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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同其他部门法解释的方法在分类上基本一致,一般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这四种基本解释方法每一种都有它的优缺点,因此在用以解释法律时必然存在一个应否排序、如何排序的问题,这属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问题。当然也有学者主张不应当对其排序,而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应依次排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