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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结合奎屯市现状,力图为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建议,推动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与此同时,也给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参照。本文结合奎屯市现状,认为其在体系建设上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部分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少数民族地区;奎屯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0.048
0 引言
“公共法律服务”的提出是国家战略的要求,现今,《民法典》的实行给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添了新活力,使其得以不断发展,更显生机勃勃。现在正处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时期,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关键一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同时又是重要的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其和谐稳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有可取之处,同时也存在些许问题。所以对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一方面,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对我国更好地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概述及理论基础
1.1 研究价值
奎屯市所在地是民族地区,其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因此对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而且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享用,使之满足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基本需求,以实现均等化、共惠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因其公共性,必须要在全局的高度上进行统筹。而“体系”一词,更着重体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动态化运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指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12348’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
因此在国家意见的指导和政府的统筹规划下,以及在实体、网络、热线平台有序运行的系统下,三大平台内部互相联系、协调运转,最终形成有机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 奎屯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上取得的成果
奎屯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通过多样化的便捷解决机制,不仅简化了繁琐的程序,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服务的运行效率。
2.1 在功能方面的成效
在功能上,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集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为一体,基本涵盖了群众对于法律方面的各项需要,让民众在有需求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咨询与救助。除此之外,还实现了跨区域立案,使立案不受时空限制,便捷惠利了人们的生活。
2.2 在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效
在平台建设上,实体平台现已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全覆盖。
2.2.1 实体平台
奎屯市已设立1个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6个街道(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45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46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以此为基础来指引相关法律工作的展开,为依法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在工作中,一方面规范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建成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服务机制,更好地指引相关法律工作的展开,例如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相应法律服务等,为居(村)民提供精准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提高了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学习践行“新枫桥经验”,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防线作用,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
2.2.2 热线平台
热线平台已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即规范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率、回复率和满意度管理,在提高接听率和服务效果的前提下,帮助群众专业快捷地解决法律问题。
3 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法律资源的整合联动不足
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资源涉及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
3.1.1 横向领域
即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包括法律咨询解答、公证事项办理、法律援助受理等工作。在横向领域,由于平台起步较晚,配套设施建设尚在推进阶段,功能相对单一,未完全构建以市场导向为中心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体系。
3.1.2 纵向领域
即机构职能领域,其重点在于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工作机构的资源融合。在纵向领域,一方面平台的队伍建设尚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的业务整合水平较低,虽然基本构架已搭成,但是在制度框架下如何规范运作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难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协作能力仍需加强,避免在沟通中存在联动不足,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
3.2 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数量较少、分布不均
因为法律服务的含金量较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奎屯市法律服务存在资源分配不均衡,高端法律人才短缺等情况。
3.2.1 缺乏双语律师
奎屯市目前没有少数民族律师,在涉及双语案件时需向周边地区借调律师或由伊犁州指派专人才得以进行法律工作,因此会耗费人力和时间成本。 3.2.2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实力有待提高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独特性需要拥有法律素养的工作者,而基层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与执业律师相比较为薄弱,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调解纠纷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3.3 群众知晓率、使用率不高
3.3.1 实体平台
在实体平台方面,奎屯市已在全市、街道(乡)、社区(村)、便民警务站设立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已初步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基本架构。不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后的结论显示,虽然知晓社区内存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居民占大多数,但完全了解服务内容的仅占二成,绝大多数居民只是了解部分服务内容。
3.3.2 热线服务
在热线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热线平台的使用率不高,这表现在大多数人虽了解12348热线具有法律咨询的功能,但在面临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第一手段仍为线下咨询律师,而不是通过12348热线进行咨询。
4 完善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及措施
4.1 三大平台的完善与融合
坚持线上与线下法律服务资源相结合,促进三大平台的资源利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发展。
4.1.1 完善实体平台的建设
完善实体平台建设的重点在于突出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性服务功能。要着力建成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综合性功能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符合奎屯市实际情况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保证人民群众获得有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4.1.2 推进网络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
