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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需要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诉讼程序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其合法性由被告举证,但是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程序事实是否适用举证责任缺少明确规定.文章在分析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证明对象的范围后,认为原告要对特定的诉讼程序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在分析诉讼程序事实适用举证责任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后,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程序事实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