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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然而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仍对该条的适用性有较大争议。一方面因为《保险法》第18条对明确说明义务规定得不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它是保险法中根本性的问题,直接涉及最大诚信、对价横平这两个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保险审判实践出发,分析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困惑,并以审判思维的调整为视角,探讨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希望通过完善规定、制度保障,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对称,发挥保险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