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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系构建方法,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之间的争论从未间断。事实是,每种观念都有其适用的特殊领域。正是针对此症结,拉伦茨提出了抽象概念、类型模块、功能概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观点。拉氏认为,各种体系构建方法既有各自的局限,又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各种方法不是没有关联的。真正的体系构建,需要结合各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