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村居“两委”是基层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它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键作用。村居干部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最基层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政令畅通、社会稳定。近年来宿豫区检察院先后查办了顺河镇卓圩、陆河、顺河、雨露四个社区居委会总支书记(主任)周胜利等四人。这几起案件的查处,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社会反响。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小城镇建设及土地征用补偿使用过程中。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大批建筑在农村新建,这里已经成为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卓圩居委会书记周胜利主要是在负责龙嫂商贸一条街、顺河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陆河居委会书记马向前主要是在负责陆河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雨露居委会书记张祥友主要是在负责顺河人家安置小区、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建设的原雨露办公楼、雨露福利厂综合楼和宿豫商贸城等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顺河居委会书记陈立奇主要是在负责豫景山庄小区拆迁、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建设的星河绿洲小区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主体为村、居基层组织“一把手”。在查办的四起案件中,周胜利等四人均为居委会的“一把手”,在居委会身居主任和书记两项职务,总揽大权,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类别均为受贿犯罪。查处的这四起案件均为在受政府委托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4、涉案金额大,均为数额巨大案件。在查处的4起案件中,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大案率达100%。
二、发案的原因
1、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体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近年来,农村、居委会已经实行了村、居委会主任及委员由村民直接选取,但村居支部书记有上级党委任命,并承担村、 居“一把手”的位置,甚至村居支部书记和主任均由一人来承担,党、政职权融为一体,这在客观上给了村居支部书记很大的权力,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过程中,对于土地征用补偿使用、村居建设改造这类重大事项,主要是由村、居书记直接拍板定夺,村居民主决策、理财等体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制约机制。随着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纪检监管部门受到工作任务繁重以及人员较少的矛盾制约,加之村一级没有纪检专职人员,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形成对村、居干部监管缺位的局面。个别乡镇在对村、居工作考核中,重经济指标,轻廉政指标。在这种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生也就再所难免。
3、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当前部分村、居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甚至认为自己没有违背职责,为别人办事,人家自愿送点钱物酬谢,两厢情愿,人之常情。再加上缺少规范的操作制度和必要的制约手段,这在客观上为村、居干部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三、预防措施
1、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居委员全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2、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应当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对象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工程的投标、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乡镇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
3、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结合村居委员会的实际,完善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进一步完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理财小组作用。理财小组成员要经全体村、居民集体推荐政治素质过硬,村民信得过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二是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
杜绝“一言堂”,重大事项应公布上墙,多方听取建议。三是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对于村、居财务收支,要根据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特点,定期向群众公布(特别是直接受惠群体),接受群众监督,给予村居民充分知情权。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村居党员干部进行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财政、审计部门要适时对涉农工程、涉农资金运行状况实施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各镇办、相关部门由纪检、监察、财会、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门监督机构,对涉农工程及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放、补贴等环节进行跟踪督查。努力实现街道(镇)财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居)民代表、档案管理的“四层监督”,使这项工作纳入镇办、相关部门的常规工作范畴,从而基本形成一个结构完整的预防监督组织体系。
5、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检察机关加大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对涉农领域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广大干部知法、懂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6、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前述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监督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居干部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对村居干部进行定期培训,创新教育载体,避免简单的说教,确保入心入脑。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村居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增强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服务于人民。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宿迁 223800)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环节主要集中在小城镇建设及土地征用补偿使用过程中。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大批建筑在农村新建,这里已经成为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卓圩居委会书记周胜利主要是在负责龙嫂商贸一条街、顺河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陆河居委会书记马向前主要是在负责陆河安置小区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雨露居委会书记张祥友主要是在负责顺河人家安置小区、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建设的原雨露办公楼、雨露福利厂综合楼和宿豫商贸城等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顺河居委会书记陈立奇主要是在负责豫景山庄小区拆迁、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建设的星河绿洲小区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主体为村、居基层组织“一把手”。在查办的四起案件中,周胜利等四人均为居委会的“一把手”,在居委会身居主任和书记两项职务,总揽大权,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类别均为受贿犯罪。查处的这四起案件均为在受政府委托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4、涉案金额大,均为数额巨大案件。在查处的4起案件中,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大案率达100%。
二、发案的原因
1、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体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近年来,农村、居委会已经实行了村、居委会主任及委员由村民直接选取,但村居支部书记有上级党委任命,并承担村、 居“一把手”的位置,甚至村居支部书记和主任均由一人来承担,党、政职权融为一体,这在客观上给了村居支部书记很大的权力,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过程中,对于土地征用补偿使用、村居建设改造这类重大事项,主要是由村、居书记直接拍板定夺,村居民主决策、理财等体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内部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制约机制。随着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纪检监管部门受到工作任务繁重以及人员较少的矛盾制约,加之村一级没有纪检专职人员,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形成对村、居干部监管缺位的局面。个别乡镇在对村、居工作考核中,重经济指标,轻廉政指标。在这种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生也就再所难免。
3、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当前部分村、居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甚至认为自己没有违背职责,为别人办事,人家自愿送点钱物酬谢,两厢情愿,人之常情。再加上缺少规范的操作制度和必要的制约手段,这在客观上为村、居干部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三、预防措施
1、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居委员全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2、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应当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对象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工程的投标、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乡镇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
3、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结合村居委员会的实际,完善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进一步完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理财小组作用。理财小组成员要经全体村、居民集体推荐政治素质过硬,村民信得过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二是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
杜绝“一言堂”,重大事项应公布上墙,多方听取建议。三是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对于村、居财务收支,要根据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特点,定期向群众公布(特别是直接受惠群体),接受群众监督,给予村居民充分知情权。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村居党员干部进行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财政、审计部门要适时对涉农工程、涉农资金运行状况实施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各镇办、相关部门由纪检、监察、财会、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门监督机构,对涉农工程及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放、补贴等环节进行跟踪督查。努力实现街道(镇)财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居)民代表、档案管理的“四层监督”,使这项工作纳入镇办、相关部门的常规工作范畴,从而基本形成一个结构完整的预防监督组织体系。
5、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检察机关加大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对涉农领域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广大干部知法、懂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6、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前述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监督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居干部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对村居干部进行定期培训,创新教育载体,避免简单的说教,确保入心入脑。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村居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增强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服务于人民。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宿迁 2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