现在是信息时代,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大力推动网络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通过加大对网站、微信平台、APP的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使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时,愿意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寻求帮助。
4.1.3 结合人民实际需求完善平台建设
积极主动做好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同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更好地完善平台建设。
4.1.4 线上线下协调配合
灵活运用线上线下平台,统筹协调各个部门,使其高效运转。制定三大平台的统一服务标准,通过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线上与线下的法律服务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使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之间有效衔接,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平台的整体服务效能。
4.2 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
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理论的宣传,需要既不摒弃原有方式,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使宣传方式多样化、受众扩大化;另一方面,树立典型,营造氛围。通过树立典型,运用具有示范性作用的真实案例,使公众了解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和对三大平台的知晓率,营造良好氛围。
4.3 加强公共法律队伍的建设
4.3.1 提高经费保障力度
加大推进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对培养优秀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经费投入。
4.3.2 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一,按照专业上岗的要求,分期分批培训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第二,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特定问题进行专业培训,与此同时,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及时更新的法律知识,还要加强法律技能的应用能力;第三,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性,增加民族语言、民族习惯等方面的培训项目。注重法治人才培养、法治队伍建设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充分對接,进一步强化应用型、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建设。
4.3.3 出台政策,吸引人才
因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法律服务在资源配置上更倾向于发达地区,导致奎屯市相对难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针对此现象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适当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待遇或在人员招录准入环节,适度降低入职门槛,吸引本地人才回乡工作。
5 结论
本文依托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理论的阐述,结合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提出了优化与完善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与措施,希望能够为其建设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
[1]徐娟.构建共享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实践与探索——以四川省为例[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03):83-87.
[2]王国强.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9,(11):90-93.
[3]王红卫,李建华,刘基智,等.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司法,2021,(03):91-96.
[4]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J].中国司法,2018,(10):108-112.
[5]傅政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司法,2019,(03):6-14.
[6]卜立.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9,(11):41-44.
[7]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Z].2019.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J].人民调解,2019,(08):4-8.
[9]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N].人民日报,2019-07-11(01).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少数民族地区;奎屯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0.048
0 引言
“公共法律服务”的提出是国家战略的要求,现今,《民法典》的实行给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添了新活力,使其得以不断发展,更显生机勃勃。现在正处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时期,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关键一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同时又是重要的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其和谐稳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有可取之处,同时也存在些许问题。所以对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一方面,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对我国更好地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概述及理论基础
1.1 研究价值
奎屯市所在地是民族地区,其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因此对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而且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享用,使之满足人们在法律方面的基本需求,以实现均等化、共惠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因其公共性,必须要在全局的高度上进行统筹。而“体系”一词,更着重体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动态化运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指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12348’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
因此在国家意见的指导和政府的统筹规划下,以及在实体、网络、热线平台有序运行的系统下,三大平台内部互相联系、协调运转,最终形成有机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 奎屯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上取得的成果
奎屯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初步建成,通过多样化的便捷解决机制,不仅简化了繁琐的程序,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服务的运行效率。
2.1 在功能方面的成效
在功能上,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集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为一体,基本涵盖了群众对于法律方面的各项需要,让民众在有需求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咨询与救助。除此之外,还实现了跨区域立案,使立案不受时空限制,便捷惠利了人们的生活。
2.2 在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效
在平台建设上,实体平台现已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全覆盖。
2.2.1 实体平台
奎屯市已设立1个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6个街道(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45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46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以此为基础来指引相关法律工作的展开,为依法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在工作中,一方面规范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过建成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服务机制,更好地指引相关法律工作的展开,例如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相应法律服务等,为居(村)民提供精准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提高了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学习践行“新枫桥经验”,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防线作用,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
