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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时代新型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多方面、多领域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上的遗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这些遗弃罪主体动机各式各样,有的是嫌弃老人会拖累自己的生活而遗弃,有的则是因为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带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而不予以扶养。无论他们的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此罪的构成。由于社会不断出现更加新型的遗弃行为,这就需要对遗弃罪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