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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派出机构对监察机关负责,不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这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理性选择。这项规定不仅使派出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乃至整个行政监察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还将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建立。为了使这一改革取得预期成效,还必须建立配套的保障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