2.2.2 热线平台
热线平台已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即规范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率、回复率和满意度管理,在提高接听率和服务效果的前提下,帮助群众专业快捷地解决法律问题。
3 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法律资源的整合联动不足
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资源涉及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
3.1.1 横向领域
即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包括法律咨询解答、公证事项办理、法律援助受理等工作。在横向领域,由于平台起步较晚,配套设施建设尚在推进阶段,功能相对单一,未完全构建以市场导向为中心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体系。
3.1.2 纵向领域
即机构职能领域,其重点在于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工作机构的资源融合。在纵向领域,一方面平台的队伍建设尚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的业务整合水平较低,虽然基本构架已搭成,但是在制度框架下如何规范运作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难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协作能力仍需加强,避免在沟通中存在联动不足,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
3.2 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数量较少、分布不均
因为法律服务的含金量较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奎屯市法律服务存在资源分配不均衡,高端法律人才短缺等情况。
3.2.1 缺乏双语律师
奎屯市目前没有少数民族律师,在涉及双语案件时需向周边地区借调律师或由伊犁州指派专人才得以进行法律工作,因此会耗费人力和时间成本。 3.2.2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实力有待提高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独特性需要拥有法律素养的工作者,而基层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与执业律师相比较为薄弱,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调解纠纷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有限。
3.3 群众知晓率、使用率不高
3.3.1 实体平台
在实体平台方面,奎屯市已在全市、街道(乡)、社区(村)、便民警务站设立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已初步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基本架构。不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后的结论显示,虽然知晓社区内存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居民占大多数,但完全了解服务内容的仅占二成,绝大多数居民只是了解部分服务内容。
3.3.2 热线服务
在热线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热线平台的使用率不高,这表现在大多数人虽了解12348热线具有法律咨询的功能,但在面临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第一手段仍为线下咨询律师,而不是通过12348热线进行咨询。
4 完善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及措施
4.1 三大平台的完善与融合
坚持线上与线下法律服务资源相结合,促进三大平台的资源利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发展。
4.1.1 完善实体平台的建设
完善实体平台建设的重点在于突出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性服务功能。要着力建成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综合性功能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符合奎屯市实际情况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保证人民群众获得有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4.1.2 推进网络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
现在是信息时代,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大力推动网络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通过加大对网站、微信平台、APP的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使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时,愿意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寻求帮助。
4.1.3 结合人民实际需求完善平台建设
积极主动做好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同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更好地完善平台建设。
4.1.4 线上线下协调配合
灵活运用线上线下平台,统筹协调各个部门,使其高效运转。制定三大平台的统一服务标准,通过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线上与线下的法律服务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使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之间有效衔接,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平台的整体服务效能。
4.2 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
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理论的宣传,需要既不摒弃原有方式,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使宣传方式多样化、受众扩大化;另一方面,树立典型,营造氛围。通过树立典型,运用具有示范性作用的真实案例,使公众了解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和对三大平台的知晓率,营造良好氛围。
4.3 加强公共法律队伍的建设
4.3.1 提高经费保障力度
加大推进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对培养优秀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经费投入。
4.3.2 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一,按照专业上岗的要求,分期分批培训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第二,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特定问题进行专业培训,与此同时,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及时更新的法律知识,还要加强法律技能的应用能力;第三,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性,增加民族语言、民族习惯等方面的培训项目。注重法治人才培养、法治队伍建设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充分對接,进一步强化应用型、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建设。
4.3.3 出台政策,吸引人才
因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法律服务在资源配置上更倾向于发达地区,导致奎屯市相对难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针对此现象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适当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待遇或在人员招录准入环节,适度降低入职门槛,吸引本地人才回乡工作。
5 结论
本文依托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理论的阐述,结合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提出了优化与完善奎屯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与措施,希望能够为其建设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
[1]徐娟.构建共享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实践与探索——以四川省为例[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03):83-87.
[2]王国强.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9,(11):90-93.
[3]王红卫,李建华,刘基智,等.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司法,2021,(03):91-96.
[4]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J].中国司法,2018,(10):108-112.
[5]傅政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司法,2019,(03):6-14.
[6]卜立.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9,(11):41-44.
[7]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Z].2019.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J].人民调解,2019,(08):4-8.
[9]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N].人民日报,2019-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