时改?大连14岁男孩杀死11岁女孩只判收容三年》指出,数据显示,2009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整体下降趋势,然而,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从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 20.11%。其中每一起案件都强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某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小芳(化名)。赵某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并被法院判决向小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小芳家,将其母亲杀害。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某被处劳教1年半。2013年,重庆一名女孩在电梯里摔打1岁男童并致使其从25楼坠落,因摔婴女孩仅10岁,警方依法未予立刑事案。2018年年底,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杀死自己母亲的消息震惊全国。而最骇人听闻的是他的那句“我杀的是我妈妈,又不是别人”。
10月26日央广网的文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到,依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最近一段时间,这一规定再度引发全社会关注。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对此展开了讨论,并提出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等措施。会议还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随着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校园霸凌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每个案件都让人揪心。修订草案积极回应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
罪罚不等引发争议
11月4日法制网的文章《大连“13岁少年杀害女童案”舆情研究》讲,大连市13岁少年杀害女童,因未满14周岁的刑责年龄,依法被收容教养。媒体对此展开报道,使得舆论场上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高涨。随后,新浪微博话题“大连10岁女孩被害”登上热搜榜。与此同时,“警方通报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不追究刑责”等微博话题讨论量均有上亿人次。此后,舆论讨论持续高热,不少网民呼吁低于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犯罪与年龄无关”“刑事责任年龄该降一降了”。舆论讨论由大连这一起极端案件上升至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有关的公共议题。
10月29日人民网《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法律如何应对熊孩子?》一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获取信息途径的便捷,让青少年接触有毒有害信息越来越多,对一些传统上不接受的观念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了。”在此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周敏委员建议在修法的时候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再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谭琳委员认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甚至会引发受害人家属的极端报复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10月29日新华社发表文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何以为策?》指出,有舆论认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表现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极端残忍,犯罪之后毫无悔意,法律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认为,应当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下未成年人发育程度提前的现实,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说,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多的社会原因。
形成合力預防犯罪
10月29日凤凰网《对未成年人犯罪该有中国版“少年司法”了》一文表示,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体系相对缺失,在传统刑事司法中以一元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游离于刑事司法处分之外。因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及惩戒工作,应建构独立于刑事(成人)司法的未成年人司法,将更多亟需强制教育、矫正、惩戒的未成年人纳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不是旨在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而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未来建构相对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框架性法律。在两法更多地关注教育、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议题时,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对一部分恶性较重的、具有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施以惩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
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13岁男孩杀人不负刑责,四问“少年的你”如何远离犯罪》一文提到,今年2月,最高检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未来5年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任职于广州市新穗(工读)学校的石军认为,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要么采取“一罚了之”的方式,要么采取“一放了之”的方式,缺乏中间环节。他建议在全社会构建青少年犯罪教育矫正“分级预防”体系,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教育预防)—工读学校(一般不良行为)—观护基地(严重不良行为/涉刑未起诉)—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为)的全社会教育矫治体系。 10月27日《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频发教育部:正制定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规定》提到,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各界关注,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对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提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完善教育处分,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措施,矫正未成年人行为或心理偏差,预防发生更严重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上述多部门称,并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含义、预防机制、受理处置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此次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纳入相关条款,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这也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出建立该制度。
10月29日人民网的文章《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有降低责任年龄一种选择》指出,事实上,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我们还可以有更有效办法、更多渠道来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很多时候,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一些犯严重罪行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只能交由其父母嚴加管教,但这显然很不合理。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一定存在很大偏差,其父母很可能没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对此,无论是改革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还是建立新制度,都不应让公安机关唱独角戏,而是要强化教育部门的职责,推动建立由公安、教育部门为主,民政等相关部门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改造机制,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立专门学校,把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真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链接:国外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
美国:机构、社区矫正双管齐下。机构矫正就是成立专门用于教育、感化犯罪青少年的机构,称为“训练学校”。其关押的都是犯罪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的青少年,管理十分严格。为实现矫正目标,大多数训练学校都有心理治疗、教育和职业训练制度。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在美国民间有三种主要场所承载社区矫正的使命:团体之家主要是为青少年犯罪者完成从限制自由到融入社会的过渡;养育之家是由志愿者组成的“家庭”,接收那些在自己的家庭不适宜进行教育的青少年;森林营地则是建在野外的青少年矫正场所。
英国:父母会面临罚款或被提起公诉。视案情严重程度和涉案少年的成长背景,执法机关会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参加指定的父母教养课程,或要求父母与政府从事青少年辅导的社工合作,与子女签订协议,三方共同努力矫正涉案少年的不当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法院会签发教养令,勒令涉案少年父母必须让其子女做到的事和必须禁止的行为。如有违反,其父母将会面临罚款或被提起公诉。
日本:惩罚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日本对少年犯的矫治基本有两个过程。第一,经家庭裁判所判决后送入矫治机构。矫治机构包括刑务所(监狱)、少年刑务所(少年监狱)、拘留所、少年院、少年鉴别所、妇女辅导院等。第二,当青少年刑满释放后,一般不能直接回归社会,而要经过一个“更生保护”过程,就是对犯罪者及不良青少年进行各种指导、援助。2007年,日本新《少年法》实施,将惩罚年龄降低两岁,规定少年院收容年龄降至“大体为12岁以上”。
责编/清风
10月30日光明网《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尺子需要尺子》一文称,10月20日,大连市10岁女童王某被害,嫌疑人于当日归案。10月24日晚间,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发现蔡某(男,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其杀害王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收容教养。
