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断提升。然而,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实现典型担保物权的成本居高不下,与经济发展的效率价值存在冲突。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担保方式,正在以商事习惯法的面貌大量地运用在实践之中,杨立新教授称后让与担保“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刚性物权法定原则的语境下,这种借贷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学界对此各抒己见、见仁见智,司法实践中亦缺乏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统领全局,导致司法裁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亦乱象丛生。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对该种民间借贷方式所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尺度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回应,但这并不表明非典型担保的问题已经尘埃落定,对于“后让与担保的”界定、性质、效力以及其与流质契约的关系仍然是民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