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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
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监外执行制度运用较为广泛,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2009年10月,铅山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本县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犯执行情况进行了考察,经过讨论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1、法院和监管部门重实体、轻程序,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文书程序和交付执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在作出监外执行裁判时,应当将有关诉讼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有的法院和监管部门没有依法抄送或及时抄送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导致检察机关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犯的情况,从而造成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漏管现象。
2、公安机关未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脱管现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的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组成监督考察小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执行和监督,并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但有的基层派出所并没有对监外执行犯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立罪犯档案不齐全、制定措施不到位,有的甚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去向都没有掌握。从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考察情况来看,我们所掌握的尚未刑满的监外执行罪犯共54人,其中缓刑犯26人、保外就医9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10人、假释犯9人,但监外执行犯考察情况并不理想,在54名监外执行犯中,有近百分之二十五的罪犯不能在执行地找到。
3、监外执行犯意识不到位。根据《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监管部门在释放罪犯,应当持释放证明等文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有的监外执行犯认为,出了监狱大门就没事了。因此,有的监外执行犯一出监狱大门,根本不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居住地派出所报到,致使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犯的监督出现脱漏、漏管。
四、改善监外执行现状几点对策
1、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做好监外执行工作,一是要加强责任心建设,从思想上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监外执行工作。二是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兼顾实体和程序,履行监外执行有关的文书抄送等程序,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监外执行犯的情况。
2、公安机关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在对监外执行犯执行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建好罪犯管理档案、制定好监督管理措施,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犯定期考察,并与基层群众组织加强沟通联系,避免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监罪犯的教育。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担负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部门对监外执行出监罪犯的思想教育不能放松,不能抱有出了监狱就不管了的思想。对监外执行出监罪犯要加强法律教育、思想教育,将与监外执行犯有关的法律规定一一告知。使监外执行犯在交付执行时有序衔接,避免脱节情况发生。
三、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担负着重要的任务,根据高检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做好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我们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提高监所检察部门干警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组织监所检察部门干警,通过开展学习监外执行相关文件,组织干警讨论研究,使干警充分认识到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在整个刑罚执行中的比重,进一步认识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任务的内涵。通过组织练兵比武活动,让干警全面学习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为做好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打好基础。
2、做好交付执行检察工作,促进监外执行犯的交付执行有效衔接。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监管部门的联系,主动督促各地法院和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并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二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考察监外执行犯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监外执行。对于未依法交付执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进行纠正,避免监外执行犯从交付阶段脱管。
3、重点做好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管理活动是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犯依法进行教育、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活动,是监外执行过程的重中之重。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执行机关进行监管活动中。一是要监督公安机关监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侵犯罪犯合法权益;二是要检查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有脱管现象,重点检查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是否建立了罪犯监管档案;三是检查监外执行犯有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去向不明的情况。
4、建立罪犯档案,做好定期考察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犯,一是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犯情况登记制度,对有重大犯罪情节的监外执行犯,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二是要定期考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根据所在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监外执行定期考察和不定期抽查计划,组织干警到罪犯居住地派出所和基层群众组织进行考察,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服刑期间有违反规定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建议执行机关予以收监执行。