10月28日腾讯网的文章《法律何时改?大连14岁男孩杀死11岁女孩只判收容三年》指出,数据显示,2009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整体下降趋势,然而,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率从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 20.11%。其中每一起案件都强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某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小芳(化名)。赵某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并被法院判决向小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夜闯小芳家,将其母亲杀害。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某被处劳教1年半。2013年,重庆一名女孩在电梯里摔打1岁男童并致使其从25楼坠落,因摔婴女孩仅10岁,警方依法未予立刑事案。2018年年底,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杀死自己母亲的消息震惊全国。而最骇人听闻的是他的那句“我杀的是我妈妈,又不是别人”。
10月26日央广网的文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到,依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最近一段时间,这一规定再度引发全社会关注。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对此展开了讨论,并提出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等措施。会议还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随着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校园霸凌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每个案件都让人揪心。修订草案积极回应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
罪罚不等引发争议
11月4日法制网的文章《大连“13岁少年杀害女童案”舆情研究》讲,大连市13岁少年杀害女童,因未满14周岁的刑责年龄,依法被收容教养。媒体对此展开报道,使得舆论场上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高涨。随后,新浪微博话题“大连10岁女孩被害”登上热搜榜。与此同时,“警方通报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不追究刑责”等微博话题讨论量均有上亿人次。此后,舆论讨论持续高热,不少网民呼吁低于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犯罪与年龄无关”“刑事责任年龄该降一降了”。舆论讨论由大连这一起极端案件上升至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有关的公共议题。
10月29日人民网《关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法律如何应对熊孩子?》一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获取信息途径的便捷,让青少年接触有毒有害信息越来越多,对一些传统上不接受的观念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了。”在此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周敏委员建议在修法的时候统筹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再比如,应该怎么做才能使得收容教养取得更好的效果?谭琳委员认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甚至会引发受害人家属的极端报复行为。另一方面,也会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不利于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后的教育和改造。”
10月29日新华社发表文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何以为策?》指出,有舆论认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表现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极端残忍,犯罪之后毫无悔意,法律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认为,应当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下未成年人发育程度提前的现实,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说,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多的社会原因。
形成合力預防犯罪
10月29日凤凰网《对未成年人犯罪该有中国版“少年司法”了》一文表示,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体系相对缺失,在传统刑事司法中以一元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游离于刑事司法处分之外。因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及惩戒工作,应建构独立于刑事(成人)司法的未成年人司法,将更多亟需强制教育、矫正、惩戒的未成年人纳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不是旨在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而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未来建构相对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框架性法律。在两法更多地关注教育、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议题时,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对一部分恶性较重的、具有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施以惩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
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13岁男孩杀人不负刑责,四问“少年的你”如何远离犯罪》一文提到,今年2月,最高检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未来5年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任职于广州市新穗(工读)学校的石军认为,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要么采取“一罚了之”的方式,要么采取“一放了之”的方式,缺乏中间环节。他建议在全社会构建青少年犯罪教育矫正“分级预防”体系,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教育预防)—工读学校(一般不良行为)—观护基地(严重不良行为/涉刑未起诉)—未成年犯管教所(犯罪行为)的全社会教育矫治体系。 10月27日《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频发教育部:正制定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规定》提到,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各界关注,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对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提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完善教育处分,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措施,矫正未成年人行为或心理偏差,预防发生更严重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上述多部门称,并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含义、预防机制、受理处置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此次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纳入相关条款,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这也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出建立该制度。
10月29日人民网的文章《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有降低责任年龄一种选择》指出,事实上,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我们还可以有更有效办法、更多渠道来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很多时候,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一些犯严重罪行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只能交由其父母嚴加管教,但这显然很不合理。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一定存在很大偏差,其父母很可能没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对此,无论是改革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还是建立新制度,都不应让公安机关唱独角戏,而是要强化教育部门的职责,推动建立由公安、教育部门为主,民政等相关部门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改造机制,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立专门学校,把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真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链接:国外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
美国:机构、社区矫正双管齐下。机构矫正就是成立专门用于教育、感化犯罪青少年的机构,称为“训练学校”。其关押的都是犯罪情节较重、影响较恶劣的青少年,管理十分严格。为实现矫正目标,大多数训练学校都有心理治疗、教育和职业训练制度。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在美国民间有三种主要场所承载社区矫正的使命:团体之家主要是为青少年犯罪者完成从限制自由到融入社会的过渡;养育之家是由志愿者组成的“家庭”,接收那些在自己的家庭不适宜进行教育的青少年;森林营地则是建在野外的青少年矫正场所。
英国:父母会面临罚款或被提起公诉。视案情严重程度和涉案少年的成长背景,执法机关会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参加指定的父母教养课程,或要求父母与政府从事青少年辅导的社工合作,与子女签订协议,三方共同努力矫正涉案少年的不当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法院会签发教养令,勒令涉案少年父母必须让其子女做到的事和必须禁止的行为。如有违反,其父母将会面临罚款或被提起公诉。
日本:惩罚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日本对少年犯的矫治基本有两个过程。第一,经家庭裁判所判决后送入矫治机构。矫治机构包括刑务所(监狱)、少年刑务所(少年监狱)、拘留所、少年院、少年鉴别所、妇女辅导院等。第二,当青少年刑满释放后,一般不能直接回归社会,而要经过一个“更生保护”过程,就是对犯罪者及不良青少年进行各种指导、援助。2007年,日本新《少年法》实施,将惩罚年龄降低两岁,规定少年院收容年龄降至“大体为12岁以上”。
责编/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